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文昌冤死四年不瞑目;託夢家屬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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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淋淋的事實!人民的保母直接「行刑式」開槍射殺手無寸鐵的民眾,事後延遲送醫不治死亡,憲法人權何在?
警方還設詞抹黑污衊死者,老天有眼…公佈錄影「鐵的證據」真相大白,警政署還公開表示籌2000萬助警打官司,天理何在啊!

緣103年2月16日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警員葉驥值勤接獲通報,前往新屋一資源回收場疑似有人變賣贓物,遂立即前往查看,警員葉驥抵達報案地點後;經查手持電腦後,確知是市民羅文昌駕駛自小客汽車在現場出現,續埋伏現場…未通報支援勤務。
質疑點一:
警員葉驥未經任何合法程序盤查,逕行「行刑式」連續開槍射殺殘障民眾羅文昌以致死亡案件。
全案由檢方偵查射殺羅文昌致死案時,警員葉驥辯稱:「不認識羅文昌,欺騙家屬說有被衝撞夾傷…云云」,企圖推卸其執法不當;掩飾「違法開槍;警察意圖殺人」,犯後蓄意延誤送醫致人於死的法律責任。
本案遭警員葉驥違法開槍射擊死亡的殘障市民羅文昌(男) 46歲,已婚生子;五歲時因傷右手掌殘廢(如圖:10),在家孝順父母,思想正向;在鐵工廠工作,父逝後;在家務農,扶養年邁的母親,曾吸食安非他命;已經過勒戒已戒毒,103年1月6日因涉嫌竊盜案件。103年2月16日係因帶朋友去資源回收場;卻慘遭警員葉驥開槍射擊殺害死亡。
被害人羅文昌依法律規定未定讞之前,都是無罪論,只因涉嫌竊盜案傳喚未到遭通緝,應交由法律審理;被害人罪不致死,被害人更非殺人重犯,也不是重大刑事要犯,也不是現行犯,案發現場:第一現場資源回收場:只是準備上車離開資源回收場,警員葉驥憑什麼當場槍決行刑射殺民眾?公理何在?共產國家還不致如此枉法犯忌。
警察勤前教育訓練,嚴重出了問題?得未經法定盤查程序,就可以直接違法開4槍…把民眾開槍打死!?葉驥你是流氓嗎?以如此近距離行刑式的手段槍決一個手無寸鐵的殘障市民!手段殘忍的殺人兇手!!!(老天有眼…請看血淋淋的開槍射殺畫面)。
再換另外一個角度的畫面察看更清楚:警員葉驥衝出,未經依法盤查;就朝羅文昌瘋狂開槍射擊4槍!可見於103年4月9日;地檢署偵查庭筆錄中查證,警員葉驥答:「當時因為開槍時(註:此時已開槍)羅文昌在車內,看不到他流血,所以不確定有擊中他,才對他的腳部射擊3槍,更想不到會打中他大動脈而身亡」足以證明葉驥開了4槍。
公布影片中:畫面清晰可看出被害人羅文昌很悠哉從容上車,步伐極為穩健,並無如警員葉驥謊稱:「羅文昌因吸食過量安非他命已達精神狂亂,精神錯亂或意識不清之狀態…」,警員葉驥企圖汙衊死者精神錯亂,塑造羅文昌衝撞他的負面形象,混淆視廳讓社會大眾誤會羅文昌先衝撞警員之假象才逃逸,事實上羅文昌似乎早已先遭到開槍射

擊,才痛得想要離開現場逃命(請問有誰遭人槍擊後…因殘障無法防衛或是反擊時;誰不會逃命…),經查警員葉驥確定沒有"先對空鳴槍" 因第一槍9號彈殼掉落在車內副駕駛座後方,若先對空鳴槍,彈殼應會掉落在車外顯然是手伸進車內那刻就已開槍警員葉驥開槍後,因隨車子後退,故有反射動作手往上晃,此舉並非對空鳴槍。

