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跨國汙染 法院應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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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國際高度矚目,高院應發回重審

        越鋼案台灣法院裁定,引起國際高度矚目,此刻於台灣舉辦之國際人權聯盟(FIDH)40屆全球年會連署通過緊急決議文,支持本案抗告。決議文同時向越南政府和台灣法院提出嚴正的訴求:

針對越南政府:

-由公正的國際專家團隊進行真相調查,以釐清污染的源頭,並要求其負起責任。同時,也應該計算受害者的損失與賠償金。

-立即無條件釋放所有被越南政府恣意關押的環境運動者。

針對台灣法院 :

法院應審酌兩造主張,重新考量審理越鋼案,且應提供受害者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保護,以符合公正審判的標準。而從訴訟經濟的角度來看,法院也應儘速審理越鋼案。

台塑越鋼案草率駁回,百萬裁判費放水流

       台塑越鋼汙染案於2019年10月14日遭台北地方法院以沒有管轄權為由駁回,原告代表及台民間團體台塑受害者正義會、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環境法律人協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臺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於24日在台北地方法院召開記者會,隨後步行至司法院遞交國際人權聯盟決議文及跨國連署書信,民事廳專門委員丁素娟及楊惠卿科長代表接見,並要求司法院正視越鋼案離譜駁回所凸顯的國際管轄、矚目案件認定標準、矚目案件特別停分、重大案件採合議庭或法官獨任之認定等制度問題

      針對一審結果提起抗告。環境法律人協會理事長張譽尹律師表示,台塑越鋼案是由越南河靜省7000多位居民,針對台塑河靜鋼鐵廠的公害汙染,在台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求償1億4千萬餘元。越南原告及台灣協助訴訟的民間團體認為,越鋼案事涉7000多位原告以及企業重大跨國汙染,為國際矚目的重大案件,台北地方法院也命原告繳交120萬的高額裁判費。但北院卻在未開庭且未審酌兩造主張的情況下,逕以無管轄權草率駁回,明顯有嚴重瑕疵,因此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抗告,要求本案應發回重審。

本件管轄問題,適用辯論主義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黃馨雯說明,越鋼案沒有專屬管轄的問題。因此,合意管轄、應訴管轄可以排除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這個原則是最高法院,甚至本案件的法官在裁定裡也認同的。如果有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法院也會受上開管轄的拘束,但法官竟然在沒有給兩造合意管轄或應訴管轄之機會,就逕自做出裁定,這樣的裁定明顯是有問題。再者,民事案件管轄如果不涉及專屬管轄,則適用辯論主義,也就是法院只能基於兩造當事人的主張來裁判,但越鋼案中,原告主張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被告還沒有做任何的主張,法院竟然完全沒有基於兩造的主張來判決,而是自己做認定,明顯違反辯論主義。

受害人遭越南政府鎮壓,無法於越南享有訴訟公平保障

       黃馨雯表示,法院參考實質公平和訴訟經濟等精神,認定越南法院才具管轄權是錯誤的見解。法院完全沒有審酌越鋼案的受害人,於起訴過程中就受到越南政府武力鎮壓、及不當的逮捕和關押,在這種情形下,受害人在越南起訴,符合實質公平和訴訟經濟嗎?甚至越南法院在案件起訴之前,就參與台塑和越南政府的協商,顯然對於本案以有特殊立場,並不獨立,這對於受害人,亦不公平。而法院竟認為,在越南管轄才符合當事人間的實質公平,令人不解。

