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內建車震辨識系統
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記者基於「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 立法宗旨,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不彰之缺失。針對公法保障的權益被公權力侵害的民眾,報導發聲並追蹤直到改善為止。
本文是案主真實案例,記者查證無誤, 特發文報導!
影片中的警員真的真的真的素質太差了,這種事竟然還發生在民主時代的今天,這群素質差的人,應該是威權遺毒訓練出來的吧!還耍威權時代的威風喔!可恥!
案主舉證資料與陳述
上圖是案主提供給記者之文件,警方回復「發現行進中之車輛行駛緩慢且車身搖晃,疑有酒後 駕車之虞,爰依法攔查並實施盤查」
事實一,臨檢處是施工標示的環河小路上,車速約30。
事實二,警車一路跟蹤,未鳴笛、未警示,沒有用手或用紅色警示棒,警示停車。
事實三,警車超車至車前,直接停於路中間,攔車妨礙車輛前進。
事實四,警員未出示證件,未告訴臨檢理由。
事實五,案主搖下窗配合臨檢並提示「行照及身分證件」,同時解下「安全帶」欲配合「下車臨檢」卻又被斥責「未繫安全帶」。
事實六,臨檢警方口氣極差。
以上,臨檢過程。
案主感受
警員不合法的臨檢,還將案主視為「犯罪嫌疑人」的對待,太不合法。何況檢察官偵查案件,以人權為首要,都以無罪論述為原則,反觀警員卻採有罪論述來侵害人權。
警員知法犯法是羞辱整體警政體制下的從業警員的名譽,若不如實反省及檢討,警譽堪憂。
臨檢太濫權,回復太誇張,警車停靠在「施工標示的環河小路」是勤務還是偷懶呢?
法令查證
1.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
2.警察職權行 使法第4條、第6條
3.大法官 535號解釋
權責相關
1.警政署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記者見解
1.定點臨檢或緊急臨檢都得有合法的「正當性」。
2.本案回復「發現行進中之車輛行駛緩慢且車身搖晃,疑有酒後駕車之虞,爰依法攔查並實施盤查」,非常有爭議
2-1.行進中之車輛行駛緩慢且車身搖晃,怎麼辨識呢?
2-2.疑有酒駕,酒駕理論應該是蛇行,車子搖晃說有酒駕根本不通。
2-3.拿不出警車錄影,隨身錄影,警員無法自清。
記者採 訪心得
1.警員素質差非常有感,為何沒有資深專業警官帶領呢?連臨檢常識及規範都不懂,行為作風猶如白牌流氓,值得研議如何提升警員品質。
2.警員說謊嚴重,勇於承認有錯的人沒有,不負責的查察也是縱容問題不被解決的元凶,傷了警署顏面是警察品質所造成。
公民記者humanrights聲明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因政府公權力執法的無能,導致民眾受公法保護的權益受損,事事陳請檢舉皆被以「無作為」的回覆文吃案了事,甚至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直接吃案從此不回覆, 各案主四處求助無門,記者「如實揭露」,由全民公評論斷,作者特此聲明願負法律責任。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