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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檢署之偵查必須公審制! 法務部應依職權將不良檢察官移送評鑑!

2020/12/06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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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我國檢察官品質至今依舊不彰,還是處於獨裁時代的思維。
【檢察官職責沒有任何模糊地帶】檢察官濫權簽結作為,是自取其辱的無能鐵證。檢察官怎能無視受害人被害的事實真相該查明的責任呢?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為檢察官倫理規範第二條明定之規範,本該勇於擔當並具有「止訟」能力,對案件當事人二方,若一方不起訴另一方必然要起訴,絕對沒有任何模糊地帶。至於刑期就由法冠審判,檢察官可以提出建議,但無權決定。可惜我國法官只會判低,不會依法執法,恐龍法官因而得名,也全然不無道理! 

      我國無能的檢察官是受害者二次傷害的加害者
很多太令人不敢置信的事,是處分書內容充斥著「未讓當事人」知悉,且「未經事實查證」的謊話,誰說謊「唯當事人」才是最清楚的,檢察官認同「不實」,又將不實登載於公文書中,該當何罪呢? 

【公共議題/公民記者humanrights 報導】
「公務被檢舉人」意圖以「濫訴」來限縮「人民監督權」的正當性,進而「以告逼民」恐嚇「公務檢舉」案件的檢舉人,對於惡劣無良的「公務被檢舉人私用檢舉個資提告濫訴(同一被檢舉人案件衍生刑事濫訴三案)」,檢察官暨法務部政風本該主動積極緝查「嚴懲不寬貸」,無奈公務政風查察結果居然「無事證」濫訴三案的檢察官完全無感沒作為,放任明確的違法侵害無辜被告的公務檢舉人,這種公務查察及偵辦能力真夠令人傻眼,看來是沒職業道德的從業員,只會佔著茅坑不拉屎吧!

就法而論,公務被檢舉人「私用公務檢舉個資暨提供他人公務檢舉個資」,都是嚴重違法事件,加重刑期於法有據法有明文。為己之利試圖以訴訟期來拖延其工作期,獲取公帑,在我國有非常多的案例。

人民該是零容忍這群違法亂紀者,公務惡瘤是侵害民眾權益的廢棄物,惡瘤阻礙了我國體制正常發展,民眾該全面抵制及清除,現階段各公務機關被壓制的公務從業員,敢怒不敢言,有些頂替被關,有更多的官官相護陋習,唯有「人民監督權」的落實,方能有效對抗龐大的公務惡瘤。
檢察體系惡瘤更多,改革淪為空話,若真有改革之心,不會一再發生不可思議的「偵查程序和具體事證不查」的重大違失檢察體系組織之目的「不是當官更不是當王」,而是「追訴罪犯」讓社會「安定」,然而今日的檢察體系無法「止訟定安」,檢察官「訊問口氣」,讓人感到非常的不爽及不舒服,儼然全都是民眾的錯,這種「情緒過多不能理性偵辦審理案件」及訊前案情根本不看的出庭通知,讓人還真是無法置信,都什麼時代了,還有一群搞不清自己身分的檢察官,囂張拔扈的對待應訊的民眾,如此景況真的不容,確實有必要立即好好研議改革,檢察機關太愛作秀,往往都是秀過頭,鋒頭過後還是一事無成,簡單點,民眾只需要會作事有腦的公僕不需一群機關算盡,天天投機不幹事一心只想著等領退休的無用之人!

