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纏爛打求愛術 過度追求恐成性騷擾
【靜報記者 湯雅方/台中報導】「臉皮要厚,遇到拒絕更要不屈不撓、堅持下去,並相信如此一定能追求成功」,這是許多人心中深信不疑的求愛真理。然而過度地追求,不但可能造成被追求者的困擾與不悅,造成彼此關係緊張,甚至可能演變成為過度追求的性騷擾行為。
靜宜大學諮商輔導中心老師楊季華表示,在同性或異性交往的過程中,有不同的追求型態,但前提必須尊重對方的感受,一旦追求行為超過對方所能容忍的程度,進而造成對方的困擾或不舒服的感受,就會是惱人的過度追求了。簡而言之,它是一種不受歡迎的追求行為,亦即追求者慣用自己的方式表達好感,但卻非對方能接受的方式。
財團法人現代婦女基金會駐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督導許珍維表示,因為每個人的感受以及價值觀不同,所以追求者的行為是否為「過度追求」,必須要以主觀以及客觀方面來探討,從追求者的行為發生模式、頻率,以及對被追求者的影響等方面評估。
根據現代婦女基金會的調查資料顯示,近八成民眾認同「持續追求必能成功」的說法,顯示民眾普遍對於「持續不斷的追求行為」給予正面的評價,甚至給予鼓勵。七成女性、四成男性曾遭遇不愉快的被追求經驗,對方使用的追求方式為打電話、傳簡訊佔36%、有意無意在身邊出現佔33%、向他人打探訊息佔30%、時時投以關愛的眼神佔25%,及請他人幫忙勸說撮合佔25%。
追求者往往無視於被追求者的感受,不斷使出各種求愛招數,造成九成以上的被追求者感到困擾,其中四成已達到非常困擾的程度。
靜宜大學一位不願具名的曾姓同學表示自己曾經有過這樣的經驗。她在大學社團裡,一位男同學曾對她表達好感,她明白告知對方自己並不喜歡他,請他停止追求,但對方並不因此放棄,甚至一直以電話、簡訊、MSN和facebook等,不斷向她表達自已的愛慕之意,造成她心理、生活上極大的困擾,最後甚至退出社團。
楊季華指出,過度追求者的人格特質與成長背景太過保護和溺愛有關,也和人際相處的挫敗經驗有關,例如缺乏處理感情的經驗,或長期於人際互動表達上有困擾、自信心不足的人。一般來說,過度追求者通常較以自我為中心,佔有慾強,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因此採取的手段也較為不尋常。當週遭的人不斷合理化「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的追求邏輯,而忽略尊重被追求者的感受,有時也會成為過度追求者的幫兇。
楊季華表示,她曾經輔導過的個案有跟監、偷拍、公開示愛、自傷或自殘、站崗、刻意製造相處的機會、發動人情攻勢、瘋狂寫情書或發簡訊等過度追求型態,緊迫盯人長期持續性的行為,常令被追求者不勝其擾,影響正常生活,更有可能觸法構成性騷擾。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的分類,性騷擾可分為二種:交換性騷擾與敵意環境性騷擾。「交換性騷擾」是指以性服務或性行為作為利益交換條件的要求,例如教師對提供性服務的特定對象給予洩漏考題、變更分數等特殊待遇,以致影響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機會或表現者。「敵意環境性騷擾」則是指以性或與性別有關之歧視、污辱、貶抑或敵視言行,使他人人格尊嚴受損、心生畏懼、感受敵意或冒犯者,例如開黃腔、惡意注視等。
靜宜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邵伊芬指出,兩性之間的戀愛習題,總是很難界定,但必須建立在尊重對方當事人主觀的感受,而面對無好感的追求者,要向對方明確表達「拒絕」之意,不要只是消極不理會。邵伊芬表示,如果對他人的言語、行為,心裡覺得不舒服,在當下要勇於自我表達,不要怕破壞人際關係,要讓對方知道自己的界線,因為已經有過警告,若對方再犯,這就足以構成「性騷擾」。
許珍維呼籲,若被追求者遇到行為較激烈的追求者,自身安全上可能有危險疑慮時,要避免自己單獨行動,必須結伴同行,若得與對方面談,場所必須選在公共場合,必要時可尋求專業人員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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