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大火悲劇 保障工作者安全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等團體要求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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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4月28日的敬鵬大火造成6位消防人員、2名移工不幸殉職,以及災後地區的空、水污染,無聲的控訴著政府制度的不完善。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與移工、勞工、環境、職安團體於2018年05月14日上午在立法院群賢樓在在前召開中央修法記者會,提出修法方向: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
壹、強化救災現場資訊、消防員安全保護,參考國外規範,修訂消防法。
一、各類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氣體、列管化學物品之製造、儲存及處理場所,應由場所主人或管理權人提供火災現場災害狀況、危險物品清單、火勢研判、採取措施等資料予現場指揮官,並指派專人於現場協助救災。若場所主人或管理權人違反以上規定,處罰鍰。致人員死傷者,課以刑責。
二、指揮官於救災現場發現缺乏救災資訊與水源部屬,不得命消防隊員入室搜救,消防隊員亦得以自身安全為由,拒絕入室搶救。
       目前〈消防法〉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已規定業者需如實申報,然而卻因未明示雇主責任而導致實務上難以落實。本會認為,應修法規範業者於火災現場主動如實告知場內危險物質分佈,並有專業配備與訓練之人士協同救災人員入室搜尋,否則在資訊不足、安全有虞之前提下,消防隊有權採取較低風險之方式救災。
三、 應擴充火災鑑定功能,火災鑑定應包含消防隊員死傷成因調查,並開放消防員代表、消防員保護團體擔任火災鑑定委員。
       國內消防員殉職均由主管機關消防局自行調查,球員兼裁判之結果導致殉職調查報告書均未詳實調查現場人力、裝配備情形、指揮系統抑或危險場所管理等問題,以致最後均以「殉職原因為閃燃發生逃生不及」草草結束。未充分進行真相調查的結果導致無法找出錯處,予以改善,也間接促成5年殉職高達25名消防員之高死亡率。 
貳、修改工會法第四條,開放警消人員籌組工會。
       台灣消防員依照現行法規不得組織工會,也不能行使基本的協商權、勞資爭議權,這是導致消防體制長期封閉,基層出生入死的意見無法有效與高層進行協商談判有關。莫等到下次殉職再來檢討,政府應立即推動修法開放消防員組織工會,讓各種改革意見能在未有人命傷亡前及時反應。
●台灣移工聯盟MENT
一、立法規範移工宿舍不可設於廠區內,執行廠住分離。
二、「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及其相關規定,應翻譯成各國語文,提供給移工,保障其知的權利。
三、落實「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的查察及處分。
四、勞政主管機關應公佈敬鵬移工宿舍的生照管理查察紀錄,依法處分並廢止其聘僱許可。
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環保團體一致認為,目前中央或地方政府在民眾環境知情權的資訊公開機制不足。為落實社區知情權,降低空間生存風險,中央政府有必要就下列要求,整合各級行政機關、社會大眾與社區的權責與需求,一步一步建立社區環境資訊公開制度。
1.盤點災前與災後的社區環境資訊需求清單。
2.環保署化學局應協同相關單位,改善跨部會資料管理流程與揭露機制。
●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
1.成立專責單位,統整工廠使用化學物質及儲存公共危險物品等資訊,落實對勞動現場及廠外居民資訊公開。
2.中央應督促桃園市政府依地方自治精神,向轄內存放危險化學物質、或職安法規累犯之企業課徵成本,直接成立地方專責單位嚴格執行危險應變等措施。
3.明確認定移工宿舍即勞動場所,安全規範應視同工廠職安設施設備,若不合法,不得聘僱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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