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呼籲!尋獲副院長獎賞的200萬元 2位英雄不宜獨得?
緊急呼籲!尋獲副院長獎賞的200萬元 2位英雄不宜獨得?
※ 搜救人才孰臥龍,千山風雨嘯青峰,淒淒不似向前聲,是夢裡、尋常行遍,雲煙草棘,常使山客魂驚,英雄馳援,嘆此棚集山點點愁! ※
距今2500多前,齊國名宰相晏子他留下《晏子春秋》這本書,書裡有篇題為「二桃殺三士」的文章,說國君將僅有的二個桃子要分給三位國中勇士,就說誰的功勞大桃子就給誰吃,於是三位勇士就在國君面前述說自己的功勞有多大,當前面兩位說完之後都吃到桃子了,但最後一位說他的功勞比前兩還大,怎麼沒桃子吃?在國君面前受這種侮辱,自覺無何面目站在朝廷之上,竟揮劍自殺了,而之前吃了桃子的兩位勇士羞愧難當,都說:「我因小功而食桃,大功反而吃不到桃子,我有何面目活在世上!」說罷也都拔劍自殺。這故事表象卻說明了獎賞不公之大害,後患無窮!
屏東縣屏安醫院楊副院長登山失聯11天獲救,當搜救多日毫無進展時,同為登山好友的屏東縣議員鄭清原除了一同上山搜救,他決定懸賞新台幣200萬元給找到楊副院長的人,「只要找到人,無論生或死,都可以拿到這筆懸賞金」。這懸賞訊息當然會對整個搜救任務起了很積極且正向的鼓舞作用!如今,楊副院長已尋獲並接受醫療復健中,而鄭議員亦依約於6月17日下午分兩筆100萬的款項,匯給找到副院長的登山教練蕭某、洪某。蕭洪2人表示,目前還沒想到怎麼用,但未來會用來做為更新設備與日後攀登的準備。事情看似暫告一段落。只是,這筆獎金全數落到兩位搜救隊員口袋,似乎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這討論已不關楊副院長和鄭議員了,純粹是搜救界內部的一個「機制」或「潛規則」的討論而已!
誰找到人,錢就給誰!這前提沒錯也是應該?因為議員說「只要找到人,無論生或死,都可以拿到這筆懸賞金。」碰到錢的問題而且跟搜救界本身相關的事情,搜救界實在很難表示「意見」?但看在百岳老查的眼裡,這事,恐怕不該就這麼簡單的如此「過去了」?這樣對這一千多人次的搜救能量是非常不公平的?不管公、私單位搜救隊員,或是民間搜救個體戶的積極投入、參與,相信大家的目標是一致的~趕快把失蹤者找到!既然是自願且有這種人溺己溺的情懷,接到搜救訊息立即放下個人手邊工作,自費奔赴搜救指揮中心接受路線任務分派,鍥而不捨且無怨無悔,雖然多日來無多大進展,但並不表示渠等人員不用心!搜救就是這麼玄?這麼奇?
找到人的兩位登山教練蕭某、洪某,已經加入搜救隊3至5天,據高雄飛鷹特搜大隊陳理事長在他的臉書貼文指出,「屏東棚集山搜救勤務搜索沒有絕對,沒有誰比較厲害,唯有投入才是厲害、才是絕對。前10天密集的搜尋毫無發現,一直是本案投入10天搜索,包含負責指揮本案的屏東消防局、熱血不輸第一線人員的鄭清原議員與所有参搜人員極大的困惑,甚至連熟悉當地的部落居民也都覺得匪夷所思無法理解,甚至外界也出現了一些『案情不單純的聲音』!這10天陷入膠著的搜索結果,其中的迷思絕非是外界可以想像的!期間不斷的檢討與推理分析甚至求神問卜,案情卻是一直毫無進展;低迷的氣氛一直籠罩在指揮中心,相信每天勤務結束搭著接駁專車返回指揮所的每一位參搜人員,肯定是可以感受得到現場憂慮的氣氛!」陳理事長更在百岳老查的臉書專文中留言指出:「這次8天的協助我看到了屏消在指揮運作上坦誠的廣納意見相當難得,造就了6/16一早後續尋獲當天搜索位置的指派(蕭等原計劃搜索久保山北側溪谷,改派前往西南側溪谷)因此順利圓滿尋獲!」可見,這個尋獲任務是整個指揮中心的任務指派,各搜救小組分派不同搜救區域(每日分7、8條路線持續搜尋),全面性地展開,剛好由蕭某、洪某得到「賓果bingo」了!誠如一位山友說的,「貢獻度沒有高低,參與搜救的都是英雄~」。是以,這筆獎金該由他們兩人「獨得」嗎?誠如英雄蕭某自己所說的,「這筆獎金要怎麼用?我們還沒想到,畢竟其他隊員也很勞苦功高。」百岳老查以此「異議」就教於社會大眾!
若大家認為該筆獎金不該由渠等兩人獨得?那應該怎麼分配、由誰來分配?似乎,這個機制應該趁此次機會把它建立起來,以為爾後類案之參據!(恕百岳老查「雞婆」了!)
~ 百岳老查 2020.06.19.
附 記:
「對搜救隊員來說,或許救人成功的成就感,遠比獲得獎金更值得開心!(三立新聞網)」百岳老查建議由「南區救難委員會」許主任委員,出面召集相關單位及個人研討出一套可行又不失積極獎勵意義的辦法出來,「以杜悠悠之口」,這對搜救英雄、或搜救團隊乃至於整個搜救氛圍,都有正面、正向意義,全國搜救界、登山界以為何?本照片引自2020.06.17.奇摩即時新聞(照片由議員鄭清原提供),是屏安醫院楊副院長6月6日到來義鄉棚集山登山失聯,6月16日被高山嚮導蕭添益(左)及洪華駿(右)尋獲,2人各獲新台幣100萬元懸賞金。
百岳老查回應01:
公部門的搜救任務還在進行當中,所有參與搜救單位或個人都向搜救指揮中心報到且接受任務分派。失蹤山友是在公部門統一指揮勤務中被找到,這個「獎賞」便不能單純的以「誰找到就給誰」來「結案」?如果這個找到是發生在公部門的搜救任務已結束之後,由個人繼續搜尋或由家屬聘請專業人員協尋所找到,那這賞金給誰,答案是很明確的,沒什麼好討論的!
問題是,這找到的時間點是在公部門任務執行中;找到的方式是由指揮中心所指派的路線所找到,那這個賞金給誰,其實是有很大的討論空間?這也是百岳老查願意拋出「問題」來就教社會各界,另也提供給搜救界乃至於公部門在遂行類此任務時應該同時考量這個獎賞事宜(如果有人提供賞金時)?
相信絕大多數參與搜救人員都不是為了領賞才來的?「本來無一物,何事惹塵埃」?「制度」建立很重要,建議爾後有此「獎賞」類案,在公部門任務執行中發生,則統一由公部門按照建立的「制度」來處理(提供賞金者亦應接受此制度)!若類案發生在公部門任務搜救結束以後,則依提供賞金者之「約定」處理,誰還會有意見? 百岳老查 2020.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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