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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台灣原住民族的土地保護及復育觀點談國土計畫與復育條例
( by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聯盟)

原住民族擁有傳統生態觀

台灣原住民族長久以來與山林海河為伴,各自發展出適地的生態智慧,而2002年於南非所舉行的聯合國永續發展高峰會議,亦於其會議宣言中,特別揭示:原住民族對於人類永續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角色。

原住民族不應在環境議題中被污名化

台灣原住民族受到主流社會以及統治政府的發展政策所主導,學習走向現代化產業模式,然而大規模開發山林海河的卻多為政府機構以及非原住民利益集團,政府不但無能糾責與管控,甚至掛鉤為其拓路造橋,而在查報工作上則挑軟柿子,原住民部落族人成為環保議題首當其衝的受害者。

台灣各界在探討土地與環境的保育議題時,經常簡化問題並將矛頭指向弱勢的原住民族,並未全面探討整個台灣的環境鏈以及政治經濟結構,各項研究與調查資料更是不敢公佈,而原住民族則概括承擔了天災與人禍的罪名。

當台灣在國際享受百果之島的美名、在國內享受高冷蔬果的甜美、到大陸宣傳觀光飯店與民宿時,不應將山林開發與環境破壞的污名強冠於原住民族的頭上。

不要操弄原住民族的環境保育立場

原住民族存續與環境保育並非對立的兩條平行線,政治人物及官方不應利用部落長年所遭受的壓迫來操弄議題,製造原住民族的對立與矛盾,進而切斷原住民族參與環境議題的機會,塑造原住民族反對環境保育的形象,將立法阻礙怪罪於原住民族。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有責任協調、調查研究與宣導「原住民族環境保育與生活發展模式」,並透過各項輔導與補助政策來幫助部落培力與轉型,恢復山海子民的自然生活觀。整體社會在享受山林與水資源的利益同時,也有責任支持原住民族部落在環境保育工作上可以有安身立命、維持生計的機制。讓原住民族擺脫資本主義結構的壓迫,進而成為台灣土地的守護先鋒。

整體立場與對國土計畫法立法之要求

1、原住民族支持環境保育,但不支持不公義的國土復育條例,反對違法侵權的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條例模式之延續。

2、要求政府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並盡速擬定相關子法,及檢討相關抵觸之法規,如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3、國土計畫法應於顯著部份,明列以原住民族基本法為優先。而在政院草案第三十條條文中,刪除不必要的「其屬符合國土計畫法內容規定者」之宣示性文字,而「得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必須修改為「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這是最低限度的要求。

4、國土計畫法雖為程序法,仍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明白陳述相關事務之主政機關。

5、原住民範圍應由原住民主政機關主管,不應由地方政府管理。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在自治區成立時為自治區政府。

6、國土計畫法牽連甚遠,應延長審議,並開放社會參與探討,不宜倉卒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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