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是騙局!
「國民法官」是騙局!
「國民法官」結論非常簡單『民眾不能報名、刑事重罪(故意致死亡/十年以上)』。
國民法官是司法改革之必要路程,然而,威權司法在我國確實一直存在,造就檢察官暨法官的「我行我素」,濫裁濫判情事屢屢發生,故有「恐龍」稱號出現!
原本期待的「國民法官」落實,看來終將是一場空,上圖寫有『112年1月1日起「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刑事案件,將開始適用國民法官法 』 、『115年1月1日起,「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也將開始適用國民法官制度 』。
看到了嗎?僅限刑事『「故意致死亡 」、「十年以上 」』刑責,這種限縮,從我國民主開放到今天,應該沒幾件吧!
司法院花了大把納稅財,數年來藉司法改革之名,規劃一系列的公關資訊,到頭來,結論卻是非常簡單「國民法官」是『民眾不能報名、刑事重罪(故意致死亡/十年以上)』 。
我們民眾的納稅財,被司法院濫用到令人傻眼,看了「國民法官初體驗」,應該是委外吧,製作了一個自認不錯的動畫,卻是以不正經的言語來表達,顯然太輕佻了!
整體看來,司法改革之「國民法官」是一場世紀大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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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第43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若是張月英案情事發生呢?濫判不就發生了嗎?不該死的判死了呢?誰的責任呢?真是太不合法了,無憑無據要「國民法官」看起訴書審判嗎?。雖然同法第53條第1項本文規定:「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可惜是,案件之卷編根本沒有系統列案管理,倘若檢察官或是書記官惡意或過失的隱匿或刪棄有利被告資料呢?誰知呢? 為了避免弊端出現,全卷移送法院應該較周全! (先前報導過北檢遺失繳費收據,未經通知當事人,即隨意濫權扣押受害人全部存款事件,該案官官相護,至今沒有任何人受到懲戒!,也沒有賠償受害人受侵權之補償)
冤案都是不查真相,若按國民法官法第43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之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重點講三遍』,試問國民法官都是通靈人士嗎?若再是重罪才讓國民法官參與的限制,恐怕永遠沒有機會讓國民法官出席審理。
再者,地檢署檢察官濫行起訴案件,比應起訴卻不起訴的案件之比率恐怕只是萬分之一件吧~檢察官重罪不起訴,好比賴素如「貪汙重罪」可參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結果判刑定讞才「七年六個月」(司法院新聞: 駁回為何減刑?真是太奇怪的定讞判決,顯見有安慰功能,利於賴素如安心,順利案件結案,入獄後核准出獄,仿效林益世徒刑13年6月已出獄到處胚趴趴走了),這已是違背法令判決 ,對全民而言,枉法濫判是活生生的悖離法令!賴素如貪汙案輕判,全民真的不該再信任法院之審理,新店氣爆三死十三傷判得輕到無感,全民不該遺忘~全民該譴責法官違法亂紀~另,立委柯建銘兒子涉毒不起訴,個案體檢成陽性足以證明有吸毒,沒領貨件就被查獲,只能說緝查者太急建功,致使被破功了!不過個人認為這件並非不能查獲真相,理所當然「被搓掉」,執政黨的立委總召耶,哪有「搓不掉」的道理嘛~擺明官官相護囉,長期陋規陋習透過資訊放大鏡,大家都很容易知道真相的!
很多公務體系現職者,怕事都不敢吭聲,造成怠惰公務案件,多到民冤四起,引發事件都是直接吃案了結,這種爛事,相信很多民眾都曾遇過吧~
既然公務執法者都敢明目張膽的公然違法亂紀,老天收人的「現世報」,隨著時代環境變遷,也變得更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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