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案評鑑制度(2020.07.17施行)
●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法官評鑑制度自109年7月17日施行,對檢察官和法官等不滿的當事人,在七項條件下,特定時效內,可依法請求評鑑, 特發文宣導!
●請求評鑑程 序
法 官個案評鑑事項(109.7.17施行)
●法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
1.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審判案件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
2.有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情節重大。
3.違反法官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4.違反法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5.違反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6.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7.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得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之人員或機關、團體(109.7.17施行)
1.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3人以上。
2.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的檢察署。
3.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的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4.受評鑑法官所承辦已終結案件檢察官以外的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
▍請求進行個案評鑑之程式(109.7.17施行)
●可至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業務綜覽 之「法官評鑑」專區,點選「書狀範例」,下載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依據表格內容逐一填寫完成,將評鑑請求書及繕本寄送至法官評鑑委員會(地址:臺北市萬華區貴陽街2段26號6樓)。
▍請求期間(109.7.17施行)
●請求法官個案評鑑,應於下列期間內為之:1.無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3年。2.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非以裁判終結者,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算3年。3.牽涉 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並以裁判終結者,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3年。但自案件辦理終結日起算逾6年者,不得請求。4.第30條第2項第1款情形,自裁判確定或案件繫屬滿6年時起算3年。
▍評鑑流程(109.7.17施行)
▍發布日期:108-11-11 更 新日期:109-06-29 發 布單位:法官評鑑委員會
●法官評鑑書 狀 下載
2913 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機關、律師公會)(109年7月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法官個案評鑑請求書(當事人、犯罪被害人)(109年7月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撤回請求狀(109年7月17日後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閱卷聲請書(109年7月17日以後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聲請變更期日狀(109年7月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聲請交付意見書狀(109年7月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6
2913 聲請到會陳述意見狀(109年7月17日以後 使用) odt pdf 109-07-15
2913 聲請評鑑委員迴避狀(一)(109年7月17日以後使用) odt pdf 109-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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