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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山難共被消防單位給罰了249萬 內政部訴願會說 免罰

2019/04/15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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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山難共被消防單位給罰了249萬 內政部訴願會說 免罰

 

※ 台灣是一個民主自由的國家。這個國家偉大的地方,就在於每一個人都有做自己的權利。這個國家,保障所有國民,自由選擇的權利。在這裡,我要以總統當選人的身分,鄭重呼籲,任何人,都必須尊重這份自由。(2016.01.16.蔡英文當選總統感言) ※

 

登山客對地方政府關於「違規登山」而開罰鉅額之「搜救費」行政處分案,登山界普遍認為這項裁罰是不當的,甚至是違法的?已嚴重影響登山活動之發展,更損害登山者的權利與利益,所以多位被罰的登山苦主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與「自由心證」的公部門直球對決!不信正義喚不回,不容公理盡成灰!

日前(2019.04.08.)報載,「花蓮縣消防局針對去年轄區山域發生的3起事故,依『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開出3案總額近249萬元的搜救費,卻由登山隊員『平均分攤』!隊員不服提起訴願,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上月底撤銷消防局原處分,訴願人不用付高額搜救費!消息一出,著實讓許多山友鬆了一口氣。訴願法第95條:「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花蓮縣消防局表示,『會遵守內政部之訴願決定,另為適法性之處分。』」(為什麼要等到訴委會撤銷後才來這招「另為適法性之處分」,而不是裁罰前就應該要審慎考量的嗎?這樣的搞法,造成極大民怨,政府形象及公部門的公信力怎麼會好呢?)

正因為,登山者要的不是溫室,而是山林試煉場;若決策錯誤(如搞出「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這玩意),政策就難以執行,甚至是無法執行。內政部訴願委員會體察到民意之所在,做出接地氣、接山林靈氣之見解,進而撤銷花蓮消防局之裁罰,真知灼見令人佩服,其主要論訴略以:

1.地方政府自訂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第14條說「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關鍵這個「得」字,訴委會認為,當地方政府要用這個字來裁罰時之客觀依據為何?「得」與「不得」之標準在哪?因為條例裡沒有具體之依據,所以不能亂「得」以巧取搜救費!奉勸地方政府的消防單位不要「得」意忘形、「得」了便宜還賣乖?以為隨便、隨意、隨興就「得」以把手伸進老百姓的口袋裡?

2.續上述之「本府『得』以書面命『其』支付搜救費用。」這個「其」字,也不能隨便指稱或亂點鴛鴦譜!這裡的「其」字應該指「被搜救者」,至於那些同隊人員並不包括在「其」字裡面,要其他隊員分攤搜救費,是不當之「自由心證」。因此,其他隊員免罰!另,訴委會說,「從自治條例其他條文中看來,高額搜救費似以『登山活動者強制投保登山綜合保險』及保險的『緊急救援費用保險金額作為搜救費用上限』來分攤風險,並非由團員共同分擔。」誠屬高見及正見!只可惜登山險不支付航空器之費用,「強制」保這種「登山綜合保險」其意義又何在?

3.山難搜救任務是政府及民間多個單位共同出任務,出勤時所衍生之搜救費用,包括消防局以及相關參與搜救機關(軍方、林務局、國家公園)的費用,因其他機關的法規並沒有相關收費規定,令人不解的是,何以地方政府敢大辣辣的對登山客「巧取」搜救費用?是以,訴委會質疑以地方「自治條例」規範搜救費用的妥當性及合理性,因此認為消防局原處分「顯有率斷」應予撤銷。這個撤銷見解是法律常識,只是地方消防單位似乎「衝」過了頭,將自己的公信力「顯已摔斷」?