第一現場:有足夠的時間進行盤查卻不執行,當時羅文昌只是一個從民宅走出來上車要回家的人,他完全不知道警察會從後面衝出,且右手殘障(如圖:10),手無寸鐵,沒有任何攻擊的武器,當時情況一點也不緊急是葉驥太心急了,急著搶功,影片顯示葉驥完全未經盤查,看到羅文昌的車一倒退就立刻掏槍;並拉開車門失去理性的朝市民羅文昌連續開4槍,警察可以隨意對民眾開槍的嗎?拉著車門不放持續開槍以下照片佐證羅文昌確實沒有右掌,從小就是一位殘障者(如圖:10)。
被害人羅文昌5歲時便受傷,失去右手掌殘障(如圖:10),僅能靠單手開車,葉驥當警察20幾年,任職大坡派出所時,即已事先認識羅文昌,也知道他右手殘障,葉驥手上有槍!而羅文昌連右手掌都沒有,左手又要扶方向盤開車,手無寸鐵下根本毫無任何攻擊能力,員警葉驥強行拉開車門時,羅文昌也有暫停一下,然後再開車請問葉驥,當時是會有多緊急?根本一派謊言!!!
如果連這種判斷力都沒有,怎麼配當警察?事後竟然推託不知道有沒有射中羅文昌。

還涉嫌安排線民王x中製作偽證,誣陷被害人衝撞員警之假象,敘述情節栩栩如生,還好公佈錄影讓警方的偽證佈局不攻自破。

案發現場第二現場:羅文昌因中槍失血過多昏迷失控滑入田裡,快轉畫面員警葉驥徘徊講電話;並無立即通報醫療救援。
質疑點二:
【警員葉驥公然說謊】
羅文昌倒車離開時,並無任何衝撞警察之行為,葉驥在醫院卻對家屬謊稱他被衝撞,遭車門夾傷手並拖行,他是"隔著車門"朝車內開槍的,警察居然公然說謊!?
今公布之影片中:毫無警員葉驥捏造之衝撞事實,也無警員葉驥所說的羅文昌先前進再後退有夾傷他或拖行他,依行車路徑來看,羅文昌甚至還刻意避開葉驥後,才倒車離開葉驥蓄意想誣賴栽贓死者衝撞之假象。
公布影片中:
羅文昌15:14分到回收場的下車畫面,警員葉驥15:26分已抵達資源回收場;用掌上小電腦查車號已知車主為羅文昌,而且早已知羅文昌自幼為殘障者,為何狠心連續開這麼多槍?
警員葉驥還否認不認識羅文昌,羅文昌15:32分;走向停放汽車欲離開畫面。
警員葉驥15:26分到現場,被害人羅文昌15:32分上車,時間上證明事先有足夠時間進行盤查、封鎖現場,警員葉驥卻沒有依法執行任何盤查程序,瞥見羅文昌就直接開槍,警察這樣執法程序對嗎?合法、合理、公平嗎?內政部前警政署長陳國恩與桃園市鄭文燦市長竟然還籌募公帑幫警員訴訟打官司與民為敵。
法律有賦予警察槍決通緝犯的權利嗎?憲法賦予人民的「生存」權利與保障在那裏?
還有員警葉驥辯稱說他不認識羅文昌,那應該也無法確認車內坐的是誰!標準流程至少也應該先盤查一下,為何打開車門就直接對被害人羅文昌連續式開槍射擊?由此可見,警員葉驥是認識羅文昌的,員警葉驥的供詞極為矛盾與不合常理,案情不單純,莫非是為了邀功搶績效?
還是挾怨報復?犧牲市民基本生存權益,警方、檢方、院方司法均不敢查明因果,公布事實真相發生原因,違反司法偵查、審理辦案常理模式,更讓人深深對司法的漠視與不信任;更加根深蒂固。
公布影片中可查照,被害人車子左側照片證實,警員葉驥並不是隔著車門外開槍的,查照車門外完全沒有任何彈孔、也無凹痕的痕跡,警員葉驥供稱是從外朝內開槍,由此可證,警員葉驥嚴重說謊(重要證據;司法未能調查釐清疑慮,司法辦案如此敷衍了事;更讓司法的公信力蕩然無存),這也是警方遲遲不敢讓家屬看車子及手機的原因,蓄意過了六個月追溯期後,才肯讓家屬看車,警方集體一再掩護警員葉驥違法犯行!
但車門外找不到任何一個彈孔,此證員警葉驥設詞狡辯並沒有說實話;一開始說只開三槍,後來又改口說四槍,到底開幾槍? 讓被害人死者雙腿多達10個彈孔貫穿,天理昭彰事實真相不容狡辯卸責,司法、警察集體一再說謊!?司法無能一條人命輕判6個月,更不敢查明事實真相公布。

