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災損補助權益小心別過期【屏縣府農業處】
你的災損補助權益小心別過期
莫拉克風災受災農漁民 請保握申請證明書期限
日期: 2009/10/16 發佈人: 新聞行政科 張淑麗 發佈單位: 屏東縣政府
為協助莫拉克風災受災農漁民復建復耕,有關受災證明書之受理期限延至98年10月31日止,請把握申請期限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
農業處表示,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農民申借低利貸款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救助地區之翌日起10日內,向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發受災證明書。
但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9月22日農金字第0985080491號函:農委會前於98年8月19日及9月1日公告因應莫拉克風災之農業金融協助措施(含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本金、利息寬緩措施及舊專案農貸本金展延1年、展延期間利息免收措施),其受災證明書之受理期限已延至98年10月31日止,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書期限延至98年11月30日止,農業金融單位受理期限均至98年12月31日止,並明定本措施不受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9條規定之限制。
(新聞發佈 農業處農會輔導科 劉瑞孟08 7320415分機3720)
(資料來源:本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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