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國民黨侯友宜主政的新北市政府」永遠都在狀況外! 公務權責竟長期包庇圖利欣泰天然氣所有違失及不法,嚴重失職還吃案,從不覺得可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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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領公帑,專職包庇圖利及欺侮民眾案例】推薦影劇:  韓劇 模範計程車  
打臉「國民黨侯友宜主政的新北市政府」永遠都在狀況外! 公務權責竟長期包庇圖利欣泰天然氣所有違失及不法,嚴重失職還吃案,從不覺得可恥耶~~~

2021.04.19案主來函,回報在4.15晚以mail通報欣泰事件給該七區議員,另先前也有去電吳琪銘立委服務處過,請求質詢法務部長,有關高檢違反刑訴法51條作為,妨礙民眾向檢察官評鑑中心提出評鑑所需必填高檢檢察官姓名一案,此二件案件,讓案主感受到政客的無感和立委服務處的傲慢作為,深深感受政客還真是沒救了。
或許政客從政的服務精神都與黃永昌議員貪汙案一樣,請領助理補助款轉為私用,虛設號稱選民服務處,其實都是假的。 
從案主所述之情事,顯示案件全都是與民有關的公共議題,並非單純的個案糾紛(需要協調幫助),政客這麼不在乎公共議題,足顯政客水準不僅差,還是非常差的極差! 
我國政府審計部職賞都是看看文書,根本不會用腦思考補助真實績效,因此才會屢屢發生詐領補助款項的問題,對於補助成效追查也是從來都沒有核實過很多補助款用在聚餐及旅遊和社團內部活動,成果績效只是一坨大便,這樣也行耶,對於審計部的無能,績效評鑑的不落實和縱容,全是長期的上行下效陋規陋習罷了。
➯➯政客請領助理補助款,請領單位應該公開服務件數和真實績效,否則拿公帑不做事,肯定遲早會受天譴的!
➯➯等看,政客菁英跌落神壇後的下場~

公用事業不論是中央或是地方權責機關亦或是業者,只要行得正,又何來懼怕被民眾監督呢?
唯有心中有鬼,才會事事隱匿,「作賊心虛」樣。

新北市政府時時都得幫欣泰天然氣業者掩蓋和處理所有違法情事,案主當然知道舉報負舉證責任,因此所有被吃案的陳請案號,案主全都有附上採證證據圖檔喔!,權責機關卻一吃再吃,吃案吃得太不合法,新北市政府組織上下層級,肯定有貓膩原因和理由存在?案主猜想公務單位有人肯定接收到欣泰內部消息,有買欣泰股票受惠極高吧!  類似司法醜聞龍馬高爾夫球隊及近期富商操縱司法官等利益關係般吧!

今天2021.04.15欣泰臨時的施工事件,且故意隱匿不想被監督,最終案主拍得鐵證如山的圖證,施工問題多多唷,退輔會一脈相傳的土匪習性難改的氣魄,已深入天然氣業者的骨子了,違法霸權施工一再發生,高雄新店安坑氣爆也因政府無能監督所致使,從不記取氣爆教訓最該被譴責!(證據佐證法令都附於文章中,中華民國法令等同廢法)

我國社會環境,長期都存在著陋規陋習和霸權如司法醜聞的官商相護,太魯閣工程車事故也涉官商相護,當然不僅止於此,官商相護衍生產物就是涉貪,貪汙肯定必然,只是擁有偵查權的檢察官要不要辦而己,『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胡作非為總有敗露的一天』。案主認為新北市政府相關失職者及欣泰業者遲早一定會出大事,只怕實質受害者必然又將是民眾,拭目以待吧! 

上圖是20210415案主住家鄰居戶戶貼有「停氣通知」,通知單卻沒有如下資訊
1.印表時間  (案主查得資訊不明)[本案為年度計畫應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7條(停氣三日前公告通知)暨天然氣事業法第25條(施工七日前),欣泰卻是施工前一天張貼(違者應按同法62條裁罰)]
2.施工地點   (案主查得資訊福仁街9-11號)
3.施工停氣範圍  [案主查得資訊水源街+中央路170-230號(含巷弄)+福仁街(含巷弄)]
4.施工汰管計畫字號 (案主查得資訊不明)
5.施工技術證照  (案主查得資訊承包商: 錦福甲種 - 施工者:不明
6.施工圖資  (案主查得資訊:不明)
7.施工消防防範通報 (案主查得資訊消防局回稱沒有通報)天然氣事業法17條(違者應按同法61條裁罰)
8.施工原因 (案主查得資訊: 檢視道挖案件266423,年度計劃性汰換)
9.施工汰管理由 (案主查得資訊:檢視道挖案件266423,年度計劃性汰換 )
10.道挖案號 (案主查得資訊: 266423 申請日期:不明)
➯➯施工資訊完全隱匿,隱匿是絕對的故意,隱匿是不願被公開監督,隱匿是怕到處亂敷管線事跡敗露,隱匿是怕民眾齊聚對抗! 典型的官商勾結~ 

天然氣事業法第61條『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
天然氣事業法第62條『天然氣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
欣泰違法作為依上述法令應受行政裁罰,然,新北市政府長期包庇致使欣泰無所懼,到處違法亂敷根本沒在怕,官商勾結到這般,完全無視公用事業與民眾身家性命有關,無能的新北市政府該被嚴厲譴責!

