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潔淨空氣,人民不再哭泣]親子共學團空污法修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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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親子共學團於2018年03月14日上午在立法院群賢樓發表空污法修法意見記者會,會後並將意見書送交立法院環衛委員!

五大訴求如下:

(一)減煤期程入法,孩子及家人健康不能等。

(二)空品速報,即時資訊,保障人民知情權。

(三)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兩大精神及保障人法

(四)採用「最低排放標準技術」取代「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ACT)

(五)空污法關於刑事犯罪條文~政府要查得到、抓得到、罰得到。

空污法關於刑事犯罪的修正意見

依行政院版修正草案總說明,本次空污法修正草案雖參採司法改革會議,審酌水污染防治法立法體例,對於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除處以罰鏡外,建構追繳其所得利益法源,落實環境正義(86條);新增檢舉獎金(94條)及吹哨者制度(95條),鼓勵民眾及企業員工檢舉不法,以彌補主管機關稽查人力之不足。但依2017年司改會議決議,已明確要求:(1)依環境犯罪特性,原則採取抽象危險犯之規範模式,並增加未遂犯及過失犯的規定。(2)在刑事法制內,對於污染者造成環境損害導致為回復環境所需之賠償費用及相關程序花費,亦設置類似不法利得沒收之適當追討機制,以及相關的保全扣押機制。將環境刑法之沒收標的擴大至非本案之其他違法行為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參照),
以作為消滅環境犯罪經濟誘因之重要手段。(3)有關舉證責任:民事部分,明文規定公害糾紛侵權行為於民事責任之舉證反轉。故我們認為有關罰責專章草案應修正方向為:

(一)降低超標處罰門檻,擴大檢警調查犯罪空間(第53條)

1.本次草案雖新增53條違反排放標準罪,規定違反排放標準有害空氣污染排放限值逾1000倍即構成犯罪。但1000倍的處罰門檻明顯過高,且立法理由未說明為何以1000倍為構成要件,要成立本罪十分困難。

2.建議應比照水污染防制法第36條的立法例,只要超標排放就成立犯罪(水污法第36條第1項) ,情節重大者,加重處罰(第2項)。讓具有強制處分權的檢察官得以介入調查,否則依現行法令行政機關只有行政檢查權,並無強制稽查權,縱使修正空污法仍無助於犯罪的調查及證明。

3.以台中地檢署查獲達新工業涉嫌偷排含二甲基甲瞌胺(DMF)等二級毒性物質的揮發性有機溶劑廢氣 案件為例,本案號稱「檢警環當場查獲成全國首例J0細觀報導內容可知,檢警之所以能查獲,須事前蒐證鎖定違法工廠,再向法院聲請搜索票後,於業者排放時立即持搜索票進入廠區,再以「火焰離子偵測器」等設備在在排放口檢測,可謂困難重重,然該業者事後僅以人為疏失卸責,檢警只能以第
47條(即修正草案第54條)不實申報罪移送;另就DMF超標依現行法也無法處罰,即便修法後也限超標1000倍才處罰,可以想像即便修法後還是很難成立草案53條之罪,修法無助檢警查緝及處罰。

(二)增訂刑事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保全、擴大沒收等規定

本次修法雖有對於違反本法義務而獲有利益者,追繳其所得利益(第86條),但這僅限於行政罰鍰,修正草案就刑事不法犯罪所得的沒收、追徵、擴大沒收都沒有規定。這部分上述司改會議已有明文要求,且違反空污法多為法人或大工廠,若無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及保全扣押、擴大沒收等規定,將無法阻斷業者違法動機,或剝奪不法利得,故應比照食安法第49條之1、49條之2規定增訂追討犯罪
所得之相關規定。

(三)增訂民事公害糾紛侵權行舉證責任反轉規

這部分也是司改會議的結論之一,實務上公害糾紛侵權行為困難之處即是許多資料都保留在被告即業者手上,民眾難以舉證。故應比照食安法第56條規定,明定舉證責任反轉。

1、法規名稱變更為「潔淨空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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