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倪安決定上訴台北市警局長黃昇勇被判無罪
公民記者:朱水文
周倪安於宣判後表示決定繼續上訴,民進黨政府應該重新調查,真正轉型正義的實踐,尤柏祥律師表示非常失望,現場指揮揮官可以讓災害降低而不作,國家暴力施加在手無寸鐵的民眾?
歷經五年 ,周倪安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黃昇勇等殺人未遂案,於 2019 年7 月18日上午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林孟皇、陪席法官趙書郁、受命法官蔡英雌,宣判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無罪。
判決理由黃昇勇依法令所為,具備阻卻違法事由,依刑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自屬不罰。自訴人周倪安得上訴;被告黃昇勇不得上訴。周倪安對5位被告提起刑事自訴時,其中對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3人所提起的自訴部分,因另案自訴人周榮宗、黃子晏已先行具狀向台北地方法院對他們提起自訴,經台北地方法院以2014 年度自字第18號(現案號為108年度自更二字第5號)受理在案,與本件屬於裁判上一罪的同一案件,就此重複起訴部分已經台北地方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而確定。
2014 年3 月17日下午2 時左右,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張慶忠召開聯席會議,排定審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下稱服貿協議)議案時,在台下以隨身型麥克風宣稱:服貿協議已逾3 個月的審查期限,依法視為已審查,送院會存查等語,會議隨即中斷。此項爭議引起群眾憤怒於2014 年3 月23日晚間進入行政院院區抗議。周倪安當時擔任立法委員,為保護學生及群眾不受傷害,於同日晚間隨其他民眾至行政院院區靜坐抗議。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在323陳抗事件中展開驅離民眾的行動時,部分員警違反比例的武力實施,至少造成周倪安、林明慧等42人分別受有身體上傷害。周倪安向臺北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時,所告訴的被告除江宜樺等5人之外,另包括:「數名年籍不明身份待查之警員」,所告訴的犯罪事實也載明:「以上開具殺傷力之武器如警棍攻擊前往保護學生及群眾,身著立法委員背心、與一般民眾有明顯區別之立法委員周倪安頭部,並用腳踹其胸部、腿部至其暈厥的刑法第271條第2項殺人未遂罪及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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