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嚥不下去」警員與告訴人共同煙滅證據破壞現場及誣陷

文字-A A +A

「嚥不下去」警員與告訴人共同煙滅證據破壞現場及誣陷

●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 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特發文報導

 


 


●案主陳述
✔我真的沒偷,很冤。
✔記者稍作整理出起訴書和判決書內容,並一一與被告確認,如下︰
➠1.任職日1.23-2.20(非2月與事實不符)。
➠2.無複製鑰匙之事實。

➠3.報警質疑
➠3-1.沒有詳細報警時間。
➠3-2.沒有採證違反警察受理竊盜之刑事受理整個流程。
➠3-3.非正規報警管道。
➠3-4.無鑑識組採證紀錄和資料,警方暨告訴人涉湮滅指紋。
➠3-5.王小隊長通知百萬薪資遺失30多萬,失竊報警為何層級直達王小隊長。告訴人與警方關係匪淺吧,沒有鑑識採證,故意滅證惡意栽贓意圖,是協助還是指導呢? 王小隊長本可以科學程序和緝犯,卻沒有,當中是否有風紀有待上級查察。
➠4.偽證事實
➠4-1.提領事實述及發放薪資、獎金分紅,提領金額尚未查核國稅局報稅明細,何以證實薪資金額與遺失金額有何關聯及差異。
➠4-2.證人黃: 失竊處所於2019.2.13由新寶街搬入,被告於2.20離職,被告在該址上班僅僅五天,證人黃稱居住該址,如何證實被告活動範圍,擴及全棟建物且有何必要至樓上。退步言,公司住家二用。私人房間都沒上鎖,公司也沒有購買保險櫃,以告訴人天天收現金的事實來判斷,顯然令人難以理解,有待進一步事實查證。
➠4-3.證人馮: 2.13由新寶街搬入,被告2.20離職在職僅五天,2.13-2.20從沒參與薪資核算,又怎知怎麼計算薪資,故更不可能知悉藏放薪資之地方。
➠4-4.證人許:與被告通聯都有資可證,被告貼有失竊金額時間,於王小隊長來電之後。仔細查看通訊截圖,雙方先前對話完全不知失竊金額數,因此被告僅就事實說明,也確實沒有談到失竊金額多寡。警員來電後,被告已被告知失竊金額下,實話回應毫無閃避,顯然對於失竊案被栽贓表達嚴重不爽和不滿,這種無所懼怕,坦蕩面對,及一致性否口否認犯行,被告前後一致的表態,更可證該件冤案無誤。
➠4-5.警訊、偵查、一審、二審,矢口否認犯行,要求測謊被拒,侵害被告人權。再看告訴人及證人一一落井下石及無理由的失竊項目灌水,再再可看有問題的人絕對不是被告。
➠4-6.告訴人聲稱薪資核畢13:40,之後至20:30之該人行蹤呢?要查證是很簡單,可惜呀!沒有任何圖證佐證其言如實。更不必說13:40-20:30還有其他人進出該址,該出示證據,來排除他人涉案之事證都沒有,卻是焦點對準,並以獨特針對性直指被告,顯然有失公允。
➠4.7.被告遺留物品與竊案無關。

➠5.被告
➠5-1.被告取回隨身碟暨歸還備份鑰匙,審判期間已提出隨身碟資料時間與任職時間相符,至於已歸還鑰匙,告訴人等聲稱沒有,顯然又淪為羅生門,告訴人暨證人因為勞雇關係要串供,理屬可能。
➠5.2被告稱建物有燈光,於起訴書和判決書都有證人馮20點到餐廳內文,反觀被告到公司是19時18分,顯然所言可信。但檢察官卻沒有查察和檢閱證人馮究竟是幾點出門,也沒有截圖錄影來當佐證,查察誰說謊誰偽證。怎知將「空無一人」無憑無據的說詞,拿來指證被告「惡意趁無人時侵入」。唉~這種查案已是嚴重失準又失誤,檢察官違反檢察官倫理,該送至評鑑了。
➠5.3.被告自始至終否認犯行,檢察官冷血看待,無視證據不足,就是「一定要、肯定要」對無犯罪事證的被告定重罪,這樣簡易的案件居然也能「畫蛇添足」創造出一件冤案,真是令人大開眼界了。