越鋼案和臺灣具充分牽連,臺灣法院有管轄權

       黃馨雯進一步指出,法官認為越鋼案和台灣關係薄弱,但越鋼就是台塑集團到越南所成立的公司,其股東除了日鋼以外,清一色都是台灣相關的公司,包含台塑、台化、台石化,中鋼等等,根據「以原就被」原則的精神,這案件和台灣具充分牽連。再者,台塑企業乃採高度中央集權的決策模式,企業各項重大政策及投資案均須透過行政中心討論後決定,除此之外,與本件訴訟密切相關之細部之營建、工程發包、工程管理、環境安全衛生,亦皆由台塑總管理處加以統籌。因此,本件訴訟之重要決策證據、營建計畫、工程發包、工程管理、環境安全衛生之重要經營管理證據,亦皆集中於台灣,故本件訴訟與我國具密切之牽連,一審法官的裁定相當離譜。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董事長林三加律師表示,司法應扮演維護公平正義的角色,對於我國企業在外國的汚染,造成其他國家人民的傷害和痛苦,應有司法審査的義務。當外國受害人以「以原就被」原則,前來我國提告,法院不應任意主張沒有管轄權,應尊重及感謝外國受害人相信我國司法,選擇在我國法院提告,依法進行審判,實踐司法正義。

 

駁回斷送訴訟希望,越南人民心淌血

       天主教新竹教區阮文雄神父,代為發表天主教越南河靜教區Anthony Nguyen Thanh Tinh神父聲明。該聲明表示對台灣法院對台塑造成的損害視而不見的裁定感到非常震驚、受傷,台灣法院駁回訴訟的裁定,摧毀了越南受害人的希望和生活。受害人在越南的請願和起訴權被越南政府暴力阻撓,台灣政府及法院是他們最後的出路。當本案可以在台灣提起訴訟時,受害人眼中燃起了希望。許多人捨棄了原本用來賺取生計的寶貴時間,奔波募款訴訟費用,但現在他們的希望又再次被台灣法院粉碎。該聲明認為只要加害者是台灣公民,他們就應該受到台灣法律、規範、和原則的約束,呼籲台灣的良心做出正確的事、恪守台灣的人道價值、維持台灣作為法治國家且人人享有正義的名聲。

台塑跨國汙染,台灣法院應實質審理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余宜家則表示,台塑越鋼案,它是很典型的企業侵害人權的案子。聯合國對於企業與人權的相關規範,已清楚指明國家不應該放任自己的企業,在別的國家製造人權危害。政府應該要有相關的立法管制、監督機制,避免本國企業在它國侵害人權。

      台塑越鋼公害污染,摧毀了當地人民的生計、家園與社群,而且現在汙染還在持續發生。而在這個事件後,站出來為自己與同胞爭取權利、要求真相的人,卻被越南政府關押、入罪;也因此當事人根本不可能寄望越南的法院,可以公平審理他們的案子,才會遠渡重洋來台灣法院提起訴訟。更荒唐的是,這整件事情的開端,是越南政府為了提供台塑土地,應是徵收了3300公頃的土地,造成當地居民流離失所、頓失生計。也就是說,自台塑決定在該地設廠,就開啟了一填串的人權傷害,試想這些快要列不完的清單,當地社群來說是多沈痛、甚至很可能永遠無法彌補的傷害。當前的台灣法院,對越南被害者來說最有機會讓他們得以釐清真相、彌補傷害的地方,台灣法院應要讓被害人有獲得司法審查、公平正義的機會。 

        人權公約施行聯盟召集人黃嵩立表示,過去30年來,全球化供應鏈逐漸形成,跨國投資日益增加。投資目的不外尋求更低成本、更高效率。在此過程中,資本家也更容易分散風險、規避責任。當跨國產業出現勞工或環境問題的時候,由於受限於過去較狹隘的管轄權概念,單一國法院往往無法提供有效的審理與救濟,使受害者兩頭落空。當資方分散責任的時候,他們造成的傷害,卻紮紮實實的著落在當地的勞工和居民身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提醒,各國必須採取必要步驟,防止設在本國的公司在海外有侵犯人權行為。同時也要求國家「提高國家機構和司法機構在國內法律制度公法和司法執行方面跨國合作的效力。」本案確有相當的管轄權基礎,法院請嚴肅考慮全球化投資與工商業策略對人權侵害的影響,省視我國企業在越南造成的後果,修正司法管轄權的觀念,必要時加強國際司法合作,才能在全球化的時代,為跨國侵害提供有效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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