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台灣就從拆松菸大巨蛋 建公園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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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與黃帝穎律師、松菸公園催生聯盟、松菸護樹志工團游藝、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蔡雅瑩、台灣社及台灣北社社長李川信等公民團體於2018年9月5日上午10時30分在大巨蛋預定地旁召開記者會,重申大巨蛋建案違法違約,事證明確,應解約拆除。

       大巨蛋案除了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第58條外,去年10月北檢也已經針對遠雄弊案,依圖利罪起訴在北市財政局長內代表市府議約大巨蛋BOT案的李述德,求刑十年並限制出境。先前大巨蛋案調查報告中,對於本案甄審過程中種種違法之處,便已提出應撤銷決標、終止合約或解除契的明確建議。而大巨蛋本身量體過大、缺乏逃生規劃一直令社會質疑,更何況先前施工還造成板南線受損。因此永社及各公民團體今天強烈呼籲台北市政府應早日解約,盡速拆除大巨蛋,回歸依法行政,勿再圖利遠雄。


       前台北市政府廉政委員、永社理事長鄭文龍律師表示:大巨蛋在甄審過程發現甄審委員與遠雄趙滕雄不當接觸與飲宴,更有款項流入甄審委員帳戶,又發生馬英九與趙藤雄920密會而違法圖利遠雄免除權利金之事,現在台北地檢署既然已經正式起訴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代表市府議約大巨蛋BOT案的李述德,那依據政府採購法第50條之規定,「應撤銷決標,終止合約,或解除契約」,如市府認為不需要終止或解除契約,「應經上級核准」。本案中遠雄既有上述違法應解約事由,台北市政府既未報請上級准許免解約,則市府自應依法解約拆蛋。改變台灣,從拆除官商勾結違法危險的大巨蛋開始。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表示:大巨蛋未按圖施工,違反建築法第58條,經法院判決確認;負責大巨蛋議約的前財政局長李述德,涉嫌圖利遭起訴;參與大巨蛋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的台建中心前執行長及部分審查委員,亦因涉嫌圖利、偽造文書遭起訴,起訴理由指出相關犯行影響建照核發的正確性。柯市長若有心積極處理,大可終止、解除契約或撤銷建照。況人命無價,大巨蛋建築量體過大,缺乏逃生救災空間且蛋體深埋地下10.5公尺,逃生困難,根本不應續建。大巨蛋在緊鄰捷運處大規模深開挖,施工過程曾造成板南線受損,若日後遇豪雨、強震,難保不會再次受損,盼早日解約、拆蛋、填土重建森林,確保人命安全。
       黃帝穎律師則強調,依據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調查報告(2015年5月8日)第20-25頁錄音檔顯示,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稱「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但依促參法規定,「營運權利金」為台北市大巨蛋標案之法定應記載事項。
      事實上,同一份調查報告書發現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竟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足證時任市長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營運權利金」,係「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去年10月北檢已經針對遠雄弊案,依圖利罪起訴李述德,求刑十年並限制出境,雖然馬英九部分仍然被簽結,但大巨蛋案違法事證明確無疑。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召集人、台北市松山信義區市議員參選人游藝表示,舉國皆知大巨蛋是弊案,卻不知為何柯市長卻獨鍾遠雄,拚了命要讓遠雄繼續蓋下去,完全不顧台北市民的權益與公共安全,幾度說要解決大巨蛋,結果關鍵時刻都臨陣脫逃,放任大巨蛋越蓋越大,對遠雄完全束手無策,只會拿「前朝的爛攤子」來卸責。游藝痛批,2014年柯醫師參選時,就說大巨蛋放在市中心「怪怪的」,但現在這個怪怪的大巨蛋,已經在市政府放水包庇下,即將成為「超級大怪獸」,難道柯市長沒有任何責任嗎?大巨蛋只有公安問題要解決嗎?交通衝擊釐清了嗎?零權利金要到任何一毛錢了嗎?不按圖施工遠雄改進了嗎?監察院糾正的39項缺失改善了嗎?徹底解決大巨蛋問題唯一的途徑,就是馬上解約,沒有第二條路,希望柯市長好好想清楚!別為了政治利益,犧牲台北市民的權益!別為了財團利益,出賣下一代的未來!「政治不難,找回良心而已!」柯市長你的良心在哪裡?
       台灣北社社長李川信重申:「改變台灣,從拆大巨蛋開始;改變台北,也要從拆蛋開始」,這塊地是台北市最精華地段,當時台北市長馬英九以人民資產與無良奸商亂搞,搞出目前問題眾多的巨蛋,經過廉政委員調查,有許多違法違約之處,如今的台北市政府有權利、有責任解約拆巨蛋,把空間還給台北市民。

       遠雄趙藤雄在許多重大建案中都有賄賂的行為,前科累累的人竟然可以蓋巨蛋,這是給台灣人民怎麼樣的示範?我們期待,真正要追求公平正義,就要從拆巨蛋開始。

建築法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政府採購法第 50 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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