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難國賠案免賠定讞 然後呢?
山難國賠案免賠定讞 然後呢?
※ 天之生物,惟人為貴;律之所設,人命為先。審得張某,奔走山林歧徑,何故驅趲死路?或控消防搜救不力,家屬心不肯甘,切切聲悲,告官求公道!法曹明鏡高懸,訪得實情,用試其法,罹山者誠屬自作之孽,惟恨孽海猶然驚心,深山之魂盤桓,冥途淒涼,盼世人以鑑之…。 ※
前後喧騰7年之久的「山難國賠案」終於塵埃落定,最高法院於2018.11.14.駁回上訴,南投縣消防局免賠確定。判決理由略以:
1.尋獲張男遺體的黃姓山友,已排除警消搜救過的路徑。(百岳老查按:山搜除了真功夫外,也要有幾分運氣,似乎屍體會找有緣人?)
2.張男在山區迷路後打電話給女友,女友向北市警方報案,南投縣消防局獲報時已入夜,且須準備救援器材等,因此隔天3月1日早上出發搜救,並沒有延誤。(百岳老查按:山搜任務不是說走就走的隨興行為?消防隊除了本務救火、救護外,山難搜救對正常消防勤務干擾非常之大,亟待解決?)
3.由於山區廣大、定位不易,南投縣消防局獲北市警方轉告張男手機基地台位置後,有定位搜尋,但張男後來也離開原本定位的位置,警消並非毫無作為。(百岳老查按:小小一個台灣,南北縱長約395公里,東西寬度最大約144公里,竟然存在著那麼多通訊死角、死區?以現今通訊科技而言,實在有點匪夷所思?另在山域發生迷路時,當事人之行為很難用常人概念去想像,熱鍋上的螞蟻,亂衝亂撞,短時間內可以衝好幾公里,有時會鬼打牆似的在一定區域內亂走亂轉,若碰到壞天氣,大概這戲就完了?)
罹山者張博威從來沒爬過高山,第一次卻以獨攀方式選擇岳界認為不太好惹的白姑大山,似乎這是一個「致命」的決定?在他登山迷路的當天下午,百岳老查正好從白姑大山下山,如果第一時間張博威的迷路通報發出之後,百岳老查也許可以從無線電對講機中接(截)獲就近搜尋之訊息?以百岳老查之經驗,此路線最容易走岔之轉折關鍵點,就在水管路上的左後急轉入正確的路徑處(當時此地沒有指標,似乎也沒明顯路條?沒走過的人很容易錯過這個正確的轉彎點),張博威在該轉的地方未轉而沿著水管路一直走,一步錯步步錯,以致造成憾事!登山界雖然同感惋惜,但對家屬提出國賠訴訟則相當不以為然,尤其難以令人接受的是一審的法官「一時失察」,同樣踏出「有爭議(我不敢說是錯誤)」的判決?好在最高法院在3年後「修正」過來,結束這一場悲劇的「鬧劇」!
針對此哄哄嚷嚷的國賠案免賠確定後,百岳老查實在感慨萬千:
1.山難事故救援(當然包含搜救)工作,自2002年元旦起由消防署負責,這是台灣山難搜救開始走進岔路的第一步,也只好因循度歲月、積衰難起弊的一路走將過來!而台中市於2016年6月通過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肇因於這個「國賠案」,這是走在岔路上又誤入另一個岔路的「亂象」?或可說,2015年的國賠一審判決殺了消防等搜救單位,而消防單位卻回過頭來殺了登山活動!(迄今已有台中、南投、花蓮、屏東、苗栗等5個縣市訂此條例)
2.或說登山容易「入門」,只要你有勇氣跨入登山口你就入山門了?但要專精、要能自救又談何容易?沒有三兩三請不要上高山?在登山界有一些山友「沒吃幾天清齋就想上西天」的大有人在?登山的朋友們也要衡量一下自己的實力,不要「好高騖遠」,尤其不要不信邪的獨自向大山去挑戰,若你不信邪的想「一步登天」的誇大自己的能耐,或許真的會讓你「一步升天」呢?山,會懲罰對他褻瀆或不自量力的人!