➠6.當事人暨證人馮
➠6-1.馮稱13:40核畢,外出,16:30回,20時外出餐廳,20:30回,內卷完全沒有任何事證錄影截圖,可資證實證人馮所言真實。
➠6-2.再者,13:40-20:30,無法排除他人偷竊為何沒有查察舉證呢?

➠7.證人許自說自話
➠7-1.被告2.2剪薪資條時,看到許女有年終獎金因許女到職才五個月,替許女開心才以Line通知罷了。被告好心沒好報,居然被許女作證,指稱被告對於薪資內容全都知道,指鹿為馬的證詞真是太牽強了呀!

➠8.屋內空無一人及燈光亮暗,本可調閱附近錄影設施佐證,卻無憑可證證人所言之真實性。
➠9.告訴人報警後,卻沒有鑑識組到場採證,寧願破壞現場指紋及其他跡證,鉅款是百萬薪資,如今等同羅生門各說各話,此時推諉亦是僅僅的空口白話,現場已被告訴人等破壞,報案筆錄亦非3.4當晚製作,告訴人自行滅證及栽贓串供機率高。
➠10.提告者破壞現場滅證後,卻事事針對被告,舉證責任自清都成了被告必須提出,不合法。
➠11.一件竊盜筆錄還沒製作卻已動用到偵查隊小隊長,想來關係匪淺吧! 再者,失竊程序 保留現場等候鑑識組採證是必要的,小隊長作為令人懷疑,當然說謊就是必然。
➠12.一百多萬元隨便放在辦公桌下,太不合常規也不合正常人作法,卻也無法證實有沒有這件事,失竊30多萬後, 找偵查小隊長,卻又不找鑑識組採證,一層又一層怪異作為,還憑空誣陷他人,告訴人有必要舉證清楚。
➠13.本案嚴重違反保留現場跡證,也無鑑識組採證追罪犯之相關程序和紀錄。
➠14 辯詞確實不可採信。事發時,本可通知鑑識採證,告訴人卻惡意破壞現場,再憑空捏造誣陷栽贓他人的說詞,更加不可採信。
➠15.當事人暨證人馮又稱個人另有現金18,200元、金戒指1只、翠玉項鍊1條等財物原置放在2樓臥室內,且於案發後發現遭竊等語。馮女言論仿佛是一個街頭笑話「搶匪去搶銀行得手一萬,被逮時,警方筆錄卻被灌水成搶十萬」的真實版。
➠16.錯用法條: 高雄市xx區文中x街xx號為x天xx有限公司所有,產權屬於法人,並非登記為住宅,故本案竊案準用刑法321條第一項第一款顯然有誤。倘若有任何自然人居住使用的事實,法人得以租賃程序申報租賃收入,本案法人與自然人之間關係,若是私相授受,侵害法人權益之圖利行為,顯然違法。

整個判決程序,(1)沒有正視「故意不採證」破壞現場問題,(2)也沒有其他人可排除涉案事證,(3)更沒有資金金流和國稅局薪資報稅資料佐證之金額數據。卻可僅憑空口之言就推論採信被告犯罪,這種無的放矢就能判刑確定,仿佛這個社會完全沒有「自導自演和監守自盜」的竊案事件。
➠因此綜上判斷,(1)告訴人暨證人串供誣陷機率高,(2)肯定多筆金流暨帳務不清的情況,(3)更有可能是告訴人之公司,天天營利天天逃漏稅的情事。
➠告訴人暨證人提告誣陷被告,該負舉證責任,本案判決書也坦承沒有。既然沒有事證可證被告所有犯行,理當無罪。反觀告訴人暨證人處處破綻百出,為何不查辦呢?

本案該被關注,冤案呀!

