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審視「公務濫權」對全民進行「侵、竊、搶、奪」的手段。
報導︰公民權審視「公務濫權」對全民進行「侵、竊、搶、奪」的手段。
●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 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為宣導報導!
✔全國有多少民眾,能完全清楚公務機關的「公務員」所行使權限是代表著「國家」法令呢?
➠記者以前也是呆呆的,謹記「公務機關及相關人員」是為了保護全民公法權益,絕對不會危害民眾。
➠民眾永遠秉持著對政府的信任,只要政府執法者說什麼就全力配合,也是因「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公務員應恪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一直深信「公務機關及相關人員」不會幹壞事。
✒殊不知,事實是「民眾太單純」了,「公務機關及相關人員」會和「掠奪者」站在同一邊,無視法令盡最大的「濫權」,對全民進行「侵、竊、搶、奪」的手段,以利「官商勾結暨圖利」獲取最大的不法利益。
✒這群公務無賴,未能依法執法,還會於回復時無的放矢的指稱陳請時「謾罵用語」,反問「公務違法」「公務執法無能」算「謾罵」嗎? 這種公務執法有什麼「人權」可言呢?
█大陸公務不彰有些地方政府會頒發蝸牛獎,受頒者都感到慚愧,反觀我國呢?毫無羞恥心呀!
✔今日該被檢討的是「公務機關」究竟是「官職機關」還是「公僕機關」?
➠顯然,今日的民主時代,早已不是「官職機關」,但為何還是允許「無法無天」的違法作為繼續在「公僕機關」呢?
➠說好的「依法執法」呢? 現階段我國的執法者,就是一個笑話!
✔無奈的是,居然有一大群的「公務員」常會「雞毛當令箭」對民眾,行使「自以為是」的違法行為,完全搞不清楚「公務身分和職責」,尤其擅長濫用行政程序法第173條,明明該被解決的問題,因公務的特意包庇和縱容而光明正大的吃案,這就如同「精神障礙者犯罪是無罪」般,那麼「隨機殺人的鄭捷」不就變成冤死了嗎? 鄭捷家屬是不是該出面要求「國賠」呢? 這個國家的立委簡直是精神錯亂了吧! 當初會通過這種法案的國民黨立委等同是為自己違法開脫一條路,一旦任何違法就佯裝精障者,規避所有責任。
✔台權會會長賴中強表示:國家不可以對人民主張基本人權,個人資料保護或隱私權的保障,是源於憲法第22條的基本權,是要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不受國家侵犯,但是沒有國家對人民主張基本人權這回事。警察行使公權力就是代表國家,法務部的函釋讓國家可以援引隱私權保護,對抗人民,限制人民錄音錄影拍照,完全顛覆基本人權的概念,是把法治國家倒著看。
✔ 台灣人權促進會進一步表示,警政署雖然公開承認民眾有權利在公眾場合裏可對執勤員警進行錄影、拍照,但此項權利不應只限於所謂之「公開場合」。例如人民在非公開場合向警察陳情、檢舉或在私人場所內接受行政調查,人民都應有權利以錄音、錄影等方式,讓公權力之行使攤在陽光下接受檢驗。台權會要求法務部並必須綜合考量以上狀況,確保人民面對公權力之基本權保障,而非僅以「公開場合」條件之說,繼續呼嚨視聽。
✔參考來源:公民有權作蒐證 公務部門別呼嚨
●記者查察法令
✔ 憲法第22條
✔ 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警方執法時,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反蒐證行為是否違法?
✔ 民眾以錄音、錄影方式對警方執法反蒐證行為 法務部:將進一步檢討
✔ 法務部法檢字第10104149290號函(民國101年9月13日函覆內政部警政署)
▲記者見解與採訪心得
✔人民長期漠視自身權益,算是基本法學養成不足,才使得公權力執法者,「違法亂紀」事件層出不窮。
✔掌公權力者及機關 ,對於保護民眾之義務當作凌虐民眾之權力,顯見顛倒是非,今日公務亂象叢生,全因政府組織過度無能,否則怎容忍如此怪異的公權力執法呢?
✔現階段「公務不作為」及「拒絕作為」,全都是為了包庇違法而「官官相護」,都是以侵害民眾權益而為之違法行徑,公部門人人皆知違法卻天天淨做違法事,無能政府一再無能的表現,只在騙選票時才會出來秀秀面,這種政客式政府組織該全面改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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