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數一個月】愛滋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怎麼了?一起來連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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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怎麼了?就這麼懶 , 露德幫你重點打包在8張懶人包裡!

#什麼是21條
愛滋感染者如果知道自己是感染者,未告知他人感染身分,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時,無論有無傳染,都將面臨刑法處罰。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這有什麼問題?
1.舉證困難 2.不會傳染還是被罰 3.成為他人報復恐嚇或濫訴的工具 4.不利於防疫 5.愛滋感染者所受的罰則高於其他傳染病(如下圖)

#附議修正愛滋蓄意傳染條例,一起為愛滋連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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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愛滋條例第21條存在這麼多疑慮,我們希望能邀請你們一同來連署,要求政府應重新檢討此法條的合理性,避免更多的愛滋感染者因為此法條而遭到壓迫,也能更符合目前的愛滋治療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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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時間: 20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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