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 追稅 課稅 疑雲重如泰山 人權輕如鴻毛
全國3,138億元的欠稅金額很吸睛,財政部於五月一日公布欠稅大戶名單後,龐大金額引發社會大眾強烈關注,形成輿論壓力,並掀起課稅疑雲風波。其中享有清官美譽、前司法院長黃少谷的獨子黃任中與孫子黃若谷,分別欠稅15億與17億,備受矚目。
已身故的黃任中,其名下15億欠稅金額如何追討?兒子黃若谷名下的17億遺產稅,因其父生前債權問題產生實質課稅疑義,爭議性更大。另有「台灣洋菇之父」美名、為我國賺進了不少外匯的林天財,其名下積欠贈與稅11億餘元,他斥責「白布被染成黑布」,強調國稅局應負舉證責任,不能僅憑帳戶轉存資金流動,即推定屬贈與行為,並表示將聲請釋憲。公布欠稅名單後,台灣稅務稽徵品質問題浮上檯面,針對以公開名單作為處罰、追稅手段,是否有侵犯納稅人名譽權之虞,國內知名稅法學者指出,公開欠稅名單要注意到欠稅人是否還在救濟程序中?公布之前應該要給欠稅人陳述表達的機會,以及欠稅是否已進行保全措施等。另有資深會計師質疑,如果欠稅人已經沒有財產,那公布又要做什麼呢?
以欠稅大戶「黃任中」而言,93年間他在遭到管收期間因病身故,財政部仍將他的名字列在欠稅大戶第二名,有社會人士投書媒體問:「死稅」能活追回來嗎?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打算請閻羅王代為追討嗎?再者,黃任中已往生六年,黃若谷也辦理限定繼承,行政執行署執行黃任中遺產,迄今仍未完成,導致已故黃任中與長期身在海外的黃若谷繼續名列欠稅大戶前二名,國內稅法學者私下表示同情黃家父子遭遇。據行政執行處表示已執行黃任中大部分遺產,若扣掉已執行部分,表示黃任中實際欠稅金額並不是15億,照理來說財政部應該說清楚實際上還欠多少,如果公布的是不實金額,不僅誤導欺騙社會大眾,更是對死者大為不敬,有失厚道!據法界人士私下表示,依刑法312 條第三款明定「侮辱毀謗死人罪」,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黃任中先生臨死之前仍強烈喊冤,表示自己是合法避稅並無逃漏稅,如今又扯出17億的遺產稅風波,或許其子黃若谷可提出「侮辱毀謗死人罪」附帶高額民事賠償。
就黃若谷所欠17億遺產稅,為台北市國稅局依黃任中生前的40億債權核課。黃任中生前遭管收時,曾提示該筆40億債權給行政執行處以償還欠稅,不料遭拒,原因是因為本票的請求時效已過,且債務人否認有欠黃任中錢。不料台北巿國稅局以40億債權核課17億遺產稅,引發極大爭議。於法,對於有疑義的課稅,國稅局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2-1條「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即是真的有遺產才能課遺產稅;且「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表示有如此大的課稅疑義,國稅局自應負舉證之責任。就國稅局之解釋,「黃若谷採限定繼承,且人長年住在國外,從不回台灣,黃若谷不提出行政救濟,所以本遺產稅就成了確定案件。」然本案是程序確定案件,非經審判之實質確定案件,國稅局應依行政程序法117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可惜的是,國稅局並沒有依職責進行實質查核,更沒有「有錯即應更正。」
學者指出中華民國是稅務紛爭最多的國家,司法院長賴英照今年初在媒體表示稅捐紛爭佔行政訴訟第一名。行政法院又稱敗訴法院,學者表示因為行政法院法官大多從刑事法院或民事法院轉任,缺乏稅法專業素養,其稅法知識大多來自國稅局,因此長期以來人民幾乎都處於敗訴處境,所以被質疑行政法院與國稅局之間「官官相護」。另一為人垢病沈痾是,高等行政法院應視為事實審,應依法行政,保障人權,但法官有心證權利,當法官沒有遵守經驗法則、常理、邏輯、論理法則、證據法則等,作出錯誤判決,而最高行政法院又因循苟且,沒有發回重審,即使發回,仍照原判決,官官相護,是非不分,再上訴又判決確定,即使贏了,判決也是拖泥帶水,另為適法處分,國稅局重新開單,玩數字遊戲,加加減減少一點,百姓不服再提起復查訴願,又再一次行政訴訟,來來回回,惡性循環。納稅人請律師,法官說律師不懂稅,納稅人請會計師,法官又說會計師不懂法,面對國家龐大機器、武器不對等,納稅人永遠是輸家。知名的陳長文律師溢繳房屋稅退稅案,即使陳長文的理律事務所擁有一百多位律師,是全國最大事務所,既懂稅也懂法,不過還是輸給國稅局。
從黃任中父子欠稅案爭議,資深會計師表示,刑法有三審定讞,稅法從來沒有定讞,納稅人從有錢打到沒錢,就輸定了;即使有錢,十幾年、二十幾年仍然纏訟,黃任中於管收期間,要保外就醫都不行,其身後財產都被拍賣,案子仍未終結。俗話說,人死一了百了,但在台灣,卻是無法一了百了!尤其不明確的巨額稅金,無形中製造對立與仇恨,破壞社會和諧,一不小心,恐追稅追回戒嚴時期之白色恐怖。
近年各國致力於納稅人保護立法,蔚為風潮,國際組織如OECD之納稅人憲章(1990年),即明確指出,在徵稅(或非稅公課)時,稽徵機關應遵守某些基本原則,以使納稅人在納稅時獲得尊重、公平待遇,同時獲得履行時所需之資訊、建議、協助與其他必要之服務。在落後國際租稅人權一大段之後,台灣終於在2009年12月15日立法院終於三讀通過在稅捐稽徵法增訂第一章之一,章名為「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該章「為適切保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並確保依法公平納稅及實現法治國家之課稅程序,以增進徵納雙方之互信及和諧,並參考韓國國稅基本法第七章之二「納稅者權利」專章之立法訂本章,針對租稅法律主義、公開解釋函令及財政資料、租稅優惠不得過度及課稅調查之正當程序等事項予以規範。」然而從財政部公布名單後浮現的問題,凸顯納稅人權利保護落實之迫切,政府不可忽視其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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