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歷險記:從中科三期環評無效判決談起(一)(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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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環資電子報,想起曾在2009-12-30 07:45:59 發佈過 「中科二林動工圖文實錄--被強行掩蓋的在地心聲「轉載文章」2010-02-12 06:45:48 [敬邀參與連署]法律人的嚴正聲明:司法尊嚴不容行政機關踐踏(歡迎轉寄)

,現在又收到環資決定要將環評制度作一剖析,真是高興。決定將三篇的文章都陸續連結蒐集在這裡,讓網友能一次看個清楚明白。

環資電子報本報2010年2月24日台北訊,特約記者呂苡榕報導

中科三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引起喧然大波,行政體系與法界、環保團體對法院判決有各自解讀,甚至有引發「憲政危機」的呼聲。姑且不論此判例對中科開發的影響,司法見解是個引子,本報更希望藉此讓讀者認識事件的核心──「環評制度」,從今起一連三天,本報將從文獻回顧與案例整理,剖析環評的本質,及其沉苛。

環評歷險記:從中科三期環評無效判決談起(一)環資電子報2010年2月24台北訊,特約記者呂苡榕報導

環評歷險記:從中科三期環評無效判決談起(二)環資電子報2010年2月25台北訊,特約記者呂苡榕報導

部分摘要

這段判決書內文,白話一點的說就是,環保署怎麼可以因為開發單位沒有提出「健康風險評估」就認為對健康及安全沒有重大影響,因此不需進二階環評?

「有條件通過」這樣的結論並非特例,研究指出1998至2006年,中央加地方共有1353件環評法進行審查的案件,其中有條件通過者共有970件,佔全部結論71.69%。(陳俊龍,2008)

另外,台灣青年環境智庫2008年發表的報告也指出,開發單位委託顧問公司撰寫的環境影響說明書,往往低估影響。對於各項環境影響,大多判定為輕度或無影響(見附圖),也是因為環說書中資料不充足,導致行政機關之判斷「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之違法。

對於影響深遠的開發案僅以條件約束而不進入二階環評,青年環境智庫的研究認為,這是因為環評制度上的缺陷。研究指出,環評委員任期內平均2.06天就會收到一件開發案,每個案子從收到數百頁環說書到實際審查平均只有9天(含例假日),審查時間嚴重不足。

另外,一階環評審查程序中民眾參與不足,同時更有政治力介入影響環評結論。因此環評往往只是橡皮圖章,本應該為環境把關的環保署,卻反而是為開發單位背書。

環評歷險記:從中科三期環評無效判決談起(三)本報2010年2月26台北訊,特約記者呂苡榕報導

而原先規劃的中央集權與開發主義的決策模式(由經建單位審查開發計畫),轉變為由環保單位與專家學者共同審查開發計畫,甚至連國家的政策都需要作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無論公或私部門,皆須委託專業的工程顧問公司提出評估報告,而審查若不通過,便無法得到開發許可。象徵環評會就此擁有實質的個案開發行為否決權。(江建國,2005)

只是多起環評結論遭撤銷的判決事件,證明了當初的擴大民眾參與,以及經由各方學者公正客觀審查等期待,其實並沒有實現。

「專業」  成為公民參與門檻

雖然開拓了民眾參與審查會議的管道,但每當居民提出質疑時,不少審查委員總會冒出這樣一句話,「要相信專家」。因為他們自認是空污或者環工方面的學者,因此對於開發案造成的影響,一定比當地居民有更深入且專業的了解。但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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