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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煌醫師對立法院快速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之建議

2009/08/31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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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莫拉克颱風造成台灣南部前所未有的損害,讓台灣的山林、沿海地區受創空前,「安全、有效、迅速的推動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作」是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開宗明義的第一條,本條例也於昨日快速地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做為政府投入莫拉克風災重建的最高指導原則。
雖然在救災及緊急安置告一段落之後,災後重建工作有急迫性,然而綜觀本條文偏重供水、輸電、遷村、臨時就業、保險分擔、垃圾處理…之緊急因應,但攸關到災民後續的長期安置、生活照顧、國土復育、產業發展…著墨甚少,以及我們能否從這次的災難中得到教訓,重新審視台灣的國土、治水、山坡地保育,以及永續發展…的課題,這些考量無法在本特別條例中彰顯。災害重建作為預防災害的開始,特別條例缺乏對風災後浮現問題的整體瞭解、思考對策,對於這樣的特別條例,我們有幾點擔憂: 

一、政府缺乏重建願景、重建策略與災損資料的詳細調查,重建工作真能達到安全、有效、迅速嗎?

本條例沒有針對災損狀況進行通盤瞭解的調查規劃,將會造成無法有效掌握災情的窘境,重建的相關決策及工作推動恐有目標不清、掌握不住優先順序的難題。同時,本條例看不出政府痛定思痛,進而提出長久的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願景的決心,因此同樣的災難教訓難保不會繼續發生。

二、本重建條例非問題導向,無法彌補「災害防救法」的不足

本特別條例並沒有針對莫拉克颱風所造成的災後特殊問題,提出一套有效的解決之道。例如引發爭議的「越域引水」工程是否要繼續進行、林邊地層下陷地區的具體解決方法、以及本次災害中許多橋樑被沖毀的問題,是否因為橋樑間距、工程結構導致,還是河川治理政策造成,或是水量太大的問題等,條例中完全沒有針對上述議題有所著墨。

三、條文對於颱風引發的災害敘述不清楚,對後續行政院受災區之認定公告易有疑義

本條例第三條對於災區的定義僅為「指因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為避免此一模糊定義對於後續行政院災區之認定公告造成疑慮,我們建議條文修改如下「本條例所定災區,指因莫拉克颱風所造成之風災、水災、土石流等受創地區,其範圍由行政院公告之」。

四、災民身份缺乏定義,對於後續的補償、救助經費發放恐會造成困擾

本條例除前述對於災區定義模糊外,對於災民身份的認定也闕如,因此攸關災民權利的各項補償、福利措施,恐會造成爭議,而無法確實達成扶助災民的效果。這樣的爭議目前已經顯現,建議中央主管機關、縣府及基層發放單位共同研擬確實可行的災民認定辦法,以避免民怨。

五、行政院僅設推動委員會而無專職人員,恐無法達成重建工作之有效協調、審核、推動及監督之責

條例第四條,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明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行政院長、副院長兼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由主任委員就行政院政務委員、相關機關及災區縣市首長、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兼聘之),然而這樣的組成僅有決策、諮詢的功能,對於前揭所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推動及監督等,恐無法達成具體之效果。

六、條例中所定之重建計畫內容含混不明確,無法具以擬定重建工作

條例第五條指出重建計畫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重建等。然而所謂「設施重建」實際內容為何並不清楚,文化重建的定義也過於模糊。

從實際參與九二一災後重建的經驗中,我們認為「設施重建」應定義為「公共建設重建」,如此學校、道路、橋樑等公共建設便包含其中。而「文化建設」定義不清,應改為「社區重建」,以整體、全面的思考社區重建的各項問題。

此外,面對災民遭逢巨變之後的「心理重建」也是災後重建的重點,負責該項工作的衛生署僅在二十六條提到應針對流行病的預防發生有所作為,忽略掉災後心理創痛撫平的重要性,對災民創傷後症候群(PTSD)的長期支持、陪伴與照顧的「心理重建」工作是重建計畫內容中不容闕漏的一環。

重建計畫內容的認定涉及後續計畫的擬定、推動及經費挹注等,若定義不清楚,相關的工作也就無法真正達成災後重建的效果,不可不慎。 

七、本重建條例僅適用三年,三年之後未完成之重建工作將何去何從?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明訂適用期間為三年,但是以這次受創地區之多、受創規模之嚴重,後續之重建工作若三年內無法完成者,後期重建所支援之相關辦法、條文為何,建議應予以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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