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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倪安決定上訴台北市警局長黃昇勇被判無罪

2019/07/19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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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朱水文

        周倪安於宣判後表示決定繼續上訴,民進黨政府應該重新調查,真正轉型正義的實踐,尤柏祥律師表示非常失望,現場指揮揮官可以讓災害降低而不作,國家暴力施加在手無寸鐵的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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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經五年 ,周倪安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黃昇勇等殺人未遂案,於  2019 年7 月18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林孟皇、陪席法官趙書郁、受命法官蔡英雌,宣判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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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理由黃昇勇依法令所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依刑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自屬不罰。自訴人周倪安得上訴;被告黃昇勇不得上訴。周倪安對5位被告提起刑事自訴時,其中對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3人所提起的自訴部分,因另案自訴人周榮宗黃子晏已先行具狀向台北地方法院對他們提起自訴,經台北地方法院以2014 年度自字第18號(現案號為108年度自更二字第5號)受理在案,與本件屬於裁判上一罪的同一案件,就此重複起訴部分已經台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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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年3 月17日下午2 時左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張慶忠召開聯席會議,排定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議案時,在台下以隨身型麥克風宣稱:服貿協議已逾3 個月的審查期限,依法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等語,會議隨即中斷。此項爭議引起群眾憤怒於2014 年3 月23日晚間進入行政院院區抗議。周倪安當時擔任立法委員,為保護學生及群眾不受傷害,於同日晚間隨其他民眾至行政院院區靜坐抗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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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在323陳抗事件中展開驅離民眾的行動時,部分員警違反比例的武力實施,至少造成周倪安林明慧等42人分別受有身體上傷害。周倪安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時,所告訴的被告除江宜樺等5人之外,另包括:「數名年籍不明身份待查之警員」,所告訴的犯罪事實也載明:「以上開具殺傷力之武器如警棍攻擊前往保護學生及群眾,身著立法委員背心、與一般民眾有明顯區別之立法委員周倪安頭部,並用腳踹其胸部、腿部至其暈厥的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及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等罪嫌」。 

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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