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德協會 活動報導】同婚後愛滋助人者Level Up
時間:2019年12月13日 (五) 13:30~17:30
地點:台北聯誼中心
講師:鄧傑 律師 / 小乖 社工
實錄整理 / 孟子揚
2019年對台灣同志族群來說是極具歷史性的一年,因為5月17日同婚專法(即《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通過,並在5月24日正式生效,隨著同婚專法施行,陸續有同志伴侶辦理結婚登記。在踏入婚姻後除面臨經濟、相處關係調適外,婚姻可能產生的親密暴力、疾病告知等法律及醫療議題也受到相當程度的關注。
對同志帕斯堤(愛滋感染者)朋友來說,疾病告知一直是伴侶關係中相當重要卻也難解的議題,經常造成他們與另一半之間跨不過的檻,另外各種衝突產生不同形式的親密暴力也成為極需重視之議題。本次邀請鄧傑律師和小乖社工分別就法律的層面及暴力議題進行分享。
第21條應修法刪除
鄧傑律師從《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的修法歷程說起,此法案一開始由民國79年制定公布,歷經多次修正的愛滋病防治條例,在民國96年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目的不僅防治疾病傳染,也注重於保障帕斯堤的權益。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第3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是一條對帕斯堤極度不友善的條文,此條文規定已知自己感染的人若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不管有無致他人感染愛滋都可視為重傷害罪,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定義不明確。此條文的由來有可能是民國94年黃淑英委員提出修正案時,第3項的內文表示「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卻在後來公布時變成了「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基於以上種種原因,期待未來能夠修法將第21條刪除。
同婚專法對帕斯堤的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稱同婚專法)有許多條文準用民法,其中有幾項對於帕斯堤會較有影響。
告知議題:告知自身的感染身分對於部分帕斯堤朋友們而言不是容易的事情,不過未來得在結婚前進行告知。同婚專法第10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997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關係中的權力不對等:同婚專法第17條第1項第7點中規定若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症,另一方可依法向法院訴請離婚,關於重大不治之症的定義,依照過去法院的判例愛滋實屬之。這法條會使得帕斯堤朋友們可能在關係中面臨到一種不安全感,若為相異伴侶更是。
親密關係暴力之外,帕斯堤更要面臨外界多重的暴力
下半場小乖社工先以一個相對人(施暴者)威脅要與受暴者的父母、公司老闆和朋友曝光個案之同志和愛滋身分的案例為開頭,在此案例中我們看見受暴者除了面對親密關係中的伴侶施以言語暴力對待,同時也要承擔起整個社會對於同志及愛滋身分汙名的壓迫,身分曝光後可能會面臨到工作權益受損、人際與家庭關係改變、蓄意傳染等法律問題和道德價值評斷之種種議題。
因應暴力的方式
小乖社工提供了許多方法供大家參考,主要可以分為事先預防及事後補救措施。
事先預防:
1.觀察對方,了解對方對於各種議題的價值觀及想法。
2.告知感染身分需要再三的評估,為什麼想講、適不適合和講完以後的協助等。
3.平時要注重自己的隱私保密,不要將個人訊息公布在網路,或將私人藥物/罐和醫療卡亂放,以免被利用。
4.絕對要安全地分手,面對面好好談會比簡訊、電話或公告網路好很多。
5.平日要適時地照顧好自己的情緒,找人說說話或是運動都是好選擇。
事後補救:
1.證據蒐集:蒐集醫院驗傷證明、人證與物證。
2.尋求協助:藉由警政、社福、醫療、公衛、民間團體等資源尋求協助。
3.理性溝通協調、避免落單。
4.冷處理,有些人會期待透過暴力的方式來獲得對方的關注。
看到未來的方向
今天兩場講座讓我們看見需要推動修法打破汙名和恐懼的循環、愛滋除罪化,並持續對話且凝聚眾人力量,使第21條更友善、帕斯堤在同婚關係中的權力更平等、情感教育以及愛滋的維權更具足。
>更多助人工作坊,歡迎追蹤:https://www.lourdes.org.tw/Album.aspx?tid=131
回應文章建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