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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自用住宅地價稅開徵了!

2009/09/09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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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98年自用住宅地價稅

申請期限9月22日

如果地上房屋未出租或營業使用,而且有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請趕快向稅捐處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稅額可減少4倍以上哦!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松山分處 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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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戶所可代收地價稅自住申請書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了沒?臺北市稅捐處松山分處表示,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享受優惠稅率及減免之申請期限截止日,為每年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922日,如果您的土地供作自用住宅使用或無償供公共使用及騎樓用地,請記得一定要在9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如在923日以後申請,就要等到明年才可以享受優惠。該分處表示,私人土地如果無償提供作為巷道或廣場公共使用,只要不是建造房屋應該保留的空地,都可以申請免繳納地價稅;供公眾通行使用的騎樓也可以申請減免地價稅。該分處進一步表示,一般用地採累進稅率10‰55‰課徵,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是2‰,兩者稅額相差達4倍以上,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必須符合以下5項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00平方公尺為限。該分處表示,因松山分處與松山區戶政事務所不在同一辦公大樓,為了提供更便捷的服務,貫徹「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之政策,民眾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手續後,可直接向該所承辦人員索取地價稅自用住宅申請書,當場填寫完後,由戶政人員代為收件再轉交稅捐處承辦,免除民眾來回奔波之苦。該分處特別呼籲,如果您的土地使用情形符合減免地價稅或自用住宅規定而還沒有申請,請記得在9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分處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就可以減免或適用自住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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