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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罰太重?只查存摺就開稅單?

2010/05/18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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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99年3至4月營業人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資料,申報截止日為99年5月15日,由於適逢週休2日,故順延至5月17日。國稅局指出,如果逾期繳納稅款者,尚須自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金額加徵1%滯納金。國稅局表示,不管是應納的稅款或滯報金、滯納金,都還會加收一筆利息。許多稅法學者特別指出:滯納金的比例折算成年利率是182%,如果是民間貸款,早就是重利罪了。我國稅捐的高處罰倍數違反憲法比例原則,如印花稅法的處罰倍數竟高達30倍,高額罰鍰儼然成為政府另一種快速增加國庫收入的方式,也使台灣租稅人權連非洲國家都不如。

513立法院舉行第7屆第5會期財政委員會議,與會立法委員針對稅制改革、訴願制度、欠稅問題...等對財政部提出質詢,財政部由李述德部長率台北市、高雄市與北、中、南區五大國稅局局長進行業務報告及備詢。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的羅淑蕾委員表示:「稅法裡面有很多的滯納金,假如滯納金每兩天加一成,你加到15%15%是很恐怖的事情,本來繳稅就繳不起了,那還有一個加計利息在,讓有些人事實上無力去交或好不容易本稅可以繳交,但因多了滯納金,而造成永遠牽扯不完的事實。」她提出是不是將滯納金給調降,或是乾脆把它取消掉。李部長則回答:「基本上稅捐稽徵是一制度性的思考,有繳款期限、滯納金、加計利息等等一系列的東西,我們必須整體來考量,那基本上我們現在大家主張罰鍰也好滯納金也好,應該符合比例原則,前陣子大法官的解釋,租稅制度合乎合理化與比例原則,我們可以來做一些考量。」 羅淑蕾委員指出:財政部應通盤檢討與調降稅法當中的罰鍰部份,像印花稅法的罰鍰很重,例如註銷印花稅票註銷的方式,只不過漏蓋一個章就要罰,而且罰的倍數都很高。李述德回答:站在租稅公平的前提,制度面的簡化是需要的,提到罰鍰倍數的合理化,這個我們也同意。 羅淑蕾立委在質詢時也指出:雖然國稅局強調實質課稅原則,然而許多課稅都不是實質來的,我們的「扣稅所得」和「實質所得」有時候差距蠻大的,造成很多稅都莫名奇妙的產生,所以有很多人也繳不起;很多時候國稅局會用查銀行存款作為逃漏稅的依據,這也是有很大的問題,國稅局要納稅人必須舉證說明自己,哪一筆錢存到戶頭去,講不出來的話就是的當年的收入,這是相當不合理的事情。比如說:你查他五年前,哪一筆錢存到我的戶頭去,你要人家舉證要人家說明,講不出來的話就認定是當年的收入、當年的所得,查銀行資金流程的查帳方式,只要一個隨便的檢舉人,公司的會計如果不合,跟老闆敲詐當我離職的時候,你要給我幾千萬,你不給我我就檢舉你,當然他提供的資料一定是假假真真,真真假假,全部都拿真的,就知道是誰檢舉,你們國稅局都把檢舉人提供的資料當成聖經、當作寶典,用檢舉的資料來核對納稅義務人的資料,不合的查核時你們也不管,?一?就說你們不服去打訴願,去打行政救濟,造成很多幾十年的老案,在訴願會來回許久。 根據司法院的統計,目前我國租稅的爭訟案件,有90%以上就是因為實質課稅原則徵納雙方沒有共識,而發生實質行為與客觀要件不一致的爭議。民國九十八年稅捐稽徵法修定的十二條之一,將「實質課稅原則」入法,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需負舉證責任,納稅人只有之協力義務。然而在實務上,國稅局要求納稅人舉證的情況仍層出不窮,加上檢舉獎金的推波助瀾,更造成廣大納稅人的痛苦、行政法院稅務案件居高不下、行政執行署難以催討的案件成本變成又全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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