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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性騷法官不免職」、「性侵移工不起訴」、「強制猥褻無罪」

2018/03/1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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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公民記者:朱水文

「性別司改聯盟」2018年03月14日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對三個離譜案件做出說明,並提出四點訴求,要求司法院及法務部應:(一)強化法官、檢察官評鑑淘汰機制,(二)健全司法體象內部性騷擾申訴、調查與懲戒機制,(三)確實落實司法人員性別教育,(四)立法院也應修改法官法,讓職務法庭有外部意見加入,並增加性別比例,要立即搶救岌岌可危的性別盲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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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美女委員表示,根據[性騷擾防治法]其有調查性騷擾爭議案件權限之地方層級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要求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性別教育平等法〉也規定,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女性成員應占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甚至更進一步要求平等教育委員會組成調查性騷、性侵事件小組時應該聘請具有專業素養的專家學者。反觀司法院層紋的職務法庭,在審理性別相關案件時,卻連最基本的組成員之性別比例都付之闕如。在性別比例差異懸殊之下,也難怪再審法庭中唯一一位女性法官要自責難以說服群雄,並以辭職表態了。

       周春米立委表示,從法官性騷案件的再審判決結果來看,如果法官在維護社會正義時,自己先伸出魔手,司法威信將受到重創,大眾也將合理懷疑官官相護的陋俗,並且驚訝於職務法庭對性騷擾的了解竟是如此貧乏。因此在通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提出質詢,要求司法院依其權限說明准許再審的程序理由、職務法庭合議庭組織是否合法,並要求職務法庭設置應加入外部委員,讓法官的監督機制更公開透明!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因騷擾女助理原本道職務法庭「兔除法官職務」的陳鴻斌法官,在陳鴻斌提起再審後,竟然改判為罰薪一年,這是司法體系對於性騷擾及濫用職場權力關餘的縱容。陳雨凡表示,近日該案的受命法官上廣播及電視節目「捍衛」自己的離譜判決,還對外表示陳鴻斌法官「只是外遇不,不是性騷擾」此舉反倒將職務法庭欠缺性別意識的狀況,赤裸的呈現在國人面前,令人遺憾。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汪英達主任表示,他所協助的個案,是家庭看護移工,檢察官在調查移工遭雇主性侵害案件的過程中,5其中見被害人身為外籍移工的弱勢處境,與被告身型壯碩等客觀事實,竟以被害人在被強迫口交時,沒有「咬傷加害人(被告)陰莖」認定被害人是合意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卻沒有考量被害人若出口咬被告陰莖,可能會立即遭到報復及可能的毆打。汪英達表示,這個案子被檢舉到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後,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非但贊同檢察官的認定,更認為被告是「對被害人有相當信任感,才會放心將生殖器放入被害人口中,而不怕為利齒所傷」評鑑委員會的認定完全與社會通念相反,可見性別意識的欠缺,並非只限法官與檢察官,連評鑑法官與檢察官的「評鑑委員會」也有欠缺性別意識的問題,欠缺性別意識已經成為整個司法體系的結構性問題,呼籲應立即加強司法人員性別教育,避免類似個案一再發生!

       勵馨基金會杜瑛秋督導表示,她所協助的個案,遭到被告強吻與強制猥褻,法官竟以被害人「未咬傷加害人(被告)的舌頭」認定被害人並未抗拒被告對共強制舌吻,且針對被害人提出之驗傷報告,以「傷勢輕微」為由認定被害人未盡力抵抗,最後判被告無罪,這個判決可看出法官存在嚴重的「性侵迷思」判決檢討被害人,要求被害人要盡力反抗,身受重傷,否則就不是法官心中「理想的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到司法二度傷害。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秦季芳表示,身為審判他人賦予評價行為職責的法關,卻有性騷擾下屬言行,對照許多校園內性騷擾他人的教師,不少均被解聘,職務法庭的受命法官卻對外表示,陳法官並非利用職權,也非性騷擾,法官是人會犯錯,犯輕錯給予輕度懲罰,犯重罪給予重度懲罰。」顯示職務法庭多數法官不僅對職場性騷擾的本質認知有限、缺乏權力及性別敏是長度外,對法官專業倫理及道德標車的期待難道比其他人還低?

我們譴責司法院職務法庭於陳鴻斌案再審的決定,我們更從許多訴訟案例中發現法官性別意識不足的缺失。因此,嚴正要求司法體制應正視性別盲的系統性問題,法官在職進修課程應徹底改造,積極對法官進行性別意識培力。而法院內部權力位階相差甚大,特別是具備指示工作、考核、監督等從屬的權力關祥、中,位階在下者易受位高者的壓力,一旦發生性騷擾,受害者將擔心影響其工作機會,而無法拒絕、不得不屈從其不當要求,或被迫假意配合。若因此被認定有交往或得利卻不構成性騷擾,不僅違反職場性騷擾的認定判準,也難以維護個人之尊嚴及自主。故我們呼籲,法院不應是性別友善職場的化外之地,司法體系內應健全性騷擾申訴、調查與港戒機制,避免由性別意識缺乏者來處理申訴,應讓司法內官官相護、繼續輕縱濫用權力騷擾他人的行為不再發生。

        現代婦女基金會王秋嵐主任表示,評鑑委員會及職務法庭在審理性別案件時,應徵詢外部專家意見,增加不同專業與觀點之多元性,例如:關於勞工性侵案件,應邀請其有性別意識與勞工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避免可能產生之思考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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