【#追查一 業者(故意隱匿)】
欣泰官方網站施工公告隱匿(參下圖)

【#追查二 權責機關新北市政府(欣泰申請道挖寫年度汰換,新北市政府完全狀況外)】案主說新北市政府上下齊心不作為缺德至極,該受嚴厲的天譴!
案主2021.04.15-9:40:07以app陳請(案號B210415-0004),違法情事新北市政府直接無視和吃案
由於是緊急事件隨即入線1999,劉客服(#39)先查資訊答稱沒有紀錄,因無法立即處理,故轉線上主管游小姐(#11),案主敘述情事並提供個資,要求回復施工地點,可惜呀,1999違背中立立場,至今都沒回電也沒立案! 目前追責中(B210421-0018)
案主很納悶1999不會問嗎?還是經發局林育正直接指導1999不必理會案主呢?若是,那麼經發局或是林育正有甚麼權勢跨部門下命令拒絕民眾詢問呢?經發局組織或是林育正也真應該被革職了!
新北市政府也真是搞不清楚身分是僕,也分不清2021.04.15施工狀況,僕人官腔官調,直接吃案了反觀總統蔡英文被彭文正洗臉洗這麼久,也不敢吭聲,就是心虛理虧嘛,而一個新北市公務官僕失職又傲慢,本應作為卻故意包庇違法的不作為,真是天地反了,顯見也心虛理虧見笑轉生氣轉變成惡意報復式的公務不作為嘛!
經發局組織或是林育正都是領公帑者,但卻是長期的包庇圖利欣泰,有本事將案主所有提出的陳請舉報事證 和拍照圖檔,一一列出欣泰哪裡有合法過,案主已經越來越強大了,你們呼弄不了的,長期缺德的吃案,套句「Stop waiting for things to happen. Go out and make them happen.」持續監督揭發,有道是「各人造業各人擔」,案主監督不法會得福德,新北市政府與欣泰官商勾結缺德謀私自損福德等報應吧! 
2021.04.15欣泰違法情事是新事件新事件新事件,但新北市政府濫用行政程序法同一事件之名義,已構成濫權失職了!新北市政府點點滴滴缺德作為,慢慢累積等著被造業報應反撲吧!

【#追查三 權責機關消防局暨警察局交通單位(二個單位都沒有通報紀錄)】
2021.04.15-10:38入線1999轉消防局,總機轉危管科,由吳柏翰(#6723)接聽,請求核實是否依法向消防局報備,吳員查察回應
1.施工地點需要路權申請。
2.回報「施工點:福仁街9-11號」,停氣範圍「水源街、中央路2段170-230號、福仁街」。
➯警察局交通單位先前案件詢問,稱責任在工務局道挖管理,無權管理道路障礙物問題,蓋章純屬配合程序! 警察局是推諉責任的蓋章部隊,該次違法施工,案主舉報附圖證也是吃案!
已報請內政部消防署公開表揚獎勵新北市消防局危管科吳柏翰先生,積極依法盡職的查察「不明的天然氣管線汰換施工地點」,同時也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17條通報消防局列冊,以防萬一施工不慎,災害發生能第一手掌握施工現場圖資狀況,以利救災,避免第一線消防員發生意外災害!

【#追查四 #權責機關路權(案號266423-年度汰換)】
案主自行查詢道挖系統,沒有查到2021.04.15欣泰施工道挖申請資訊,由於前次案主舉報欣泰違法施工時,土城區公所承辦和主秘都親到施工現場,之後也真敢居然公然造假擅改道挖資訊,案主當時截圖新北市經發局也吃案,當時施工交通亂停舉報也吃案,凡正只要欣泰違法,新北市政府上下同心齊力吃案啦! 
2021.04.15查詢道挖的截圖資訊,參下圖


2021.04.15-14:20入線1999轉土城區公所#232蔡先生,覆稱「案號266423」,案件申請日及驗收狀況民眾無法查看,案主覺得奇怪,為何自行查是查不到資訊,只能以案號查呢?參下圖

違法施工涉及法令】天然氣事業法暨子法、廢棄物清理法
1本案依據道挖申請案號『266423』,施工是年度汰換屬計劃性,並非因溢漏天然氣而施工,故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37條需於施工前三日公告並通知,違者應按同法第62條裁罰。

