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氣爆案3死13傷緩刑必成惡例,為天然氣業主新創立了一個「脫身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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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humanrights報導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政府公開資訊法第一條」之立法宗旨,記者絕對全力監督政府公權力執法不彰。更會為了應受公法保障的民眾權益來發聲報導,且負責的追蹤案件,直到改善為止。

資料

上圖是記者從新聞媒體截取到的「新店氣爆案 欣欣3員工被訴」和20150716新店氣爆案 欣欣瓦斯賠6978萬和解資料很奇怪的是3死13傷沒有判決宣告之相關新聞報導,人命可論斤兩,用錢掩蓋公用事業獨占違法作為,欣欣天然氣賠「6878萬」還是大賺,受災民眾卻不知虧很大。在國外欣欣這種公司肯定會倒。

記者一 篇報導「新北市政府針對「新店氣爆致死傷案」之行政罰究竟裁罰了沒有呢?」。
由於案主依據「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一」向新北市政府市政信箱正式具名陳請,經發局從不作為,還非常沒禮貌的回復案主,更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直接吃案,如今查詢行政罰也是故意隱匿不說,僅說起訴及判決卻沒種給案號讓大眾公開瀏覽,顯然案件不單純。
記者根本無從得知正確判決資訊,從網路蒐得資訊幾乎是採簡易庭判刑應該是確定判緩刑吧~這種致死依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第二項前段「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是重罪怎能簡易庭緩刑呢?可見不符法令的判決,令記者不解「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立法宗旨明示,判決可以不遵嗎? 違背法令判決法官為「天然氣業主」新創立了一個「脫 身案例」,判決法官真是太有問題了。欺侮無辜的受災民眾,案件被洗掉了,不合法。重大公共安全致死刑案居然可以將民事和解當緩刑依據,那麼該改法學理論規範了吧,還得廢除天然氣事業法第56條,請立委廢
法吧!

天然氣事業法第 56 條
漏逸天然氣,致生公共危險者,處行為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情形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該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重點要寫三遍! [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項之罰金]

新店氣爆案3死13傷緩刑必成惡例,為天然氣業主新創立了一個「脫身案例」,諸多違法管線,民眾自求多福吧!

爭議探討

1.我國行政,司 法分立,本案涉及公法的行政裁罰呢?由於新北市政府隱 匿徹底,死了三人十三人傷請讀者公評一下,欣欣天然氣該被罰多少罰金呢?
2.
天 然氣事業法第 56 條第二項致死「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致 重傷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3.欣欣天然氣6878萬是給付給受災者屬於民事賠償公法上的行政裁罰呢?欣欣天然氣公司的行政處份呢?
4.「新店氣爆 」刑事判緩刑是惡例,此案例一開全國民眾們請得多注意「天然氣管線 」在你家四周的敷設情形
5.高雄氣爆後,全國實施圖資系統,但僅限業者,不公開給一般民眾查看,說出的理由令人匪夷所思「怕被有心人 破壞 」, 其實說白點就是怕全民監督

6.受災戶當事人不服緩刑及賠償,可以遞送法官評鑑聲請/請求

7.公用事業天然氣管線設施,災害傷害是超過一人以上,為了有效控制及避免發生災害造成「大家一起死的憾事」,法令都有明確的施工規範,可見防呆機制已設防,然「便宜行事」之施工造成死傷,當然屬「故意」行為。
8.本案還有「定期維護」不實的問題存在,似乎沒有究責到這部分,該等人亦是屬本案之主犯,該調閱「定期維護」審視是否偽造不實。

網友回應與查證 

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20150717/OU6V6OKKXF4TNBZTQMI7KWF57Y/


帳號: Yi-Yuan Lee


回應我家是氣爆受災戶,欣欣根本沒有主 動跟我家談過和解,我們主動聯絡對方也覺得對方毫無誠意,結果法官跟檢察官,就這樣被蒙蔽嗎?

 


上圖是2015.07.17在蘋果新聞截錄下來的新聞和回應,此人回應真實性若確實,那麼緩刑判決理由更顯不合理,記者能想到的是有人代簽,是誰簽?有沒有偽造文書呢?
檢察官應該要細查吧!

 

【統一編號】33665843
【公司名稱】欣欣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姓名】陳何家
【公司所在地】新北市永和區永和路1段100號
【最後核准變更日期】109年07月06日
【公司網址】http://www.shinshingas.com.tw
【股票代號】9918
【公開資訊查詢】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146sb05


記者查得104.105年報賠償金額總額,與報載賠償金額有誤差約27.65萬判決罰金20萬,餘款不確定是否為律師費。
另「頂新劣油案 魏應充判囚5年9月定讞」沒有明確死傷人數,負責人要入監,反觀「新店氣爆3死13傷」負責人沒事,這種判刑程度值得全民檢視。
函: 台北法院

104年度審簡字第1182號

 

新北市政府有案主陳請「新店氣爆裁罰」,經發局未符陳請辦法回復,是故意隱匿。
讀者倘有本案「起訴案號、判決案號」,請留言告知,謝謝~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 年審簡字第 1182 號刑事判決
不信公義喚不回!

公民記者humanrights聲明

民眾有監督公務不法的權力,因政府公權力執法的無能導致民眾受公法保護的權益受損事事陳請檢舉皆被以無作為的回覆文吃案了事甚至以行政程序法第173條直接吃案從此不回覆各案主四處求助無門記者「如實揭露」,全民公評論斷,作者特此聲明願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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