公布影片中:17:07十個彈孔分布位置,令人質疑;真的只開三槍嗎? 員警葉驥開了多少槍,自己心知肚明,顯然員警葉驥所做所為已逾越必要法律程度,足證開槍之行為與羅文昌死亡,具有絕對因果關係事實,難怪至今仍不敢公佈胸前的錄音(影)器,警方集體上、下包庇,官官相護,將員警葉驥以犯刑法第276條第22項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予以合理化,抺黑污衊死者當時有食用安非他命。察員警葉驥犯後毫無悔意,設詞套供偽證卸責;司法供供相護,縱容員警葉驥犯案,政府拒不道歉、不和解,一條人命司法輕判6個月得易科罰鍰,這種判決讓司法公信力蕩然無存,更讓辛勞警界同仁榮譽蒙羞,更讓人質疑憲法人權何在?
公布影片中:員警葉驥在醫院向被害人羅文昌之母下跪坦誠自己做錯了,但事後卻拒不承認有錯,警員葉驥在醫院對著羅文昌傷心欲絶的母親道歉說:「伯母;係厓做唔著,失禮啦!失禮啦!請原諒我!」(客語)。
是他(員警葉驥)做錯了!失禮啦!失禮啦!為何之後卻又極力否認?為何員警葉驥敢做不敢當? 員警葉驥在醫院時承認自己的過錯,頻頻拭淚向被害人羅文昌母親請求原諒,家屬信以為真,自認倒楣領回遺體本想原諒他。

那知背後員警葉驥卻因爲上級推卸責任,堅持不提示胸前秘録器,以為死無對證,使用瞞天過海的手法集體粉飾編織案情;聯合上、下一手遮天,毀跡滅證、汙衊栽贓給被害人羅文昌,公然説謊,逼得家屬提告,至今否認違法使用槍械,不願與家屬和解,這就是警察違法肇事後的SOP嗎?
質疑點三:
發生重大刑案現場竟然未管制封鎖現場,還開放民眾及幼童在幫忙找彈頭及彈殼,荒唐至極,警政署請看清楚基層的處理方式好好檢討警政了。監察院應立即成立「人權」調查追訴連坐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國家之國際形象至極。 
質疑點四:
兇手員警葉驥蓄意延誤救醫導致失血過多死亡,員警葉驥到第二現場後,未立即靠近察看也未立刻聯絡救護車,在現場來回徘徊聯絡同仁講電話,拖了近十分鐘後才輾轉透過所內同事報案,錯失急救黃金時機,開槍時如此積極果斷;為何人命關天時刻;卻漠不關心,人民保母岡顧人命?嚴重見死不救!故意違法殺人;犯後蓄意延誤送醫導致死亡,司法輕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天理何在?
經查照消防局派遣令 :
報案時間為:15:41分報案人非員警葉驥本人,而是"不願具名先生"
案件類別:僅以車禍方式處理,聲稱鄉間小路GIS未定到位,有所延遲救護車將羅文昌送達醫院已是16:12,距15:32開槍已超過40分,警員葉驥故意未積極搶救羅文昌延誤救醫以致死亡。違法用槍殺人後;二度故意不送醫;造成死亡,蓄意致人於死的手段行徑;天理不容啊!
質疑點五:
黑箱作業;警方當晚20:30本案汽車即將拖離現場藏匿,完全不讓家屬看到車輛,與尋找健保卡掛號,103.2.16警方謊稱車上並無任何身份證及健保卡…云云。
家屬在醫院請警員協助找證件;醫院要辦手續,警方回答車上找過了沒有,家屬要親自去找,警方也拒絶告知車輛正確位置,直到103年9月20日警方才通知家屬可以准許看車;103年9月21日於新屋分駐所地下室停車場在羅文昌的車上,卻當場在車上找到被害人所有身份證及健保卡等證件(詳如公佈影片13:19),有影片可證明證件皆在車上,為何警方處心積慮得阻擾家屬尋找相關物證,警方為何要隱瞞?證明本案動機不單純;違反常理;讓人憤怒,遺憾司法無能調查事實真相,更讓司公信力蒙羞。
家屬當晚十點半做完筆錄,要求查看汽車卻遭到警方拒絕,原來汽車20:30就被拖吊離開現場藏匿起來,才不讓家屬查看車輛企圖湮滅證據黑箱作業,之後在新聞媒體未查證之下,不斷抺黑報導羅文昌衝撞警察事件,員警互相包庇想一手遮天。