2.施工單位及施工技術人員: 施工地點是本支管汰換施工,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20條第3項暨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必須具備「甲級承裝業」「甲級專業人員」之施工資格,由於通知單不明,依據案主之前拍得圖檔顯示應非有證照者執行施工。

3.再者,施工單位錦福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新北市土城區學成路22巷1弄12號1樓,以google查詢,該址顯示似乎是住家型態,沒有公司招牌營業狀態不明且沒有施工設備器具,判斷借牌機率大。若是借牌又違法轉包工程,違者應按同法第63條裁罰。 大魯閣事件施工借牌問題嚴重,本次施工是不是真實有牌施工無人知!
錦福工程有限公司(合格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資料查詢)--公司是「甲級承裝業」
統編 34719488
代表人 游阿安
地址 新北市土城區學成路22巷1弄12號1樓

 

4.案主於2021.04.15-13:46到達施工現場,看到現場已施工完畢且填平狀態,參照道挖施工範圍及深度寬度長度,從開挖到汰管施作到填平,速度未免快到令人質疑唷,顯見真正施工是甚麼與真實汰管目的肯定完全不一樣吧? 該查察施工程序及品質!

5.依據道挖申請案號『266423』起訖時間是『2021/04/06-2021/04/30』,施工名稱『R200200162(年度計畫汰換)瓦斯供氣管線埋設』! 消防局危管科吳先生從新北市政府經發局所得之回復資訊,並沒有說到有年度計畫汰換,足顯新北市經發局『完全狀況外』!
➯5-1.年度計畫汰換可參天然氣事業法第51條第三項『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編具次一年之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計畫,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不解新北市經發局怎麼會『完全狀況外』難道沒有報請備查嗎?更可證,本次汰管並非天然氣事業法第15條第一項「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故未依天然氣事業法第51條第三項,違者應按同法第62條裁罰。
➯5-2.年度汰換,施工地點(福仁街9-11號)只汰換道路上的本支管,(1)由福仁街9號銜接偷敷於污水溝巷提供中央路180巷14-2號的本支管,和(2)由福仁街11號銜接偷敷於私產污水溝巷提供中央路180巷15-1號的本支管,為何不必汰換呢?本支管偷敷已經很嚴重了,管線還敷設於污水溝巷內,違法又便宜行事呀! 再者銜接口為何沒有防護開關呢?這條污水溝巷的本支管,依法本支管敷設需要權責機關核准,誰允許敷設呢?圖資有標示是本支管嗎?請參天然氣事業法第32235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三條欣泰營業規章第三條』違者應按同法第5960 6162 63 64 65裁罰。

6.本案施工依據天然氣事業法第17條應通報消防局備案,經去電詢問查知沒有任何通報紀錄可查,違者應按同法第61條裁罰。(天然氣事業法第61條第一項第二款裁『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於公用天然氣事業,並得廢止其設立許可及供氣營業執照』)

7.施工通知單張貼日是2021.04.14,已於2021.04.15中午施工完畢,於2021.04.17-17:13依舊看到通知單還在外牆原處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十款,違者應按同法50條裁罰1200-6000,一單一罰可觀的國庫收入喔! 新北市環保局看過來喔~!

【#查察及現場勘驗  結論
(一)依據道挖申請資訊可知本次欣泰施工是屬於年度汰換計畫,因此欣泰提前公告和通知都是可控制的情況,並非臨時性施工,故再次以施工前一天貼單的惡性作為,應負違失之責,案主正式向新北市政府舉報,該公務機關還趕故意包庇,不行使裁量之行政裁罰就是公務圖利瀆職濫權!  欣泰違反之法令可參全文所述事實及法令依據!
➯欣泰本次施工臨時又隱匿,違法情事一件件真算是罄竹難書, 欣泰越故意隱匿違法,越凸顯肯定更多未爆彈,尚未被發現,一旦出事,必定嚴重!

(二)果不其然,現場實地查察 
➯ 施工地點「福仁街9-11」的道路路面「本支管」,
➯➯「福仁街9號」有一處銜接轉入污水溝巷內,有圖可證就是一條違法偷敷的「本支管」在巷內外牆上,偷敷巷內「本支管」沒有汰換!  [思考: 中央路180巷雙號2-14號天然氣管線應該都是銜接自福仁街9號]下圖

➯➯「福仁街11號」有一處銜接轉入住家11號私產中的污水溝中,2021.04.17-17:35拜訪福仁街11號,產權人是土城在地熟識鄰居,親眼所見也是一條違法偷敷的「本支管」(私產內不便拍照),偷敷管線順著污水溝轉至屋後(廚房),該支「本支管」沒有汰換,跨牆至屋後巷,「本支管」再沿著福仁街11-19號,至於污水溝對側的192巷36-54號住家,用戶僅使用桶裝瓦斯不使用天然氣! [思考: 中央路180巷單號1-15號天然氣管線應該都是銜接自福仁街11號]下圖 

