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地檢署令全民失望,謬論及謬為太荒唐,妨礙無辜被告之「防衛維權」,圖利律師從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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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地檢署令全民失望,謬論及謬為太荒唐,妨礙無辜被告之「防衛維權」,圖利律師從業者

【公共議題/humanrights報導】
●地檢署謬論及謬為,如下


✔上圖謬論一︰沒有公正的裁決兩造雙方對等的處分結果,即是「一方不起訴,另一方起訴 」之作為。處分書僅是「不起訴」,顯然凌虐無辜被告,需要自提誣告,有違「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之檢察官倫理規範


✔上圖謬論二︰沒有公正公開兩造個資,無辜被告個資全都露,如此荒腔走板,不對等 」。
天上掉下來的莫名其妙案件,沒有警訊,沒有偵訊,沒有被告通知,統統沒有,2020.10.08案主收到的「不起訴」處分書,雙方個資,居然無辜的案主個資全露【受害被告個資「全名、身分字號、住址、生日、年齡」全都露】,更可能引發「濫告不成到府尋仇」的疑慮。濫告者僅是【 姓名及住址】。受害的被告者,自覺莫名其妙,深感「濫告者、警察、檢察體系」的霸凌及凌虐,太過份。這種沒天理的案件居然也允許發生。倘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1條也該雙造同等揭露個資,何況案主案件是天上掉下來的濫告案,怎允許被揭露個資呢? (參判決書洩個資淪復仇工具)


✔上圖謬論三︰檢方依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2,不同意「當事人聲調全卷 」,居然不同意耶,案主莫名其妙被告,為什麼不能聲請閱卷呢?  如果濫告者自製捏造偽編,檢察官不能基於檢察官倫理,起訴嗎? 地檢檢察官不起訴,又不准聲調閱卷,如此作為,妨礙當事人權益之行使,無法提出正確「捏造偽編」事證提告,更無法在法律攻防得到基本權益,這種地檢程序特顯得怪異及不合法,憑什麼限制呢?
檢察體系常以偵查不公開塘塞理由拒絕全民監督偵查品質「檢察官」手上有甚麼東西,原告和被告幾乎都無法知悉,只能等「處分書」後才能稍微知道「一丁點」的事證。然而,「處分書」一丁點的事證,原告和被告根本也無法確知「資料之真偽」。
➠前些日子有人被「傳聞證據」判到「定讞」,檢察官和法官居然完全不採信「無辜的被告」,從「警訊、偵查、起訴再議、一審、二審、定讞」一致性的矢口否認態度、每層的裁判決書都有「矢口否認犯行」,卻還濫用「被告默認犯刑」。這種前後衝突的內容,能定讞,沒問題嗎?
地檢刑事偵查程序的偵查不公開,只能凸顯荒謬倘若「偵查」無法有效釐清案件,而「不起訴」和「起訴」也只有「檢察官」自己的見解和論述,這樣的地檢制度為何不能改呢?
檢方依據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限律師閱卷,這種圖利律師無益「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地檢體系檢察官可以濫裁被告也可以有其他方法,無辜的被告就統統拒絕答辯,請求法扶律師免費代理訴訟,被告更開心。  就地檢署可議的養成心態,怎麼這麼不合法! 還敢大言不慚談「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不汗顏嗎?
★★★地檢或法院,被告可申請法扶律師

✔謬論四︰案主稱謬論一只出庭一次訊問「有沒有侵入電腦」答「絕對沒有」,同時附上「被惡意濫訴」的「因素」,處分書理由完全沒提及,顯然檢察官無視,這種處分不反擊起訴誣告,檢察官是想縱容兼鼓勵濫告者可以再接再厲提告濫訴嗎?整個偵查期間案情都與案主無關般,沒有「實質雙造查證」,沒有「交叉確認」,直到收到檢察官處分書,這種裁定只是「還給無辜被告清白」,不理解對造為何沒有被起訴「誣告」。

偵查不公開是規範檢察官自身及其相關人等,但無法限縮受害人聲請閱卷權利,倘若檢察官手持不法之假資料,濫權起訴或不起訴,將導致受害者權利被剝奪,無益真相之沉冤得雪~

█✒★  結論︰
檢察官不作為濫告者自恃檢察官不會法辦之,變本加厲無節制的一再提告濫訴無辜的被告也因被濫訴而個資全都露,這些全因檢察官的不適格作為,所引發衍生的問題,檢察官顯有故意縱容,否則應同案一併裁處雙造,方可抑制濫訴衍生。
→→案主陳請法務部,推給地檢,然後......待回復
警方濫行受理濫訴全因「警方的無能及不合法的受理」,受理報案之警察,怎麼連一丁點常識都沒有,就隨意受理濫訴,還將無辜被告個資全都露,充當濫告者的打手,協助濫告者取得完整個資,警察也算是洩密者同犯。
→→案主陳請警政署,推給轄下單位,然後......待回復


