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跑山友繳清239萬餘元罰金 案雖結了但「爭議」似仍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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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跑山友繳清239萬餘元罰金 案雖結了但「爭議」似仍未了?

 

※ 一個國家並不是由於土地肥沃,而是由於自由,才被認為是文明的。(孟德斯鳩) ※

 

去(2018)年12月底,轟動一時的攀登中央山脈南三段的彰化縣葉姓山友,因請求支援又「落跑」以及「不當」使用直升機下山而被指控「浪費社會資源」?南投縣消防局卻以為「民氣可用」,進而指葉某違反該縣自訂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被開罰了8萬餘元。也許因為這個案子太特殊、太具指標性作用、太有殺雞儆猴的嚇阻意義?所以南投縣政府消防局膽子大起來了、心橫起來了?因此,就卯起來洋洋灑灑的開出一張「求償」清單:一.地面搜救總支出共8萬8563元。二.還越俎代庖的替空勤總隊向登山客求償搭小黃直升機的費用222萬3133萬元。總計這位葉姓苦主一共繳交了239萬1696元。不禁讓人要問,這是什麼樣的惡法?這是什麼樣的「剝皮」政府?套句法律用語:「罪、刑相當原則,尚非無再行慎酌之餘地」(這種用語實在太拗口)?講白話點就是,罪刑相當的原則,就是要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符合社會的法律觀感。

罰款繳了,公部門說案子「順利」結了?但我們卻不這麼認為?山友有錯當然會勇於承擔,但是不透明、不公正、不公開的裁罰(含求償),以及有適法性與處罰之有失比例原則,則老百姓萬萬不能接受:

1.說,葉某未依登山計畫進行登山,被處3萬元(條例是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本案採最重罰)。葉某未領有基本救命術證書等違規事證明確,又被處5萬元罰款(條例是處1萬以上5萬元以下,本案採最重罰)。試問,這兩項採最重罰則的依據是什麼?透過什麼樣的機制所訂出的這個罰則數據?是什麼人的意思?罰6000元到3萬、罰1萬到5萬元,這中間又有什麼法定的「行情表」來參據?如果以上的提問,南投縣消防局卻拿不出具體依據,那麼這個裁罰,人民會服嗎?人民不該反抗嗎?

2.消防局說,本案地面搜救費用則是8萬8563元。其中包括出動13名搜救人員(12名警消及1名義消)的「超勤及執勤物資」費用。試問公務員執行勤務因實際需要而加班,不是都編有加班費(超勤津貼)且按實際支出核銷嗎?怎麼還會向老百姓要加班費?「執勤物資」究何所指?執勤時,吃的用的都要被救百姓埋單嗎?這又是什麼道理?至於義消支援之經費,由被搜救者支付尚屬合理且該當。南投縣消防局敢不敢公布一下該局2018年12月份該消防單位之加班費發放情形?這些加班費是不是都由預算來支付?本案向被搜救者要「超勤」費及「勤物資費」的依據何在?

3.縣消防局說,本案涉及「濫用救災資源情節」部分,空勤總隊表示出勤費用採「時」作為計算標準,包括機組人員人事費、油料費、保養維護費等林林總總都包括其中,每小時費用為19萬4727元,此次救援飛了5趟合計11小時又25分鐘,費用為222萬3133元(這是該隊的預算編列?如果是,怎麼會將之用來向被救者求償的標準呢?何況預算常常有「浮編」之嫌?上述這些細項的法律依據在哪?)。試問縣消防局所謂的「濫用」是透過什樣的機制來認定?又依據什麼法令可以代替中央單位的空勤總隊來「求償」?請公布本案縣消防局與空勤總隊就求償這乙節之往來公文書?如果沒有正式的公文書,則本案空勤部分之求償則是一場鬧劇?當中有什麼法律效力?若沒有法律的依據或授權,這個「代求償」還有效嗎?如果無效?該222萬3133元是否該返還給葉姓山友?另,空勤總隊要向被救者求償,請拿出法律依據與法定收費明細依據,否則就是「於法無據」的求償?不但要退還罰款且要追究相關人員濫權的責任?民主時代執行公務一切依「法」行政,空勤總隊你依的是什麼法?要求償不能自己來嗎(透過消防局來求償是什麼意思)?為什麼要縣消防局「代勞」?葉某已經繳的這筆空勤求償金,現在到哪裡了?做什麼用?能一併公布嗎?難道公部門可以這樣卯起來一起亂搞嗎?敬告空勤總隊在未立法前,這個由南投縣消防局「雞婆」搞出來的「求償金」,絕不能拿?