司法革新在法務部重大政策已公告十多年了,顯然已淪為空談笑話!
國民法官」至今還是「只聽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有心人故意的慢慢來,然後一拖又很多年了,不知意圖圖利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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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案主在2020.11.03至北檢應訊時,遇到一位非常不理性的檢察官「洪敏超」,態度非常不友善,有先入為主的觀念,視案主為濫告者的心態,完全無視案主因「公務監督之檢舉」後遭「被檢舉人」私用「公務檢舉個資」,與其母雙人「聯手」的惡意「誣陷栽贓」,單就「私用公務檢舉個資」之行為就已涉法,遑論「誣陷栽贓羅織罪名」,意圖使公務檢舉的案主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案主當天遞出聲請狀(上圖),聲請惡檢迴避無消無息,該案竟胡指「他案再議」直接「簽結」,將「告訴狀」擅改為「再議補充」續而違法簽結妨礙案主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權益無良檢察官,難道沒看到上圖的「聲請狀、陳報狀」的內文嗎?都已寫明「內容」且偵查庭也一樣說明不是「再議」啦無良檢察官還是執意以「再議補充」處理,沒有尊重案主被侵權益徒增案主得重新提告,這種無良檢察官法務部真該依職權直接移送檢察官評鑑!
檢察官可以「想辦誰就辦誰」「想吃案就吃案」嗎? 違背職權狐假胡威的檢察官,檢察體制還在官官相護,縱容這群無良檢察體制的公務從業員,還能讓人民相信其執法公正性嗎? 法務部太忽視了資訊時代的民眾反撲的規模了,檢察官被肉搜之威力大,已是非可預期呀! 


我國政府的檢察體制真的非常不正常!

法務部告訴全民,檢察官具「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 機制,然而檢察官倫理規範及守則「洋洋灑灑」列出檢察官必須的規範,殊不知檢察官受法律洗禮過程中,竟然「養狗養成豬」。半數以上的檢察官都是藉「偵查不公開」,以「閉門造車」之姿,採天下文章一大抄原則抄抄抄,整個偵查「不看事證、不查動機、不審意圖 、沒有交叉詰問、不尊重當事人」,任憑「不實內容」貼入偵查過程後的處分書中,掩蓋了事實與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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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截圖自「館長」直播,
【瑩真律師】館長司法絕望,檢察官態度差?律師說給你聽


以下都是實案,千真萬確的實例,真夠令人傻眼的行徑

1.檢察官受理案件,居然有民眾成了「被告」,卻自始至終都不知有身負「刑事案件在身」,直到民眾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才知有「被提告的案件」。最可笑的是,無辜民眾的個資居然「莫名其妙」全都揭露於處分書中的被告攔列中耶?反問,沒有被起訴的處分書,為何無辜被告個資要全都露呢?細看偵辦過程,檢察官沒有通知無辜被告的民眾,也沒有詢問任何意見,更不追訴濫訴者之提告動機和意圖,這種莫名其妙的處分書,是算檢察官業績?
2.檢察官偵查案件,開庭一次就能「釐清真相」耶,真神呀!然而,處分書卻沒有提出「告訴人提告動機和事證」與被告有甚麼關聯性,也沒有將被告反擊說詞進行確認更沒有探究「告訴人提告真實意圖」及 「被告是否真是有犯罪事實」,如果「被告是無辜被告」,檢察官為何不 「起訴告訴人濫訴誣告之責」呢?
3.檢察官不深究告訴人提告的「動機、意圖、目的」,任憑雙造「告來告去」浪費檢察體系資源,誰的責任呢?檢察官夠膽識,肯同時起訴濫告者,不就解決了「雙造告來告去」永不停歇的「提告」行為,還給受害的無辜被告一個公義,嚴懲濫告者,避免濫告惡習一再發生!
4.檢察官審理結案卻不敢提供「當事人調閱」,究竟是怕甚麼呢?若是秉公處理謹慎辦案依法執法,何以結案後,還不敢讓當事人查調全卷呢?顯然全卷肯定有假資料才不敢讓「當事人調閱」,沒有訊問當事人「任何意見」,當事人也不知的情況下,這種偵查有太大的爭議猶如「江國慶冤殺案」,隨便指摘就「採證」
5.檢察官審理偵查,單獨各自偵查,何以分辨真假呢? 顯見在各自表述下,檢察官隨意採證是有可能反正,結案後不准調閱,當事人也奈何不了濫裁的檢察官!
6.檢察官針對「再議狀」之移轉,提供高檢公文的註記內容,沒有提供繕本給聲請再議者,倘文中內容錯誤百出,高檢如何判斷真假呢?再者,檢察官全卷,聲請人完全不得閱卷的情況下,全卷是否完整,聲請人質疑,主因書狀編號管理,並沒有同步回報當事人,若被惡檢毀屍滅跡,不利當事人也是有可能,惟有當事人才能知悉全卷內容
7.高檢僅參地檢再議註記內容,沒有提供聲請人任何答辯機會,高檢駁回內容也沒有一句與再議狀不服要旨有關,這種不利聲請人之再議程序太有問題高檢身為地檢的上級監督機關,不即時糾正地檢檢察官違失的作風,就直接駁回聲請人再議,反問高檢「再議」的意義,是「比賽寫作」?若不是,何以駁回聲請人再議行為呢?再問高檢「有看過全卷」嗎?
8.檢察官擅改「告訴狀」為「再議狀」,憑哪條法呢?憑甚麼妨礙告訴人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利之保障。
9.向地檢提出聲請狀後,無消無息,是哪條法規範的呢?聲請狀在何人手中呢?
10.向地檢遞出「偵查品質問卷」,無消無息,問卷查察結果呢?


