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錢繳稅繳健保 活該病死 欠稅欠費處罰過當應全面檢討
日前媒體報導癌婦因沒錢繳健保費被鎖卡,延誤就醫死亡,引發社會議論。
衛生署長楊志良21日表示,對於健保欠費者,健保局要先訪視當事人,證明是有能力繳費卻不繳,才能鎖卡。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也表示民眾會積欠保費的原因很多,民眾就醫權益仍應受到保障,健保局應該經由其他管道,善盡追繳欠費的責任,但不應該用鎖卡方式來追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布截至98年10月底止,全台灣尚有總金額高達4,400億元、近420萬宗的欠稅欠費行政執行案件。民意代表與學者指出:不只有健保費,政府對於民眾欠費、欠稅的追償與處份,往往有過當之情形,甚至影響到憲法上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自由權等,應該全面檢討。
99年2月報載:台東一對貧病老夫妻因陳列五瓶假高梁酒被判罰五萬。每天小雜貨店營業額只有兩三百元,老太太一個月的醫藥費就要萬把塊,無力繳罰款、訴願又被駁回的廖老先生泣訴差點被逼死;立委黃偉哲在2009年八月召開記者會痛批,有罹患糖尿病的民眾因欠繳數十萬贈與稅,被行政執行署扣押醫療保險金,連救命錢也扣押,形同「法律殺人」。法界人士也形容政府以「限制出境」手段逼繳欠稅是:「合法的擄人勒贖,是落後國家的行徑。」一位不願具名的中小企業主表示:「政府鼓勵人們創業,因為可以創造就業機會,公司賺錢要繳稅給政府,公司賠錢倒閉欠債欠稅你活該,在現行制度下你沒有活路可以走,以一個必須經常出境到海外工廠洽公的人來說,限制出境等於剝奪工作權,你不能再用你熟悉的經驗、方式來謀生,政府正用冷漠無情的官僚、酷吏把人逼到無可退路的深淵。」
台灣省會計師公會前理事長周志誠會計師提出:截至99年1月底為止,全台灣被限制出境的有六萬七千多人,佔總人口的2.9%,換言之,大概34個就有一個被限制出境,除少數司法案件外,幾乎都是欠稅欠費被行政執行單位限制出境的!他提出呼籲:對欠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人限制出境處分勿無限上綱!國稅局認為如果企業欠稅,所有公司法上定義的負責人,全部一律限制出境。周志誠認為對於非執行業務的董事根本不應限制出境,根據會計的企業個體慣例來看:公司是公司、個人是個人,負責人定義似應限縮至董事長、執行董事及實際之負責人,而非涵及所有的董事。再者目前行政執行處對欠稅 10 萬元以下傳喚二次不到即予限制出境,欠? 30 萬元以下報經執行署核准即可限制出境,此與稅捐稽徵法目前對綜所稅及營所稅之行政救濟終結前欠繳150萬與300萬元限制負責人出境之規定不同。兩種法令不同,造成納稅人人權被嚴重的侵犯。對欠稅限制出境之時效稅捐稽徵法規定是5年,政執行處卻規定10年,這叫人民如何適從呢?
工商時報曾報導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長林雲虎表示,民間企業、會計師強烈抱怨,國稅局核定稅額很不合理,加上法務部嚴厲執行欠稅,造成民間公司倒閉,「稅奴比卡奴還痛苦」。林雲虎表示欠稅金額多是稅捐稽徵、處罰、公司的制度等問題造成的。稅捐稽徵制度有很大的問題,公司連稅都繳不出來,國稅局還開罰有用嗎?「欠稅案件中有一半是爛案子,能追回一半就了不起」。
台大法律系葛克昌教授表示:納稅人權侵害,國內較國外嚴重者,主要在處罰方面,漏稅之處罰如無上限,往往導致自然人破產,營利事業倒閉,侵害生存保障之核心領域。法界人士指出:我國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週年利率為5%,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刑法實務有超過年利48%即被判刑認定是重利罪者。而我國印花稅法第24條第2項,罰鍰達20倍至30倍、修正前貨物稅條例第32條,處5倍至15倍罰鍰!兩相對照之下,人民不得有重利行為,但國家卻可以堂而皇之,明定處罰人民高達20倍、30倍之罰鍰。「國家是合法地下錢莊?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違反比例原則之不合理罰鍰倍數,已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財產權,而有違憲之虞!」
報載高雄八十三歲朱伯伯擺攤賣芝麻球,籌措老伴看護費及付房貸,因長期入不敷出,房屋貸款七個月未繳,銀行提出法拍。故事被傳開後,網友主動幫忙,小攤一夕間擠滿顧客,營業額從每天近千元暴增到上萬元,大家相約合力幫阿伯度難關。台灣民間社會溫暖有情,而政府對有困難的民眾卻處處可見執法無情,政府存在目的是為了照顧人民,如果無法照顧人民,存在目的為何?政府財政短缺,追欠稅欠費動作頻頻,行政院院長對全國公務員欠稅一事曾表示:欠稅原因如果是因為環境惡化、家庭事故等原因無法繳稅,那在法律容許的期限內可以先積欠,政府也會給予協助、輔導,讓其有能力時再繳還原本的欠稅。對於民間龐大的欠稅欠費款,是否也應以同理心看待,解除可憐民眾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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