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環境保護聯盟 徐光蓉整理
美國總統歐巴馬在多次更改行程後, 終於在十七日抵達丹麥哥本哈根參與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第十五次會員國大會, 立刻和多國元首協商, 企圖打開協商僵局。 十八日晚美國宣布與四個高CO2排放的開發中國家達成協議(哥本哈根協議)。 歐巴馬總統隨即以美東惡劣天氣為由, 匆匆返國, 丟下這少數國家達成的共識提供大會’參考’。驚愕之後, 許多國家紛紛表態: ‘有比沒有好’, ‘一個開始’…等, 海島國家代表反對, 直言’不能販售我們的未來’。 這協議對未來氣候變遷政策是否有意義? 應該先瞭解哪些是主要議題, 與這’協議’內容。
原本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成立, 是希望將氣候變遷趨勢, 和緩在人類可以接受的範圍。 這’可接受範圍’在2007年政府間氣候變遷研究小組(IPCC)報告中認為: 全球的溫室效應氣體排放應該在2000 – 2015年達最高, 之後必須每年約減少4%, 才可能有50%機會全球平均增溫不超過攝氏2度。 要達成前述期望, 並容許開發中國家尚有增量空間, 工業國應該於2020年前將CO2等排放控制在比1990年少25 -40%。
雖然還有部分人士認為氣候變遷是西方資本主義創造出的陰謀, 也有相似比例人認為IPCC報告過於保守, 應該將增溫限制在攝是1.5度內, 工業國2020年排放應該比1990年少至少45%, 以及低度開發國家、海島國家及環保團體成員為主; 多數人認為氣候變遷已刻不容緩, 但相信IPCC報告建議路徑。
以海島國家、非洲國家為主的開發中國家希望不僅只工業國在京都議定書架構下作出高於45%的減量承諾, 同時也建議應有更多非附件一國家參與’有約束力’的公約。 這項提案與工業國家期望不謀而合, 但在大會中中、印、南非等高排放國強烈阻擋, 首次公開顯示開發中國家間的歧異。
工業國雖未駁斥IPCC建議, 然在會前所提出的2020減量承諾, 部分還包含土地利用改變及延用第一階段剩餘額度等; 經過公約秘書處整理大約比1990年減少19%; 遠較IPCC建議低。 而排放高的開發中國家: 中、印、巴西、南非等認為國民平均CO2排放量尚低, 不應負擔減量責任; 為了民眾生活改善的可能, 應該保留增量空間; 是否減量及減多少自行決定, 不勞外界插手。 但仍在國際要求減量的壓力下, 提出國家減量策略因應; 附表列出現有11個開發中國家及他們的目標。 溫家寶說”參加第十五次大會是來簽約, 不是來協商的”。
(參考資料: 哥本哈根協定草案, 附件)
這次大會原本應朝向:
- 推動工業國家作出具法律約束力, 25 – 40%或更高, 的減量承諾;
- 高排放之開發中國家所提出國家減量策略, 是否應該’具約束力’或應容許外界’驗證’?
- 工業國願意提出多少財務協助開發中國家邁向低碳經濟, 及協助這些國家適應氣候變遷帶來的改變。
眼看著大會只剩兩三天, 各大陣營間彼此提條件, 希望對手讓步’, 主要議題協商毫無進展。 此時歐巴馬與四個開發中國家達成的協議, 能否帶來改變?
哥本哈根協議草案正文僅三頁敘述多為現況的文字: 承認增溫不得超過攝氏2度; 希望國家及全球排放最高點盡早達到; 認知氣候變遷對低度開發及海島國家影響嚴重, 工業國應該提供財務與技術協助適應; 重申附件一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已經提出的2020年承諾; 承認避免森林砍伐、破壞導致CO2排放的重要; 工業國應於2010-2012年間, 另外提供300億美金, 協助開發中國家減少排放; 工業國應於2020年前每年共同提供1000億美金協助開發中國家公開透明地、有效地減少溫室效應氣體排放; 成立Copenhagen Green Climate Fund作為公約下減量的財務管理機構; 2015年前完成此協議評估。
但與文初介紹相比, 不難發現: 附件一與非附件一國家現在的承諾距離IPCC建議避免增溫超過2度有明顯差距, 甚至歐盟提高減量至30%的可能都沒提, 無法達到控制增溫於2度內。 稍為略具新意是提出300億額外的減量資金, 但目前自願挹注的金額僅歐盟106, 日本110與美國的36億, 共242億; 是不是真的’額外’援助還不得而知。
為甚麼許多國家同意這’協議’呢? 協議的存在, 可算是本次大會的成果, 總比一事無成好(?) 這協議沒有要求工業國或高排放量開發中國家做更多努力, 當然美國也不需要有更積極的目標。 財務援助有數字, 但沒有說明來源, 是否可能落實充滿未知。 唯一確定的事: 這協議無法穩定氣候在人類可接受的範圍內; 經歷兩三年的國際政治協商獲得如此過於寬鬆的目標, 無法期望政治人物短期內突然改變。工業國與高排放量開發中國家或許可以暫時逃避減量責任, 不理會最直接受氣候變遷影響的海島國家、極低度開發國家的民眾, 但全球氣候變遷遲早會影響所有人呀。
附件: 附件一國家承諾減量目標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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