我國檢察官品質至今依舊不彰,主因在於,
1.半數以上檢察官搞錯「身分(參法官檢察官差異)」,半數以上檢察官藉職「施威」,半數以上檢察官「自大自以為是」,半數以上檢察官「缺乏檢察官應有的基本概念」。
2.「法務部」監督管理失能。
3.法務部及各級檢察署不知運用「資訊」來管理繁雜的人工作業,也不懂「資訊」能夠「考核檢察官績效、追蹤延宕案件、稽查必備要件動機目的等偵查內容、審查無交叉查證之項目、檢視開庭次數、統計結案成果」,以目前現狀可知還處於「人工時代」。
4.書狀無列冊編號回報當事人,全僅檢察官一方持有資料,毀屍滅跡可能性高。
5.「聲請狀」消失,誰之責?
6.「偵查品質問卷」消失,誰之責?
7.收狀不給號,誰能監督?
8.聲請狀不回復,誰之責?
9.偵查未有查明「動機、目的、意圖」,濫裁機率高,誰能監督?
10.地檢偵查對於「惡意誣陷濫告」濫訴者,無「追訴犯罪、伸張正義」侵害無辜被告,誰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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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對於檢察官藉職之便「為非作歹」,不利當事人之行為,有必要「公審」。


●地檢署偵訊程序,應訊當事人權益
➠(法務部)宣導影片國語版證人到庭應注意事項-國語版(當事人、證人到署應訊流程及刑事訴訟程序上權利保障」宣導影片國語版

➠(法務部)被告進入法庭後訊問流程及相關權利

「被告說謊是無罪」律師提醒三要點

是無罪」律師提醒三要點


笑話級的「法務部司法革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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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截圖於109.12.05,「法務部司法革新」張貼於99.04.01,整整的「十年半(3,925天)」一轉眼已逝,點閱率僅「3,245」下載看過率「少得可憐」呀!這種「說說兼作秀」的戲碼,歹戲究竟要拖多久呢?以法務部現有規模及從業員萬萬人來說,機關內很多人不知有「法務部司法革新」重大政策,淪為笑話級,可說是「證實」空話而己!

法務部司法革新

壹、前言

按司法是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人民能信賴司法,司法制度才能確實發揮伸張公 義、定紛止爭之功能。倡言司法改革,應首要站在人民的立場,落實司法公平審判,以強化法治精神,並指出司法改革不能輕忽基本人權,包括受刑人及涉訟人在內 均應受到完整的尊重。因此,「司法改革」必需由人民的角度切入,使人民感受「改革」的實質利益,進而瞭解司法、信賴司法目前社會大眾對司法的信賴度偏低,對司法體制亦多批評。據了解,民眾對司法的要求非常簡單,只要有操守廉潔的司法人員,高品質、高效率的偵查、裁判,及在偵、審過程中受到適當的尊重, 則司法機關受信賴的程度必可大幅提高。為改善審檢體系的清廉與效率,目前司法院已成立「司法改革委員會」,分組實施研究,決定改革方向;法務部對於整飭司 法人員風紀問題,至為重視,一向秉持不掩飾、不護短之原則,督飭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首長對於所屬人員生活及行為應加考查,勵行重獎重懲法務部特別將司法 人員列作「端正政風專案」中嚴密查察之對象,即秉持「正人先正己」的精神,率先嚴肅紀律,整飭風紀。另持續辦理檢察官在職訓練,研究特別刑法除罪化以疏減訟源,採行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業務檢查與考核,以提升辦案效率與品質。

