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應對「陳鴻斌法官騷擾女助理不免職案」 提起再審--民間司改會
公民記者:朱水文
職務法庭更換法官 官官相護的戲碼再演?
民間司改會2018年03月12日上午向監察院提出陳訴書,請求監察委員[應立即對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陳鴻斌因為強吻、性搔擾法官助理,於2016年遭職務法庭態成,判決「兔除法官職務」但陳鴻斌向職務法庭提再審後,職務法庭竟然以陳鴻斌的行為「尚屬輕徵」、且「頗有悔意」改判不需免除法官職務,只需罰薪一年],提出再審。
因該案最初是由民間司改會對陳鴻斌提出「法官評鑑」經過監察院彈劾後送職務法庭,職務法庭的再審判決在程序及實體上的違法不當,以及職務法庭官官相護的弊端,並呼籲立法院應立即修正「法官法」相關規定,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
民間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表示,做出再審判決的職務法庭「組成」有瑕疵,
依據法官法的規定,職務法庭的「審判長」應該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擔任,但再審判決的審判長「林文舟」並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雖然林文舟受訪時表示,現任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到任時間點,是在認定構成再賽事由後,林文舟是為了顧及當事人的想法才不更換法官,但當再審合議庭法官「林紀元」在因病辭任時,為何不是由委員長「石木欽」加入合議庭,反而是由「謝靜慧」法官加入?由此可見再審合議庭刻意排除公懲會委員長加入,合議庭組成根
本不符合法官法規定。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陳雨凡表示,
當初法官評鑑委員會的決議,是報請監察院審查並「建議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但在監察院彈劾後,職務法庭的判決卻是對國人宣示「法官利用權勢對助理做出騷擾行為是小事,罰款就足夠」司法體系對於性騷擾公開的縱容,也是對於法官性騷擾不需嚴懲的雙重標準。一位會利用權勢對下屬進行騷擾行為的法官,他的道德倫理觀念低落,很可能也會在審判的時候濫用權勢,已經不能期符會公平地執行審判職務,陳鴻斌如果因此保有法官身分退休,高額退休金可能還要由全民買單。
民間司改會專職律師陳昱廷表示,
陳鴻斌法官在助理績聘會議前一日,邀約助理出遊,甚至未經同意親吻助理嘴角,可說是利用助理對工作需求進行騷擾的鐵證,但職務法庭提出歷年考績紀錄,試圖為陳鴻斌法官開脫,卻忽略此種騷擾因權力不對等關係而常遭隱匿,根本不會反映在考績上。職務法庭判決史荒謬地以「曾為被害人介紹對象」作為陳鴻斌法官「深具悔意」的象徵,做為輕判的理由之一,完全無視法官的適任與否,與他是否「深具悔意」完全無關。如果深具悔意即可重回法官職位,我國追訴犯罪之公職人員又何曾對犯罪者如此仁慈」?一個全部由法官組成的職務法庭,無法期待能夠公正地審判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懲戒案件,職務法庭一定要有外部成員加入,才有可能擺脫法官的本位主義,做出值得國人信賴的決斷,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修正法官法,讓人民可以參與職務法庭的審判。
民間司改會法務主任黃盈嘉接著表示,現行法官法規定法官的懲戒大抵有免職、撤職、罰款、申誡幾種,而在陳鴻斌這個再審判洪中提到,「在沒有必要剝奪陳鴻斌法官身分之原則下,選擇較重的罰款懲戒種類」又因為法官法規足罰款最高額是一年的薪資,職務法庭就認為罰他一年薪水「不算輕罰」已經足夠,陳鴻斌的行為已經損及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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