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給部落原住民兒童一個未來-「支持部落互助托育計畫」連署書
連署網頁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10031317583200
連署說明:
原住民部落地區長期以來面臨公共托育體系供給不足,公立幼稚園(國小附設幼稚園)僅收四歲以上兒童,且因為小學招收人數不足,面臨廢校危機;公立托兒所招收四至六歲幼兒,卻因原民鄉鎮公所財政窘困,使用空間問題紛紛撤班;私立園所若以營利為目的,更不可能在部落設立園所。
原住民族家庭父母因為收入不穩定,家庭經濟所得普遍較低,其中單親家庭有12﹪,加以部落工作機會不多,需要至都市工作,造成比例偏高之隔代教養。一般部落家庭也無力負擔昂貴的私立托育園所費用,若再因幼托照顧機制不足,使得兒童無法獲得良好照顧,明顯有資源分配不均與結構性機會不足之弱勢,將使得兒童未能奠定良好發展基礎,更別談及有機會奠定其族群文化的發展及兒童的未來。原住民兒童早已輸在起跑點上,更遑論其未來。
所幸,原民會所擬定「原住民地區幼托服務記保母訓練與輔導實驗計畫」自97年10月開辦,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開宗明義:「原住民族地區應普設公立幼稚園、托兒所,提供原住民幼兒入學機會。原住民幼兒有就讀(托)公立幼稚園、托兒所之優先權」。這一個由國家發動的特別辦法,基於部落互助照顧的精神,且鼓勵不僅立意良好,且鼓勵原有符合原住民文化、生活區域與生態之非營利組織,如教會、部落組織參與原住民托育服務,原住民幼童與家長共同參與,符合部落幼兒教育及照顧的實際需求。國家良善制度的設計,使得從苗栗、南投到屏東縣市的原民部落,許多部落托育班應運而生。
但不幸的是此計畫進行到98年時,卻因「不符法規」的理由突然終止。主管機關從原住民委員會便成內政部兒童局,要求所有部落托育班符合以都市、機構化、管理私立機構思維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並且擬定了只能適用到99年6月30日止的「山地托育班設置原則」。
這個政策規範的大轉彎,使得許多部落托育班硬生生的消失了。因為,許多部落托育班無法持續的原因為:
(一)無法符合合「法」的托育空間:就托育空間的要求,部落現有建築都沒有取得使用執照,因為在部落,就連最好的建築物是社區活動中心與教會,因為部落生活在原住民傳統領域中,長期以來並未有地權,更遑論能夠有錢請建築師畫出符合建築法規的建築圖,依圖蓋房子,因此無法合法建築用地與使用執照。以現有規範來框架部落托育班,將會使部落托育失去存在的空間。
(二)無法符合機構化的設施設備規範要求:由於部落區域是散居的聚落形式,無法達成「經濟規模」開班,必須要以小型互助式托育型態才能夠滿足家長的需求,部落托育班師生比為1:4,幾乎一個部落才能一個班,兒童人數為10~15。但現有法規幾乎以機構式托育型態設施設備的要求為考量。
(三)政策的不連續性無法穩定支持部落托育班的發展:從96年開始,原民會對於部落班的設置計畫一直不斷地變更,許多部落托育班在政策不斷改變過程當中,心力交瘁,就算今年部落組織協助下繼續辦理,也要面臨6月30日就要斷炊、且將面臨違法取締的危機。
這個原則依照現有的規範調整,這個轉變,讓屏東原本設立的10個班只剩下2個班繼續存活,而且期限只到99年6月30日,之後這些已經收托的托育班前途,與還沒有被照顧的部落孩童,仍然面臨不確定的未來。
原住民區域的托育資源已經嚴重不足,偏遠地區部落交通不便,孩童托育必須離開熟悉的地方,長途搭乘娃娃車,增加不安全的風險。在此情況下,部落托育班是提供部落孩童照顧的一種適合的選擇,當部落托育班在現行法規中沒有可行的空間,結果是原住民孩童的受照顧權利將被制度性的剝奪。
我們大聲疾呼:請讓部落托育班可以繼續運作下去
因為部落托育班的執行經驗,我們看見了以部落基礎考量的托育班有存在的價值與必要性:
(一)互助照顧的部落托育模式降低家長的托育成本,解決部落婦女的托育困境,讓家裡的照顧者得到喘息,進而支持婦女安心就業,穩定家庭生計,為國家生育與婦女就業問題提供解決方法。
(二)以部落共同照顧為考量的部落托育班,增進了家長送托照顧的近便性,走路即可到達,減少兒童在娃娃車上通勤的時間與風險,且在鄰里中可發揮原有部落共同照顧分享的傳統文化,兒童在部落共同守護與照顧下,家長也更放心。
(三)以部落族群生活文化為教育照顧核心的部落托育班,將對於原民兒童的學習照顧與社區生活相互融入浸潤,讓家長安心讓孩子從小就根留部落,學習認同自己、認同土地的感覺,包含母語、社區文化、自我肯定與接納等。部落中豐富的自然環境與耆老是最好的老師與資源。
(四)以部落共治、社區參與為主要精神的部落托育班,引發社區共同參與和討論的過程,一起建構社區共同管理且社區利益共享的托育機制,這是一種實質且公共化的原住民自治的起點。
因此,我們提出以下訴求:
(一)請原民會將「原住民地區幼托服務記保母訓練與輔導實驗計畫」完整執行,並針對執行成果提出報告,以為將來原住民互助托育提供政策與法律基礎。
(二)不應用現有私立業者的機構化法規規範托育班,以部落整體的思維來落實實驗計畫的執行,托育班是部落基礎建設與社區照顧系統的一環。
(三)國家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與原住民族教育法,積極提供普遍的托育照顧資源,並協助解決部落互助托育空間面臨的共同困境,支持部落互助托育模式。
(四)我們需要在地且就近的托育照顧,以部落共同照顧來傳承文化語言的學習,透過部落互助與自主管理,建構原住民的托育模式。
希望關心我們國家未來托育照顧議題的伙伴,
一起連署支持部落互助式托育班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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