 

貳、清廉方面

一、 加強司法官的品德與倫理教育

經由思想訓練、在職教育等方式來體認「廉潔」的可貴,使之有高尚、健全的品德,樹立職業尊嚴以建立司法的公信力,維繫 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一)職前訓練:目前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對於新進司法官排有「司法倫理」課程共二十小時。強調司法官應廉潔自持,重視 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以維司法形象,將適時增加時數。

(二)在職訓練:在定期舉辦之現職檢察官實務研究會中,排有業務座談時間,將由參加研討的檢察官提出個人體驗與心得, 透過討論互相砥礪。

二、 整頓司法風紀

(一)發布實施「檢察官評鑑辦法」、「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及「檢察官守則」,以加強檢察體系之內部自律及外部監督

(二)從嚴調查及偵辦違反風紀案件:各檢察署檢察長對於違法失職的司法人員,事證明確者,應即自動檢舉,從速偵辦,如 有違失,應予懲處。情形嚴重者,並予調離首長職務。

(三)加強查緝司法黃牛案件,嚴予追訴破壞司法信譽案件,並具體求刑。 又上開案件之判決如量刑過輕,依法上訴。

三、提高司法人員之待遇,與其工作負荷相當,以減少貪污誘因。

四、鼓勵民眾檢舉貪瀆之司法人員

全面加強宣導,鼓勵民眾勇於提出具體之檢舉資料。同時,告知民眾法務部訂有「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以獎勵及保護 檢舉人。

五、嚴明執法的決心

執法的對象可能是歹徒、群眾、朋友、官員或民代,加強執法人員確實執法的信念,在威迫、利誘、人情的壓力下,仍能鐵面 無私的貫徹公權力。

六、人事制度透明化

將升遷、調動及獎懲過程透明化,例如:檢察官部分,即由「檢察官審議委員會」決定,並有檢察官代表參與,以達到公平、 公正、公開的目標,以杜絕關說並確實獎賢懲惡。

 

參、效率方面

一、 司法資訊公開化,查詢電腦化
加強民眾的法律知識,使其瞭解訴訟流程,並正確利用司法程序,以免當事人不知主張或主張錯誤,徒勞無功,浪費司法資源,或為「司法黃牛」所 乘。

二、偵查庭外除設置庭期表外, 並設置游標,以標明庭訊進度。

三、 繼續充實檢察業務相關設備,以提高辦案績效
擬定長期規畫,逐步更新,擴建老舊、狹小之辦公廳舍及偵查庭,並持續推動檢察業務電腦化,以改善檢察官辦公環境,提升士氣,進而提高辦案績 效。

四、貫徹檢察一體的指揮監督及 合作聯繫
(一)檢察首長指揮監督之透明化:檢察首長之指揮監督應採取何種形式及是否公開,現行法令雖未作一定要求,但仍宜透明化以免發生權責不清之 爭議。
(二)釐清檢察首長指揮監督權之界限:檢察權係準司法權,為對外獨立,對內統一的體制,其內部的指揮監督範圍,應包括具體個案的處理,以求 檢察權運用之公平與必要性,並有「職務移轉權」及「職務承繼權」以統合檢察官之人力,機動調配。
(三)發揮檢察官協同辦案之精神:「檢察一體」包括橫向的分工合作。對於案情複雜、事涉公益或重大案件,儘量採取內部分工或協同偵查的方 式,發揮檢察團隊精神,以有效打擊犯罪。