將窄小的二處污水溝巷當道路使用又再添一樁了(連同案主住家已找到三處違法偷敷的本支管)。

便宜行事貪圖低廉敷設成本的錯誤施工手法恐有連環氣爆安全隱患危機存在
本次查察證實是錯誤施工方法,原因是施工管線全是「本支管」,本支管替代共用表外管,該本支管依舊持續延伸至其他區域,形成無法阻隔和阻斷連環氣爆危機,這樣一來,一旦發生「連爆事件」恐怕是非常危險呀! 
正確施工該於中央路2段180巷道路中敷設本支管,再銜接二支足以應付180巷單號八戶雙號七戶之單端共用表外管,且須加設防護安全開關閥以利天然氣溢漏時可快速關閉開關閥用戶計量錶前端各自銜接單戶表外管用戶計量錶後端銜接表內管,方符合安全施工法,避免氣爆事件牽連其他用戶。

令人驚訝的是4.15下午約13:46前去查看,施工地點「道路下的本支管」路面上有開挖痕跡,案主無法確實得知真實施工情況,有沒有如實汰換管線,就得調出施工錄影帶來看了(欣泰誠信是零分完全不可信),至於違法敷設於污水溝的「本支管」案主親眼看和拍照是完全沒有汰換喔! 真的稱得上是一場純作秀,意圖就是讓公務稽查有汰管紀錄罷了!(猶如假摔案)
➯➯本次施工地點是道路上的「本支管」汰換,因此依據施工業者和技術人員必須是「甲級承裝業」「甲級專業人員」(參: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天然氣事業法第20條第3項)),有必要出示錄影查看施工者是誰?深度多深?汰管尺寸了?
➯➯在13:46前路面就敷平了,特快施工,真的假的呢?案主並不相信施工可以這麼快,依據前年底,案主社區前偷敷區塊範圍更小,搞到下午六點也還沒完工,本次施工這麼快,開挖>切管接管>道路填平>柏油>清廢土......居然13:46前可施工完成,臨時的柏油道路沒有廢土堆也沒有灑水清洗痕跡,懷疑呀! 
➯新北環保局請看過來依法應裁罰【#欣泰施工後,通知單不處理】欣泰只會貼通知單,然後施工後,通知單還是不處理(2021.04.17-17:13通知垃圾單還在外牆原處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十款-按同法50條裁罰1200-6000),這就是標準的欣泰施工品質,通知單已成垃圾了,試問誰該負責清除呢? 由此可知,欣泰不想被監督就是便宜行事慣了,案主說先前親眼看過廢土填回原處,舉報有圖為憑,新北市政府也是吃案不裁罰!

2021.04.15新違規情事 『案號:B210415-0004』案主舉報後,新北市政府無視違法直接吃案了!

2021.04.15-13:46現場施工 拍照存證有時間唷





上圖由道路直通下圖即轉入污水溝巷的管線稱為本支管。依法銜接入建物計量表應是表外管,依此判斷還有銜接出口再轉到其他管線,串聯成互聯網管線。









欣泰會故意將本支管替代共用表外管,繼續讓本支管銜接至其他地方的違法作法,讓原本定義之本支管和表外管(共用及單戶),完全失去阻絕連環氣爆的意義,這種公共安全隱患,置民於高風險下,全因中央與地方政府監督超級無能所致使,退輔會為國家組織身兼導管訓練主機構,不會不知危險,以不擇手段且欺壓民眾的違法手段,意圖以較快速且簡便和低廉成本謀取最大利益為目的,才會故意將本支管敷於各地窄小巷弄中形成四處串接網,公然規避國家法令及全民監督新店安坑氣爆那支管就是由外牆本支管銜接陽台表外管,透過計量表再銜接表內管,問題就是外牆本支管銜接到用戶表外管支管(鑑定是接縫處呈現腐蝕),因外牆安檢維修不易,檢調暨法官也無人懂天然氣導管,故對於「明知不可敷設卻故意敷」的故意,竟以過失輕判過關,這種司法保障了重大違法! 倘若我是法官我絕對會判這業者負責人暨工程負責承辦「死刑」,其他相關人全部都得「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追究公務權責機關失職包庇圖利怠惰貪汙的一干人,全判「死刑-無期徒刑且不得假釋」!

看看,下面影片若發生在窄小巷道住家社區,受災的是民眾呀!!

<苗栗一位老農合法變違建蓋農舍!政府硬罰205萬 老農夫妻活活氣死>下面這個案件也是政府執法嚴重違失,官僚殺人,司法駁回的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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