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與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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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0 民主監督資訊 <cc@mail.fblaw.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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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監督資訊200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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籲請公民團體對重建條例草案提出修正意見

【2009/8/20賴中強撰稿】

行政院院會於今日通過「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並以98年8月20日院臺經字第0980054260號函送立法院審議。草案總說明、條文、立法說明請見本資訊第二頁以下。
該草案第十二條關於「強制遷村」之規定,並無配套措施,既未明訂遷村地點應召開公聽會徵詢居民意見,亦未考慮遷村後災民謀生能力與環境適應問題,更未就遷村後原住民部落文化保存予以重視。
草案第十三條規定遷村地點「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限制。」,以行政官員的「機關會勘」取代所有的區域計畫與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實在令人擔心。災後重建固然有其時效性,但重建地點的選擇,如果未經「環境、地質、水文調查」與「專家參與」,草率重建,更有可能埋下下一波大自然反撲的遠因。
凡此總總,台灣守護民主平台謹將行政院今日通過之草案傳予各位朋友,並籲請公民團體本於其專業及關注領域,對此一重要法案提出修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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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總說明

莫拉克颱風(以下簡稱颱風)重創臺灣,造成人民生命與財產重大損失,無論是鐵路、公路、橋樑、水利、電力、觀光設施等公共設施之重建、農、林、漁、牧業之損失,以及民眾死亡、失蹤之救助補償,估計災損及復建總額已逾行政院目前可得投入救災之預算額度。為加速展開各項重建工作,籌措所需經費,爰擬具「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揭示本條例之立法目的及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各執行機關得委託或委任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相關事項。(草案第二條)

三、辦理本條例及災害防救法所需經費來源、經費額度及預算編製。(草案第三條)

四、災民自用住宅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其房屋或土地者,對該金融機構予以利息補貼,並排除銀行法有關規定之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其應自付之保險費等相關費用,由政府支應。(草案第五條)

六、農民健康保險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因颱風受災者,於災後一定期間內應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支應。(草案第六條)

七、對災區失業者之推介就業、保險費代繳及僱用災區失業者之獎勵等相關事宜。(草案第七條至第十條)

八、中央執行機關得對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或企業予以紓困。(草案第十一條)

九、就災區安全堪虞或違法濫建之土地,得劃定特定區域,限制居住或強制遷居、遷村;另為利於取得安置所需土地,對於配合辦理者給予補助及原從事農業之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優先承租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租之農業用地。(草案第十二條)

十、為順利取得辦理安置災民所需之土地,於一定規模以下且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事項,不受相關法規之限制,並規定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得無償提供興建房屋安置災民之用。(草案第十三條)

十一、執行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不受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並授權訂定辦法管制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草案第十四條)

十二、疏濬與其產生土石之填復及暫置,不受土地管制、森林保護及水土保持等法規之限制。(草案第十五條)

十三、因颱風受損須興建或架設輸電線路或自來水管線,得依既有或規劃路線先行使用土地及進行重建工程,排除國有財產法、電業法、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等法規之限制,並簡化水土保持相關行政程序。(草案第十六條)

十四、災害防救緊急性及重建工程等相關災後工作,涉及環境影響評估、廢棄物清理及環境保護法規執行等事項,予以免辦、放?或簡化程序。(草案第十七條)

十五、重建工程之技術服務採購,及以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採購,應以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草案第十八條)

十六、對於災區失蹤者之死亡認定等處理事宜。(草案第十九條)

十七、本條例之施行期間。(草案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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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南方野盟」的「金頭腦」李重志對此草案的意見


對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之質疑
 
一、第一條:是重建?還是災防?怎會未盡之處依災害防救法?本條文顯示本法定位不明,紊亂法制。
二、該條例第三條過度排除他法之適用,恐有違憲之虞。另參考大法官釋字第334號解釋。
三、第十二條第一項未符程序明確主義。
四、第十三條第一項,過度排斥他法之適用,不符比例原則。又,對土地利用僅求安全,卻未能注意行為人對該土地種種可能之開發與利用行為,怎可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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