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世紀台灣最大的環保工殤案件~「RCA桃園工廠污染案」將於09年11月11日第一次傳喚受害者。本次開庭也是在RCA公司以各種程序問題拖延審理進度後,法院第一次傳喚證人到庭作證,同時也是法扶在承接RCA環保工殤案件後,司法機構開始實質調查本案相關事實。
法律扶助基金會於2007年1月至12月經RCA自救會請求提供協助後,即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自救會進行本件集體訴訟。並經調查證據後,追加美商奇異公司及湯姆遜集團為本案被告。然而在RCA公司於訴訟過程中,不斷以程序問題拖延案件審理程序程序,於是歷經八次開庭之後,法院終於決定在11月11日早上10點30分開庭傳喚第一位受害者出庭作證,以查明RCA公司的違法事實。
本次傳喚證人「阿窕」及其它受害者,現場控訴RCA公司如何草菅人命,漠視員工權利,而相關社福團體如:台灣人權促進會、工殤協會也至現場聲援。
RCA職業災害--大事記
1970年
美國無線電(RCA)公司在桃園及竹北設廠。
1986年
桃園及竹北廠被美國奇異公司合併。
1988年
湯姆笙公司併購桃園及竹北廠。
1992年
湯姆笙出售桃園廠給宏德、竹北廠給中國電器優志旺公司。RCA正式關廠。
1994年6月
環保署長趙少康召開記者會檢舉此污染事件。污染案首度被揭發。
1998年6月
RCA廠區受污染之地下水證實無法整治。
1998年
RCA職業性癌症員工自救會正式成立(以下簡稱「自救會」)。
行政院成立「RCA跨部會專案小組」。
2001年1月
行政院專案小組解散。自救會在工傷協會成員陪同下,至行政院抗議、至立法院陳情、至外交部陳情。第一次代理律師會議,義務律師團正式成立。
2002年2月
義務律師團取得勞委會之保證書後,向法院聲請對RCA公司之資產為假扣押。但經查詢RCA營利事業所得申報資料後,得知RCA公司已於民國87年間將公司近二十八億元之存款資產匯出海外。RCA公司於台灣形同脫產。
2004年4月
自救會委任張靜怡律師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2005年3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自救會尚未為法人登記,不具有法人格,以程序理由駁回訴訟。
2005年4月
自救會聲明上訴。
2005年8月
台灣高等法院仍以自救會未依法辦理社團法人登記為由,以程序理由駁回上訴。
2005年9月
自救會上訴最高法院。
2005年12月
最高法院以原審僅以程序理由駁回自救會之訴,且該程序要件在法律上可為補正,因而認定原審判決不當,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2006年3月
台灣高等法院亦以台北地方法院94年以程序判決駁回自救會之訴不當,將案件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2007年1月至12月。
自救會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協助後, 法律扶助基金會即成立義務律師團協助自救會進行本件集體訴訟。並經調查證據後,追加美商奇異公司及湯姆遜集團為本案被告。
2007年12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完成訴訟程序爭議之辯論,開始調查並審理RCA公司是否違法使用、傾倒有機溶劑之事實。
2009年11月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傳訊自救會首位證人「黃春窕」到庭作證,以向法院說明RCA確有違法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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