★★多提一點上圖為濫告者被反告,法扶基金會提供免費扶助
1、法扶基金會居然通過扶助,用全民納稅財提供濫告者免責。咎由自取的報應,憑甚麼免費扶助呢? 律師閱卷後,看不懂誰是受害者嗎? 本該基於職業道德回報法扶基金會「終止」,律師可以為了「業績和錢」沒律師良心嗎?
2、超無能的地檢居然「不起訴」案主提告,捏造不實告不成,奇蹟唷,只因派出法扶律師就欺侮案主嗎?
3、案主案件是一件扯到爆的案件,
3-1、案主因108.10.22的「公務檢舉」,牽扯台北市政府公務查察的無能。
3-2、108.10.24被檢舉人教唆她媽承擔頂替,於晚間持檢舉個資,雙人同時提告案主,被檢舉人提妨礙名譽之訴,被檢舉人自導自演的表彰情事,由被檢舉人她的媽頂替,轉嫁謊稱其自導自演偽造情事是案主侵入其電腦所致使。
3-3、警方無憑無據,濫告者沒有出示臉書警訊通知信件,沒有侵入的瀏覽器名稱,沒有IP,僅聽從濫告者片面之語,就隨意調出個資,隨即通知案主報案應訊,真是濫行受理呀! 濫告者自稱正常使用,兩段驗證。奇特的是濫告者「改帳號名稱、改大頭貼、改背景、刪隱所有貼文」,所有毀屍滅跡的手段都作,倘公務被檢舉人光明正大,不必作足小人動作嘛~
3-4、地檢濫裁,案件一體兩面,一個不起訴另一方必然起訴,捏造不實頂替誣告同案檢察官即可起訴
3-5、法扶基金會濫行通過濫告者扶助、律師閱卷後的不回報、司法院撥款目的濫用等,都該被檢討。

●【被告閱卷權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5.11.21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106.01.05 准予原告影印被告....之法務部調查局調查筆錄、檢察官訊問筆錄及監聽譯文之行政處分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5年度訴字第207號裁定(106.02.03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度判字第98號判決(107.02.26 發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判決(107.06.28 應依原告之申請,作成准予原告影印)
最高行政法院 108年度判字第582號判決(108.12.19 上訴駁回-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  結論︰被告閱卷權益---應允,可惜,至今法務部全國地檢還是沒有更新行政法院判例!

●【刑事被告本人之閱卷權】被告基本的閱卷權益被地檢剝奪,若地檢作為「依法執法」值得信賴,倒也無妨。但從案主案例來看,顯見地檢裁定過度「個人主張」。以案主實案,被濫告還洩個資給濫告者,同理心想,若是發生在讀者你的身上,會不會覺得太冤了呢?檢察官並無遵循檢察官倫理規範也不依檢察官守則為案主被侵權益懲戒濫告者,反而必須案主提告才能受理這種謬為「太荒唐」更浪費檢調重新偵查的資源


上圖為被檢舉人自己張貼的臉書貼文,檢察官有查貼文的兩者關係嗎?改圖改帳號名稱,就想抹滅事實嗎?
【誣告罪(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581 號)】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


上圖為被檢舉人自己張貼的臉書貼文,公開其真實姓名及職稱,再依據「刑法及刑事特別法參考輯要」,被檢舉人應屬公務從業員,故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之保密義務得遵守,對於陳情或檢舉案件應保密事項亦同(公務員未依保密規定處理檢舉案件之法律責任)。
>>被檢舉人持檢舉個資提告,於法不合,實質洩密濫告人。
>>被檢舉人教唆其母頂替,還提供檢舉個資提告(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4435號判決)
>台北市政府什麼都不作為,案主提供的白紙黑字截圖,都無視,直接放著擺濫。反問,若沒人洩漏,被檢舉人不應該知道,市府對保密案件未善盡責任,至今沒查辦過,僅以被檢舉人之母簽有切結書為憑,這種誇張情事竟然發生。


●報導心得與見解
✔【被告閱卷權益】
➠偵查不公開,原告和被告幾乎都無法知悉「檢察官」手上有甚麼東西,只能等「處分書」後才能稍微知道「一丁點」的事證。
➠「處分書」一丁點的事證,原告和被告根本也無法確知「資料之真偽」。
若已裁定「起訴或不起訴」後,案件就得公開提供雙造閱卷,否則檢察官搞鬼誰會知道呢?
✔【訴訟太長,死刑確定處決太慢凌遲被告】
➠韓國第十一任總統朴槿惠,2017年3月31日收押到判刑2020年7月10日,訴期三年3個多月宣判獲刑20年。反觀我國政客案件,拖拖拖,拖到沒事,太神奇的國家司法體制

✔【我國法律無法保障善良民眾】
✔【我國警察體系無法落實保護民眾】
✔【我國檢察體系無法追訴犯罪、伸張正義、 維護公義、安定人心」】
✔【我國司法體系無法真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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