 

南投縣從2017年2月2日實施「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以來,這是第一起被重罰及求償的案件,當中充滿著瑕疵與爭議?相關單位依法行政沒有什麼見不得人的事?該公布的公布,該說明的說明,不該拿的錢不能拿,已經拿的要退回來且要究責?老百姓爬個山好像犯了天條大罪一般?聽說,車禍撞死人賠償行情大約在350萬到450萬元之間(案件差異性大,待查)?另,2014年5月21日發生的鄭捷在北捷殺人案,造成4死22傷慘案,新北地檢署於案發後,已核發犯罪被害人補償金855萬餘元,給4名死者家屬,平均每名死者其家屬可領到約213萬餘元補償金?然而,光爬個山不小心出了狀況,就要被求償239萬餘元,似乎罪大惡極簡直超過殺人犯?此一巨額罰款令岳界騷然,山友等「有志之士」汗喘相告,而吾岳界同志益當奮勵堅拒!政府不是營利機構,試問,這收費行情經得起檢驗嗎?像話嗎?符合比例原則嗎?登山界就這樣吞了?忍了?默認了?退志了?老百姓違反相關規定不是不願意被罰,而是政府處罰老百姓也要依法且合理,不然與土匪集團何異?

老百姓都知道,當前的國家財政狀況並不好,國家的債務已經高達5.3兆元,這表示全國每位國民平均要背債22.7萬元的國家債務,政府平日不斷叫苦叫窮,但再怎麼窮而把腦筋動到老百姓的口袋裡,也要合情合理合法啊!否則,就叫這個政府「窮斯濫矣」!苛政的本質是任意權力,任意訂個什麼登山的管理條例,就要來收錢、就要置登山活動於死地?難不成中華民國已經淪落到像《清史稿》上所說的:「明末,苛政紛起,籌捐增餉,民窮財困」的地步了嗎?果真如此,民心盡失矣?嗚呼哀哉!

~ 百岳老查 2019.01.21.

 

附 記:

1.岳界名人楊大在其臉書裡提到他日前與登山界人稱老山猴的周業鎮兄會面時,楊大透露這樣的訊息:「我們當然很好奇的追問葉男(按,指2018年12月間獨攀南三段出事坐直升機下山引起公幹且繳交罰金及求償金239萬1696元的苦主)在繳清了罰款了以後是否要接續著提訴願,前輩(指周兄)搖著頭說『沒了』,這件事情對他們造成很大的精神壓力,也常常有媒體在追蹤他們,葉男以及葉男夫人為了這件事情已經掉了十幾公斤,為了他們兩個女兒的未來及不被騷擾,他們決定放棄訴願,以求回到之前正常的生活。」這看在百岳老查的心裡真的是百感交集:A.做任何事情都有其風險在,何況是登山。很單純的登個山,不幸出了點意外卻惹出一堆類似罪大惡極的追殺,這「起鬨」實在有點過了頭?B.辛辛苦苦工作了27年(基層配電技術員,平常得爬電桿維修,坐櫃台服務等),登山出了事就無奈的退休了領了一點退休金(200到300萬元之譜),就這樣拿來繳交登山的「罰金及被求償金」,情何以堪?C.求償金是給空勤總隊的,但該隊拿了這筆錢應該算是「黑錢」?因為該隊並無向被救難者求償的法源及額度依據,是以該隊屬公務單位收的這筆錢不但該歸還而且要追究相關責任?D.有法律專長的山友們,是否能提供一些法律見解,或許可以協助葉姓山友保住這個辛苦一輩子的退休金?E.建議葉姓山友是否循法律途徑去努力看看(不輕言放棄)?

2.根據「行政罰法」的相關規定,我們要深深質疑(百岳老查不是學法律的,故有此疑問就教):

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試問,空勤總隊當時的求償並無明文規定啊?

第13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試問南投消防局,葉姓山友當時是否有「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與「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之情況?

第42條:「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另,「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也有規定說:「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葉姓山友有陳述意見的機會嗎?若有,他的陳述意見又是什麼,經得葉某同意,可以公布嗎?若沒有給葉姓山友陳述機會,就逕予裁罰及求償,這是否適當?

3.戒嚴時期政府為了「戒內防外」,以「國家安全、維護治安」實需為由,管制人民出國、出海,甚至連入山也管制。1968年國防部頒布「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即使人民在山地管制區域內有私有土地,也須具齊資料申請才得以入山。照片一,是奇萊北峰下山途中。照片二,引自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所舉辦的「解嚴30周年特展~山也禁、海也禁」資料照片。那種「風聲鶴唳」年代有這種舉措也許可以諒解?但現今這個民主的台灣對「山也禁、海也禁」的情況,並沒有多大改善,問題出在哪?一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的訂定與實施,岳界被污名化的情形越來越嚴重、越來越不堪,似乎還沒到底線?顯然這種政府生了很大的病?生了濫法濫權之惡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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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a 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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