五、合理運用司法資源
國家司法資源有限,司法資源的利用,必須考慮司法機關的負荷能量,以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作有效而合理的運用。因此,如何設計合乎經濟原則 的司法權使用,乃是刑事政策的重要目標之一,為達成此一目標,法務部已研採以下辦法:
(一)加強運用退查、發查及鄉鎮市調解制度:對於司法警察機關移送或告訴、告發、自首等刑事案件,偵查中將由專人先行審核,如對司法警察機 關移送之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將卷證發回,令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繼續查證。另對於告訴、告發、自首等案件,檢察官亦得命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一方面可提昇司法警察(官)之辦案品質,另方面可完成初步之蒐證工作,有助於檢察官偵查中之後續處理。此外,偵查中 對於某些涉及債權債務糾紛之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或二造當事人有爭執之告訴乃論等案件,認為有和解息訟可能者,將轉介各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予以調解,亦可達到 紓減訟源之目的,而節省訴訟資源。
(二)加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起訴裁量之運用:為使偵查精緻化並達到審慎起訴之要求,以減少案件進入審判程序的機會,俾檢察官確實走向法 庭,充分實行公訴,以落實舉證之責任,活絡法庭活動,並使法院亦得以充分之時間、精力,致力於較繁雜或有爭議之案件,達到合理、有效、妥適運用有限司法資 源之理想目標,勢必要大量篩選進入審判之案件,因此,一方面檢察官對於合乎簡易處刑之案件,應加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另一方面則擅用起訴裁量之機制,對於 合乎微罪不舉之案件,給予職權不起訴處分,對於合乎緩起訴條件之案件,亦妥適予以緩起訴處分,如此一來可達提高起訴門檻之目的,亦可消化、紓解檢察官手中 之案件,不致延宕案件之處理而影響人民權益,並符合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
(三)簡化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法務部為有效處理各地檢署大量以刑逼民的假性刑案,並合理分配有限的偵查資源,在九十年一月十六日頒行 「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透過專人核案,對案件篩檢分類並簡化書類製作等方式來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此項方案之頒行,旨 在簡化並有效處理沒有犯罪嫌疑,而係屬民事糾紛之案件,並透過各地檢署實施宣導,讓民眾了解並選擇正確的解決紛爭途徑(例如循民事訴訟、轉介鄉鎮調解 等),使刑事司法程序的功能回歸正常,使司法資源的利用朝向合理化的方向發展。同時希望透過此一轉變,普及法律常識,建立預防法學思想,使台灣逐漸步上法 治國家的大道。

六、擴大檢察官起訴裁量權,推動緩起訴制度
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後公布施行之刑事訴訟法,擴大檢察官之起訴裁量範圍,賦予檢察官有緩起訴處分權。凡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 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者,均有適用。其猶豫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猶豫期間,檢察官得命被告履行一定條件,例如:賠償被害人損害或向指定之公益 團體、社區提供一定期間之義務勞動等。被告於該期間內,如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前犯他罪而於猶豫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未遵守檢察 官所命應遵守之事項者,則檢察官得撤銷其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緩起訴可有效篩選起訴案件,使原本預期進入審判之案件合理轉向,達到審慎起訴之目 的,並可使因檢察官提高起訴門檻所累積之案件,能夠有效的清理消化,而發揮紓解案件之作用,以避免案件延宕無法偵結而影響人民權益之情形。緩起訴符合訴訟 經濟之效益,對於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再社會化及犯罪之特別預防等目的均有俾益。對於被告可收以觀後傚之效果,促其洗 面革心。本部將持續推動緩起訴之實施,使之發揮應有功能。

七、推動檢察官專責全程蒞庭制
為強化檢察官舉證功能,本部指定士林、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實施「檢察官專責全程到庭實施公訴」、九十年六月一日起台北地 檢署加入實施,九十一年十月一日起南投、雲林、花蓮加入實施,此一制度在辦理初期,雖然遭遇到許多的困難,例如檢察官人力不足、心理的排斥、相關硬體資源 的不足、交互詰問技巧的陌生及與法院作業的聯繫配合不足(例如:股別及庭期對應)等,但在本部及這幾個地檢署的努力推動與公訴檢察官全心全力的投入下,總 算奠立了基礎,並且有一定的成果,也獲得外界一致的肯定。本部仍將繼續推動,此一制度適足以因應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刑事訴訟法之修正公布,為日後圓滿實施專 責全程到庭實行公訴之任務奠定基礎。

八、 推動快速終結案件機制
為提昇結案效率,減輕民眾再次出庭應訊之勞費,並避免對偵查結果不必要之臆測,而達到訴訟經濟及便民之目標,推出「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快 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對於司法警察機關隨案解送之被告,如所涉係案情單純之輕微案件,即鼓勵輪值內勤之檢察官於訊問時將該案相關案情一次查明,如認調查 已完備且事證明確者,得立即將該案偵查終結,並諭知擬處結果(惟應同時說明須以正式公告偵查終結之結果,始生效力),以減輕民眾再次出庭應訊之勞費,並避 免對偵查結果不必要之臆測,而達到訴訟經濟及便民之目標。本辦法已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實施初期法務部將指定部分地方法院檢察署試辦,並於一定 期間後進行成效評估。

