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旗幟、布條、文宣請依規定懸掛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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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旗幟、布條、文宣請依規定懸掛散發
日期: 2009/11/30 發佈人: 新聞行政科 張淑麗 發佈單位: 屏東縣政府
年底三合一選舉競選活動剩下幾天,屏東縣選舉委員會接到檢舉黑函、未經核准及未依規定署名的旗幟、布條愈來愈多,該會請監察小組委員前往蒐證,並函請警察局、環保局依規定調查及拆除。
縣選委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之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傳車輛為限」。
同法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違反上述兩項者,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本縣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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