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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殺江國慶 公懲法十年追訴時效惹爭議

2010/05/20 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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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針對14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監察院日前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涉案士兵江國慶遭受軍方疲勞訊問、刑求逼供、屈打成招及誘導訊問等非法取供手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該案在司法審理過程倉促下槍決掉江國慶。監察院痛斥司法人員縱有疑犯,仍速審速決草菅人命,嚴重侵害基本人權。

針對14年前空軍作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姦殺案,監察院日前對國防部提出糾正案。根據監察院調查發現涉案士兵江國慶遭受軍方疲勞訊問、刑求逼供、屈打成招及誘導訊問等非法取供手段,違反正當法律程序,最後該案在司法審理過程倉促下槍決掉江國慶。監察院痛斥司法人員縱有疑犯,仍速審速決草菅人命,嚴重侵害基本人權。

對此,法務部長曾勇夫19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表示,已聯繫軍方重啟調查,包括當年軍方有無涉刑求,也要一併追查。

由於監察院糾正案指出,本案因逾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訴時效規定,無法議處當時有關違法人員。針對此點,有民眾投書新聞媒體痛批政府,「如報告所說:『其執法者不亦如強盜明火執杖,擄人父兄妻兒。』,強盜一樣的行為,怎會適用公務員懲戒法十年追溯期?這裡面牽扯到的是人命!是刑案。監察院應該直接移送法務部以公訴罪起訴相關人等,這才符合『本院為澄清吏治、抒解民怨』!」

監察院另一個糾正案,『監委高鳳仙等調查十四年前的「竹竿性侵女童」案,當初偵辦的警方與檢方輕率蒐證、採證,出現嚴重行政疏失。由於公懲法的追溯期為十年……』。

同樣,監察委員自動調查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濫權違法,詳列侯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違法搜索、違法凍結資產,且僭越職權,命各縣市政府對各道館封館等多處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要求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侯寬仁本人日前受媒體採訪曾表示當初監察院只由一名監委對太極門案進行調查,但事實上此案包含趙榮耀等3名監委自動調查,且由第三屆第43次聯席會議16位委員共同決議。該案也因台高檢署表明行政責任的十年追究時效已過之理由不願懲處。

律師蔣瑞琴表示,監察院九十一年就要求法務部對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時的諸多疏失予以懲處,高檢署卻以案件仍在審理中、需待全案定讞才能調卷詳查責任;如今,高檢署又說已超過追究行政責任的時效,不予懲處,在法理上跟人民感情上都無法接受,難道重大案件只要纏訟超過十年,審理期間公務員有過錯都可以不用負責任?「這不是欺騙監察院跟老百姓嗎?」

公懲法一時之間成了違法濫紀的公務員的免死金牌?據法務部的統計,訴訟十年以上的案子超過兩百件!其中難免有失職人員造成的冤案,假若政府對這類失職的法務人員都用相同的方式處理,要如何服悠悠之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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