●記者查察法令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請依法論科。 檢察官起訴了錯誤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請依法論科。 失竊地設立登記為「有限公司」並非住家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這能幹嘛?
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1-1項
刑事訴訟法第38條第1-3項


▲記者見解與採訪心得
✔看到傳來的訊息,以及矢口否認的態度,堅定的表示「沒有就是沒有」。
✔被告從事「居家長照」,分居中,二個幼子。
✔因判刑確定,已造成心理極大壓力。
✔記者也很訝異,南部案子走得很快,。
➠108年3月4日發生。
➠108年7月30日起訴。
➠109年2月27日一審判決。
➠109年7月21日二審判決。
這種審案速度究竟偵查到什麼內容,判決書就拿起訴書拷貝貼上,看不到甚麼論述與不妥適糾正,一路的判,無中生影的判,還能確定「有罪」!誇張。
處有期徒刑柒月,追徵33萬128元。這種追殺法,真讓受冤者「嚥不下去」。

✔多提一點,警察說謊事件,記者看多了,千真萬確警察會說謊,手上持有太多資料,網路影片很多都是被民眾實拍貼到網路上。本案偵查王小隊長,倒是像電影無間道,王小隊長該舉證自清如下,
➠竊案報警程序,請出示勤務中心記錄。
➠偵查隊勤務權責,各自職責,直接受理,與告訴人關係是甚麼?
➠竊案程序,為何不通知鑑識組現場採證呢?薪資總額高達百萬以上,當中僅失竊30多萬,試問竊嫌若是貪念者,為何不是全部取走呢?
➠竊案之報案確實時間及白紙黑字登錄於勤務的時間為何?報警通聯記錄呢?勤務中心音檔呢?
➠竊案筆錄製作何時?筆錄時錄影檔呢?

➠竊案內容與所有可供佐證的合法憑證和記錄,查察檢附了嗎?
➠➠公司農會明細與國稅局帳務一致嗎?
➠➠員工薪資暨分紅與國稅局帳務一致嗎?
➠➠以國稅局之公司申報帳務明細為基準,於法有據,本案顯然就是隨意灌水假帳資料為準,告訴人這種「以假為證」足證不可信,檢察官和法官的「推論」顯然亦是於法無據。

➠目前記者採多方向「查證」,
➠一. 向國稅局查察
➠(1)薪資報稅清單稽查
➠(2)銀行提存明細稽查
➠(3)告訴人公司與失竊的公司關係稽查
➠(4)告訴人公司營利收入之金流稽查
➠(5)告訴人所稱失竊地址,記者查察是法人公司登記,何以有人居住,是租賃關係,還是空頭人頭公司。
➠(6)告訴人原設立71號之公司商號資本僅20萬,突增資本額及投資公司,資金金流進出可疑,待稽查。
➠(7)以上數據若符合一致,本案推論方可採信,否則誰都無法將無憑無據灌水內容當作呈堂證據。

➠二.向警政署提報風紀查辦,要求緝查竊案相關通報程序及記錄,追究違反程序要求查辦,究責違失,倘無一連結,偵查王小隊長親涉本案,就其適格性就無法自圓其說。當中,是否有官商長期其的互惠情事,及不可說的檯面下潛規格,有待警政署查辦了!

FB留言板

PeoPo 討論區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

  • 文章屬於開放討論空間,回應文章的議題與內容不代表本站的立場
  • 於明知不實或過度謾罵之言論,本站及文章撰寫者保留刪除權
  • 請勿留下身份證字號、住址等個人隱私資料,以免遭人盜用,本站不負管理之責
  • 回應禁止使用HTML語法
1

加入時間: 2020.07.13

humanrights

加入時間: 2020.07.13
167則報導
3則影音
0則OnTV

誰推薦本新聞

作者其他報導

「嚥不下去」警員與告訴人共同煙滅證據破壞現場及誣陷

搜尋表單

目前累積了186,925篇報導,共12,789位公民記者

目前累積了186,925篇報導

12,789位公民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