九、 落實平時考核與業務檢查,提昇辦案績效
為增進檢察功能,提高辦案績效,輔導業務之推展及檢討缺失,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同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到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實施業 務檢查,以避免稽壓案件,督促案件應接續進行,以減少遲延案件。對平日默默耕耘、操守廉潔、績效良好之檢察官,可具檢查之具體事實從優獎勵,發揮獎優汰劣 之功能。

 

肆、結語

司法改革雖然經緯萬端,然應從「以民為本、視民如親」的理念出發則毋庸置疑,也惟有獲 得人民支持,改革才能成功法務部將秉持「人民的司法」一貫立場,逐步在司法的每個環節努力實踐,透過理性的討論與研究,深入的分析與評估,以建構一套兼 顧人權保障與社會公義、符合我國國情與國民法律感情、可長可久的改革方案。司法改革大業有賴審、檢、學、辯各界通力合作,更需要獲得人力的信賴及支持,法 務部有信心可以結合司法院、律師界及學術界,群策群力,共同推動並實踐司法改革工程。

 

●●檢察官惡行惡狀
➠1.Angry Bird檢?全民豬頭!~「囂張、跋扈檢察官」

➠➠Angry Bird檢?被害人也變豬頭!~「囂張、跋扈檢察官」

➠2.囂張檢察官 開庭飆「很想關你」

➠3.「憤怒鳥」檢察官

➠4.檢察官可以詐騙威脅取供嗎?

➠5.權貴犯罪逍遙遊 黃國昌怒轟法務部(職權移送)

➠6.開庭態度差! 憤怒鳥檢察官遭彈劾(檢察官林冠佑)


●法令
法官法
檢察官倫理規範
檢察官守則
檢察官評鑑辦法
檢察官個案評鑑作業要點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快 速終結案件實施要點


●報導心得與見解
法務部檢察體制長期以來都有問題發生,而檢察官品德更是影響檢察品質的最大原因,放任一直發生侵害當事人的情事,卻不處理也不監督,這樣的法務部及各地地檢署官僚行徑,該被嚴厲譴責, 領受人民納稅財淨作侵害民眾之事,檢察官違法亂紀太違法了!
✔檢察官不適作為,居然不是為「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這類檢察官必須「被淘汰」。
✔檢察體系,對於一再提告的「受害告訴人」必須要「真正重視」。然而,眾多檢察官竟將「受害告訴人」視為「濫告者」看待,隨便「簽結」案件就吃案了,完全忽視「受害告訴人」的基本權益,也沒有探究「受害告訴人」冤情,也不想理解「受害告訴人」一再提告,其受冤的真實冤情為何,當中難道沒有「檢察官怠忽職責」所致使的情事嗎?以下是記者受理陳請案件中,查證後,證實絕非「濫訴」也絕非是「無的放矢」。如下
➠➠南山人壽拒賠理賠金,(1)南山無人與被保險人接洽過,(2)理賠金被偽造文書領走,(3)本金暨理賠金一毛未賠付被保險人(4)金管會監督失能及包庇。
➠➠欣泰石油氣將本支管違法敷設於建物上,形成「天然氣主輸氣管」之管道通路。政府機關聯手退輔會暨其轉投資的欣x企業,特意隱瞞「天然氣危險管線」到處亂敷情事,欺騙全民所有危險管線敷設真相,隱藏管線圖資不公開,百分百的違法,意圖以企業上市,以股價圖利特定人,特定人賺飽賺滿後,稀釋退輔會轉投資之公帑資金,一步 步架空公帑資金,瞬間公庫變私人資本。
➠➠台北市政府公務檢舉案,(1)「被檢舉人」私用「公務檢舉個資」提告濫訴三案,(2)「被檢舉人」於檢舉後「惡意反栽贓誣陷」檢舉人之情事。
➠➠現職高檢檢察官直系親屬,(1)竊侵鄰居土地及建物,(2)擴增二樓變四樓及延伸至鄰居牆面之建物,(3)妨礙「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敷設,(4)違章建物擴建後,因重力侵壓鄰居牆面建物,致鄰居建屋受水侵嚴重壁癌,及承受過重導致樓板擠壓成傾斜之情事。