3.一步一腳印的累積自己在山林活動的軟硬實力,山就在那裡,不要急著想要快速完成一定的百岳山頭數?不要聽一些對山林輕忽的唬爛話或噱頭,別人能,你不見得能?別人要去死,你也要跟著去死嗎?建議初涉登山的山友們,先跟社團走、先從郊山及大眾化路線走起,將信心、要領、心得與興趣走出來之後,再來挑戰大山都還不晚,登山不用急也不能急,早登晚登都是登,不必炫耀比別人早登一步或多登一座!
4.登山出事了,先學會自處自救才有更大的獲救機率,千萬別在山林裡胡亂衝撞,徒耗體能與徒增危險機率。因為山難救援旨在減少傷亡,也就是說,你山難了,你或你的家屬對國家並沒有要求「登山零風險」的權利。只要你入山,你對山難的發生是沒有「豁免權」的!
5.山難國賠一審判賠後,南投縣消防局陳副局長曾表示,「從日本山岳警備隊迄美國、英國等歐美國家,都有設立全國性的山難搜救單位,專責負起山域救難工作,並定期進行搜救案例、學術、技巧研習與設備汰舊換新,相較之下,台灣消防弟兄『包山包海』,工作顯得吃重又辛苦。」這就是敢怒不敢言的官話嗎?如今山難國賠案免賠確定,洗刷了當年參與山難搜救警消等單位「搜救不力」的指控,然而一條年輕寶貴生命的逝去,卻也教人不捨。從幾次法院判決文看來,山難搜救確實是個專業工作,宜由專業單位專責處理,而不是「掛在」消防隊身上。建請消防單位主動提出修法成立專責單位,或在消防體系內成立獨立的山難搜救單位,進而充實搜救人員、裝備及訓練強度,畢其功於一役!這絕對比消防單位去搞個什麼「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還來得重要與迫切!
6.在監察院2011年針對山難搜救不力的「糾正」案指出,消防署所擬的「特種搜救隊五年中程計畫」(草案),計畫以5年為期,分年晉用至261人力;分區(北、中、南、東)建置特種搜救中隊(這特種搜救中隊是「專責」的山難搜救單位嗎?)以填補人力及工具之不足(當時有關特種搜救隊各分隊駐地有效救災人力顯示,第一線現有人力只有66人)。只是7年又過去了,消防署的「特種搜救隊五年中程計畫」結果是怎樣了?難道不該讓國人知道嗎?而這個「特種搜救隊」對山難搜救的能力又如何?「戰力」展示一下可以嗎?
山難國賠案這個不堪聞問的「問題」既然已了,然因此案而起的「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這個「違章建築」,是不是也該一併拆除?訂定這個條例只證明消防單位來管山、管登山實在是外行裝內行,也離譜到極點!「國家廣立機關,設官分職,各有職掌或管轄,旨在分別負責,以共同達成國家目的。」消防單位應本「權力分立原則」,堅守「國家分官設職,各有所司」的立場,堅決反對不合消防職權及業管範圍之「額外」勤務,那先從這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給「凍結」掉下手!否則,下一個山難國賠案應該不會隔太久?因那已經超出消防本務工作太多,消防單位不能把它「攬牢牢」!中央政府更不能龜縮起來「不作為」啊!
~ 百岳老查 2018.11.19.
附 記:
1.「一般小公務員不會變成政客,但要變為官僚很容易,國家每多一個官僚,政府效能就低落一分。」管山的官僚已經不少了,半路卻殺出消防這個「程咬金」來摻一腳?而且還儼然成為登山活動的「殺手」?這就有點荒腔走板了!相信基層消防員既百般無奈又百般的不願意?只是,基層消防員們你那知你們長官的「為官之道」眉角?照片一.引自2017.12.29.東森新聞雲,高等法院判南投縣消防局免國賠,圖為搜救資料照(圖/南投縣政府)。照片二.引自2018.11.15.蘋果日報,是最高法院駁回男大生張博崴山難求償國賠案,南投消防局上下士氣大振(資料照片)。
2.「你們的聲音,我聽見了」這是蔡英文總統主政後常講的一句話,只是,聽見了人民的聲音,然後呢?成立山難搜救的專責機構的聲音被政府聽見了嗎?然後呢?登山界對地方這個「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皆曰不可,中央政府聽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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