污水的新店瑠公圳旁迫遷案隱藏多少官商關係?!法院的角色?
公民記者:朱水文
司法公信力?甚麼心態造成一條污水流動的新店瑠公圳?
新店瑠公圳迫遷案,將在4月26日法院履勘,案件已進入強制拆除的執行程序,當事人賴碧珍、委任律師葉恕宏與民間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反迫遷連線、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在2021年04月16日開記者會,呼籲台北地方法院應正視賴碧珍的居住需求,民事執行處應暫緩執行。法院「拆屋」的強制執行,將直接導致當事人流離失所;一旦拆屋,就是迫遷。
訴訟多年凌遲 生活近乎失序
新店瑠公圳案當事人賴碧珍表示,收到強制執行通知的當下,司法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的期待已崩潰瓦解。她沈痛的說,她的外婆陳罔市在高齡93歲時,被建商提告要驅離住了一輩子的家,在經過多年的訴訟凌遲後,阿嬤沒等到正義來臨,已在103歲辭世;沒能讓阿嬤晚年免於迫遷的恐懼,是晚輩最難受的事情。
賴碧珍表示她的家族一家四代的住所,也是她住了快一甲子的家。在1950年設籍、50年間也曾數次向瑠公農田水利會申購土地,水利會以機關用地不能出售為由拒絕申請。而水利會明知她家族長期居住的事實,甚且在2010年曾央求陳罔市女士以世居耆老的身分,拍攝影片見證瑠公圳興衰。卻在隔年未通知優先承購就將老宅座落的土地分割成數個小地號、以無人居住的「空地」的名義,用未公開標售的方式,賣給從來不曾在此居住過的建商,而且得標的價格僅高於底價2712元。這個土地買賣的過程,彷若為了讓建商取得土地量身打造,讓她直呼是以「疑似迂迴的犯罪手法」取得土地。
這些年來,建商在法庭上屢屢污衊她的家族「未經允許在此蓋屋」,建商多年來一屋二訟、多人告一人的訴訟策略,意圖透過訴訟要求還地、索賠鉅額不當得利,逼迫她的家族屈服。賴碧珍表示,她在家族老宅住了大半輩子,一直以來的堅持不只為了自己也是為了家族,頻繁的出庭、財務壓力已使生活近乎失序。
法院正視人權公約之規範 不應違法強制驅離
委託律師葉恕宏表示,他從2014年起就受當事人委託,陪著當事人跟建商對抗了七年多。雖然在訴訟過程中,法院曾經採用兩人權公約的解釋,判決當事人勝訴,但這終究只是一絲曙光,最終還是面臨要被迫遷的窘境,執行處的怪手和破壞器具已經快要進到現場了。葉律師呼籲,法院要勇敢的邁出保障人權的一步,過去的法律概念是「所有權絕對」,所以權人的權利是至高無上且不可被侵犯的,但很遺憾的是雖然有兩人權公約,而且已經內國法化了,法院卻還固守這種過時的概念。
葉律師接著針對本案已提起執行異議做說明,呼籲執行法院作為國家公權力的代表,在實行強制驅離之際,應正視《兩公約》對於強制驅離所適用之法律程序,包含在「磋商」、「合理通知」,最重要的是「安置」和「提供法律救濟」等法律程序保護前,應該避免實行強制驅離。《兩公約》也特別強調要保障婦女,使其不為強制驅離之對象、不受社會與法律之歧視;同時,在《經社文公約》第7號一般性意見亦指出「驅離不應使人無家可歸,或易受其他人權的侵犯」。葉律師強調,這次法院是要強制執行面臨水圳的地號,然而一旦拆除,可預見所剩建物已成斷垣殘壁,無法居住。此舉將使賴女士流離失所無家可歸,也將使她易受其他人權侵犯,因此向執行法院呼籲,應採納《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委員會解釋,違法執行強制驅離,將使賴女士受到無法回復之損害。
法院代表公權力 應節制行使避免侵害人權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周宇修說明「非正規住居」是指相對於「既有合法住屋」的居住型態;這些住屋的存在往往有其歷史、社會制度性的原因,但其居住者卻很常被法律制度漏接,在「產權至上」的思維下遭到強迫搬遷的威脅。周宇修提醒,所謂的「產權」是一個社會制度,實際上很容易讓懂遊戲規則的人,很容易取得有利的地位,而忽略背後的社會歷史脈絡後,讓當事人的權利被忽略。