以上「受害告訴人」為何一再提告,卻永遠告不贏呢? 以上都因「受害告訴人」只是小國民,而案件牽涉都是企業及大官,檢察官視小國民無任何利益可得,迎合企業及大官,利益當然大多了!
✔檢察官一人之「個人見解」悖離「事證事實」, 法務部未善盡上級機關監督之責及保護「受害者權益」,該被譴責!
✔檢察官偵查不公開不允當事人「閱卷」形同閉門造車,侵害當事人攻防權益,導致處分書與「事實不符」的內容出現,嚴重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
✔時代進步,使用資訊系統本可改善人工疏失及加速工作量處理時間及歸檔,有助提高整個機關效率。然而,經案主反映,相關權責機關竟還是我行我素,當電腦為裝飾品,整體效能處於遠古的人工時代,導致檢察體制冗員過多,這種無能機關,為了填補資訊資料,肯定是會需要請更多的冗員,顯而易見檢察體系中絕對沒有資訊專業人士,而檢察從業員也沒人想建請改善不合資訊時代的做法,造成地檢署作業處於「密封」,連當事人要查個書狀 「案號、進度、結果」都不能牛步化資訊效能怎能即時統計檢察官效能呢?結案率也無法及時公告故地檢署一般作業流程都該立即研議改善以下都是牛步化的情景,該改善
➠收狀資訊化,貼上條碼,掃描入檔(書狀檔案管理),追蹤書狀所有程序紀錄。
➠偵查庭資訊化,免費「 Google 語音轉文字」,可解決偵查庭逐字燈打錯誤問題(應訊紀錄檔案管理)。
➠偵查庭應訊資訊化,將所有「應訊必訊內容」一一列出,避免檢察官經驗不足及自以為是,導致濫裁情事,致使有辱檢察體系事件發生。

➠地檢署案件查詢,應提供當事人「 線上查詢」及遞狀需求。
➠地檢署案件該自動提供當事人「線上訴訟及審視」功能系統,由系統自動列出「提告要件」「因果關係」「提告動機」等資訊給當事人填寫儲存後,由系統自動判斷顯示「處分結果」,以利各當事人即時知悉。
➠地檢署案件,偵查庭該提供投影功能,避免懶惰的檢察官不看書狀濫裁問題出現!

➠➠以上皆可廣徵資訊好手,徵選投稿,提供小小獎勵為檢察體系資訊化大翻身。
✔檢察體制不准閱卷,是妨礙當事人檢視「錯誤資料」之權利,有縱容檢察官「濫用職責」,無益「追訴犯罪、伸張正義、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

法操》檢察官辦案,是為了年終獎金還是公平正義?

我國政府檢調司法的不正常「舉世聞名」,惡意殺人者被判成「可教化」輕罪、神經病殺人者被判成「無罪」、犯人刑期中可「申請假釋」也可「因病假釋」、無罪善良人被判罪、詐欺犯到處趴趴走住豪宅過奢豪日、有錢人逃漏稅無罪、繳不起錢法院當討債集團強制執行、基金會資金成瞭富豪私人金庫、社團成了365行外的營利事業賺錢機構,舉辦抗議遊行活動的異議份子竟可申領公帑補助、代議士詐領公帑補助、政黨掌國炒地皮炒股價炒房。諸多問題一一出現,將民眾視為愚民,相信全民反撲日已近在眼前了!

如何讓全民相信檢察體系的中立和公正性呢?真的不難,只要從公務從業員的資產及居家奢豪(小孩都能遊學國外)和左右鄰居評價及網路資訊,多少都可查出端倪,更可查出「擅用法律漏洞的高手」以「假清高及假平淡」矇混!

前檢察官顏漢文惡行駭人

史上最荒唐檢察官 林聖霖貪汙

遭控護航建商瑕疵點交 法務部長痛批劉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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