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改議題二_監察院的定位與存廢
五權分立中的【監察權】,屬於「三權分立」中,由國會立法權所獨立出,融合中國政治史中的「御史大夫」概念,所以具有針砭國政、澄清吏治的崇高位階。並且將「審計權」由立法院移轉至監察院,使政府財政預算的編列審查與決算後的審查,分別由不同的民意機關進行監督,也使行政權在財務編列與使用上,受到更嚴謹的監督。
由於「監察權」是由三權分立的「立法權」所分立出,所以「監察院」原本是道道地地的民意機關,這是無庸置疑的。在中華民國憲法本文中,監察委員是由各地方議會所推選出的代表所組成。不但總統不能干預監察院的人事,甚至立法院也無權干預監察院的運作。
但在李登輝所主導完成的憲法增修條文中,凍結了地方議會推選監察委員的方式,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方式任命。如此一來,監察院的「民意機關」性質被完全消滅,相對就失去了原本應有的針砭國政、澄清吏治的功能,尤其是監督、糾正總統權的超然立場。所以,監察權的成效不彰,甚至引發監察院的存廢爭議,其源頭都是因為憲法增修條文惹的禍。
中華民國五權憲法中的立法院與監察院,如同美國的參眾兩院,都是屬於民意機關,但卻比美國的參眾兩院的運作更有效能。所以,我們真正該專注的問題,不是監察院的存廢,而是如何使監察院回歸「民意機關」的角色。監察委員的產生,應回歸各地方議會推舉地方賢達人士出任,回歸監察御史的崇高地位,對包括總統在內的行政體系,進行糾舉、彈劾…等監督國政、澄清吏治的功能,避免總統及各級公務體系的不當施政、過度濫權、行政怠惰…等情事,使政府施政能更有效能且符合民眾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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