 

據悉,花蓮縣消防局自從2017.09.14.公布實施「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以來,2018年起陸續對發生的3起山難事故求償搜救費,包括:

A.2018年2月份,八通關越嶺道土葛駐在所案(團員6人,1人墜谷死亡,搜救費144萬8147元,其餘5人每人攤支28萬9629元)。

B.2018年2月份,八通關越嶺道馬沙布駐在所案(團員7人、1人墜崖死亡,搜救費92萬2578元,其餘6人每人攤支15萬3763元)。

C.2018年4月份,馬博拉斯橫斷(團員10人,1人高山症送醫,搜救費11萬8239元,10人每人攤支1萬1823元)。

D.2018年2月這2件山難的「被搜救者」均死亡;4月馬博山難的被搜救者存活。3件山難事故除了被搜救者之外,其餘團員包括馬沙布案的6人、土葛案5人及馬博案的9人,全部團員都是自行徒步下山,並未搭搜救直升機卻要攤支搜救費用,這依的是什麼大法?這樣的公僕不該追究濫權責任嗎?

E.似乎,消防單位不管三七二十一,「一人出事、全隊受罰」(連戰場上的「連坐令」都終止幾十年不用了,現在公部門這種「一人犯錯全班連坐處分」,真不知今夕何夕?)除了罹難者不用罰外,其他活著的團員人人均攤罰額,這罰得天怒人怨,所以才會有這3案的同團隊員都不服,分別向內政部提起15個訴願案,真的要替這15位「不畏強權與官威」的山友拍拍手。古代老百姓受到重大冤屈時,往往會上衙門去「擊鼓申冤」,以求公平裁決。相同的,山友受到這種狗屁倒灶的胡亂處份,當然要挺身申冤、申訴,畢竟權益是爭出來的!這更證明,登山界必須適時發出聲音與怒吼,絕對不能讓公部門「予取予求」的踐踏!

當政府濫權時起而反抗,不僅是人民的權利而且更是責任。打從地方政府依據其「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開始裁罰登山客時,百岳老查就大力抨擊公部門裁罰的法理依據,尤其扯淡的是「越俎代庖」,替中央政府向登山客撈錢,當時百岳老查就質疑這些搜救費用怎麼算出來的?收費依據標準在哪?可公部門不但不理且越罰越高興,越罰越順手?當時有些案子的罰款繳了,公部門說案子「順利」結了?但,當時百岳老查並不這麼認為?山友有錯當然會勇於承擔,但是不透明、不公正、不公開的裁罰(含求償),以及有適法性與處罰之有失比例原則,則老百姓萬萬不能接受!所以也敬告公部門,「於法無據的錢不能亂拿!拿了絕對會有事?」現在被訴願委員會狠狠地打槍,若已收了錢,不但該盡快退還給登山苦主,更要對胡亂作為的公務員懲處!也有在爬山的內政部長「勇哥」,你以為呢?

~ 百岳老查 2019.04.15.

 

附 記:

1.改革的希望,一向握在我們登山人自己的手上;前進的力量,一直存在我們登山人自己的腳下。登山的人若你的權益受到公部門的侵害或剝奪時,應該求教於法律專業人士,或翻翻相關法律規定,進而採取必要的法律行動,以維自身權益。

2.內政部是受理訴願的機關,但處分機關是花蓮縣政府,現在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把處分撤銷,花蓮縣政府本於權責,可以再斟酌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內政部尊重地方政府的行政裁量權。花蓮縣消防局表示,會遵守內政部之訴願決定,另為適法性之處分(2019.04.09.東森新聞雲)。至於,花蓮縣消防局會所謂的「另為適法性之處分」將是如何,大家等著看吧!

3.本照片引自2017.11.04.蘋果日報,是空勤總隊海豚直升機執行任務(資料照片)。該報導指出,內政部今天公布最新統計,今年1到9月空勤總隊共飛行,共飛行3421架次,較去年同期減少43架次。執行空中勤務救援、救難等5大任務(註,包括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共飛行860架次,其中以「空中救難」345架次,占40.1%為最多,山難搜救142架次(約占16.5%)創歷年新高。百岳老查以為,因為登山人口日增,在山中發生事故的比例自然會提高一些些,這本正常之事,無需過度解讀,更不能誣指為「濫用社會資源」?請公僕們,腦袋清醒、清楚一點好嗎?不要與媒體「唱和」,製造出許多登山「戰犯」或「過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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