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任期延長
下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任期延長
2010/2/24 發佈人: 新聞行政科 張淑麗 發佈單位: 屏東縣政府
本(99)年6月即將舉行下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屏東縣政府民政處表示,依地方制度法增訂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應於103年8月1日任期屆滿之鄉(鎮、市)代表及村(里)長,其任期調整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止。因此,下屆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其任期依上開規定將延長四個月又二十五天。
同時已奉總統99年2月3日華總義一字第0990022441號令公布之地方制度法增訂及部份條文修正,有關地方公職人員任期變更者,還有應於102年12月20日任期屆滿縣(市)長、103年3月1日任期屆滿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及104年1月16日任期屆滿台北市里長,其任期均調整至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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