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蔡錦隆告公督盟偽造文書 法院不受理
蔡錦隆委員不滿公督盟第一會期評鑑列為「待觀察名單」,結果怒告公督盟偽造文書,經偵察終結,台北地院判決自訴不受理。
對此,公督盟除感欣慰,也相信司法審判能還我們公道,亦呼籲社會大眾繼續支持公督盟。憲法第六十二條明文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故立法委員本應接受全民監督,若立委不服,反而像人民提出訴訟,不但可能造成寒蟬效應,也可能導致台灣民主倒退。
蔡錦隆接連提三告,已非針對單一事件,公督盟感到不可思議;第一次為2009年09月24日提告妨害名譽,獲不起訴處分;第二次仍在審議中的為2009年07月24日提告民事妨害名譽,求償165萬又1元;第三次則為2009年10月23日提告刑事偽造文書,最終判決自訴不受理。面對此種打壓,公督盟表示不會輕易屈服,將繼續為全民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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