周宇修繼續說明,訴訟過程中,法院為了釐清兩造的權利義務關係,通常是扮演解釋的角色,但走到強制執行,法院就不是解釋角色了,它是實現解釋內容的角色,法院就會成為當事人權利的主體。如果法院的執行會影響到當事人權利的時候,必須要有所審酌,甚至應該要正視很多的權利義務,即便判決也不一定非透過法院實現,而今天當我們認知到居住權的保障是重要的,法院權力的行使就應有所節制,公權力是有他的界線。此外,本案在2019年由葉律師、本案的另一位黃昱中律師,一起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雖後來不被受理,但詹森林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明確指出,在這種「所有權」跟「居住權」強烈衝除的案件中,法院應該要考量的是有沒有可能暫緩強制執行,甚至是不予強制執行的狀況。所以我們呼籲地方法院在強制執行的時候,當法院成為公權力實現發動主體的時候,我們認為他有義務在這樣的案子裡面,去做權力節制跟克制。
居住即是尊嚴 法院應即刻修正錯誤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此迫遷案中,至少有三個面向的法律保障失靈,其一是賴碧珍家族優先承購的權利,因行政瑕疵被忽視排除;其二是「時效取得地上權」,最終未能在法院得到承認;其三是依《經社文公約》應獲保障的居住權,被財產權凌駕。黃嵩立進一步闡述兩公約在2013和2017兩次國際審查中,居住權的點次所佔篇幅最多,在《兩公約施行法》2009年通過之後,行政機關應審視種種權利侵害的型態,與立法者共同努力,修正我國法律使其與人權公約相符。
居住權要保障的不只是個人財產,更是在這裡長期生活的尊嚴。即便陳罔市阿嬤已等不及看到正義實現,但現居者賴碧珍女士的居住在百年老宅的權利仍應被維護,在此關鍵點上,希望執行法院還有機會暫停腳步、糾正錯誤,以保障當事人的尊嚴。
新店必須有土地溫度 用人權價值守護圳邊老屋
新北市在地深蹲協會理事長曾柏瑜表示從2015年開始關注本案,這6年多來,與建商的對抗,是多大的精神壓力和訴訟折磨,作為一個在地組織,接到訴訟判決即將執行的結果,實在非常痛心。土地,是因爲人才有溫度。新店人期待的宜居城市,絕對不只是一幢幢買不起的水泥高樓,瑠公圳作為新店重要的歷史記憶,卻沒有留下太多文史痕跡,現在居然淪為建設公司拿來炒房的噱頭。這當然是新北市文化局的失職,也是瑠公農田水利會的失能,讓建設公司用低成本取得開發土地,把真正愛護瑠公圳的家族趕走、把從日治時期就屹立在圳道旁的老房子拆掉,然後快樂炒房,絕非我們期待的發展!
人權的價值是進步城市的重要指標,而守護圳道70多年的老房子,早就成為圳道旁的獨特風景。瑠公圳迫遷案,不只是簡單的一戶住戶的問題、不只是賴小姐的問題,他指出的問題是:面對建設公司透過可疑的手段低價取的土地,居住者的權益到底如何保障?在這裏,新北市在地深蹲協會呼籲,台北法院暫緩執行強制拆除,不要將人權的問題簡化成民事訴訟,保障居住者的人權
不要讓法院成為房地產炒作的前導部隊
台灣反迫遷連線執委陳虹穎從都市政治經濟變遷的角度闡述本案。陳虹穎表示,社會大眾一開始接觸到「拆屋還地」的案件,通常是從2011、12年的華光、紹興社區開始了解,這些較大規模的社區遭到行政機關用民事訴訟提告,而一般民眾會有個錯覺覺得國家公權力是為了拿回公產的行為而已。但這類型的土地訴訟,其實在所謂的都市開發、都市更新的前置階段,也是很常見的,用來驅趕社會制度下最弱勢的住戶的手段,更突顯台灣社會以土地開發、地產炒作堆砌而成的都市政治經濟變遷樣態。這類表面上旨在釐清產權關係的拆屋還地訴訟,實際上經常是一般土地開發案的掮客、投資人、地產商以及房地產開發周邊產業網絡,能夠有效取得都市開發土地的最「低成本」手段。不同於公部門執行的拆屋還地案件型態,這類開發集團網絡,經常透過運用人頭地主,譬如員工、上下游產業客戶、或股東,遮掩了土地炒作、牟取暴利的真實意圖,完美創造了土地炒作迫遷元凶的「不在場」證明。換句話說,民事訴訟關係裡的「拆屋還地」,是在房地產開發與投資過程中,一種相當普遍的前置作業工具。這不同於一般你情我願的土地買賣交易關係。這類將「拆屋還地」訴訟工具化的「土地交易程序」中,實際居住、使用者幾乎毫無議價、獲得合理補償安置的空間。而且,這類工具是高度階級性的:它能對付的不是有產者,而經常是社會經濟與制度面的弱勢。一旦強制執行,只會拉大社會經濟的不平等。
陳虹穎最後呼籲,在本案顯有侵害人權的疑義下,且背後有恐有政治經濟網絡佈局的前提下,台北地方法院不應去政治化跟扁平化,只為新地主執行拆屋還地,過度簡化案件的複雜性,這不但是迫害人權,更是讓土地開發機器再次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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