被害死者羅文昌死不瞑目…,被害人遇害後持續顯靈…,頻頻託夢家屬,後來家屬深感案情詭異,自辦柯南查訪並透過重要人士介入居中協商,老天有眼…才能copy到完整監視器畫面錄影存證,警方據報後,才不敢造謠繼續抺黑被害人羅文昌。

老天有眼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冥冥之中似乎早已注定,家屬授權天眼日報&火大新聞獨家報導公布影片還原真相。
被害人羅文昌的手機至今仍被警方扣留尚未歸還,當時家屬提出請求調閱羅文昌手機通聯記錄,警方也石沉大海無下文...,桃園市警察局楊梅分局長吳坤旭未查明事證,當晚就招開記者會扭曲事實,對死者非常不公平,他也對媒體說這是一種誤射事件,他願意對家屬負責任會給予協助,但事實上什麼都沒做。請看公布影片是「誤射」嗎?情何以堪;昧著良心說話,不配當分局長,警界集體違法滅證;警界一條龍;警員敢做不敢當,一再欺騙社會大眾;人在做;天在看,謊言終究是會被拆穿的 !
警察亂開槍打死人後,就說謊汙衊被害人衝撞警察…扣上「妨害公務」之罪名,打死人不需付任何責任?人權何在?台灣政府人權在那裏?中華民國人權協會聽到了嗎?如不敢辦理就不要虛設行號了,空有協會之名有何用?
質疑點六:
人命如此不值,一條人命竟然如此卑賤???
員警葉驥違法過失已三審定讞,依法申請國賠280萬補償,桃園市政府竟以87萬多元打發家屬,支付完喪葬費及律師費,所剩無幾,試問員警葉驥換成你,你可以接受讓人開4槍,別人只賠你家人87.5萬元嗎?而且市長鄭文燦還要持續力挺上訴,鄭市長有想過羅文昌年邁的母親要如何生活下去嗎?情何以堪啊!鄭文燦市長您還有良知嗎?您還是市民的父母官嗎啊?!
103年8月22日法醫蕭開平首次公佈死亡鑑定報告(荒謬至極):
係因吸食安非他命致死,完全偏頗不實(涉嫌違法登載不實之證據),經法院再度傳喚103年11月10日。

法醫蕭開平又再重新出具第二份較為確實具體記載死亡,變更為槍擊,家屬為防止法醫再度偏頗做不公之偽證,被害人之「遺體」情非得已;冰存2年衍生之冰凍費與喪葬費用49萬,只補償7萬,42萬餘款全數遭刪除,情何以堪?鄭文燦市長您聽到嗎?
員警葉驥違法濫殺一位市民;依警械使用條例應賠償250萬,無故又遭扣65%,國賠只賠87.5萬了事。
被害人&警員立場交換,警方讓家屬「誤射」還其一個公道可以嗎?事後;家屬再以新台幣87.5萬+喪葬費7萬支付警方,警方可以接受嗎?

被害人家屬請求依法賠償如下:

因為法醫研究所蕭開屏的鑑定報告書捏造不實在,竟然隨意撰寫死亡原因,被迫逼不得已為了保留證據,也是等待三審定讞前,不敢大意進行火化。因此衍生冰存遺體之費用,政府負責買單嗎?
直到三審定讞105年1月31才火化共冰存2年,司法公信力與形象嚴重受創,衍生屍體冰凍費用司法能不負責嗎?司法不用負責賠償嗎?人權協會、司法改革協會能坐視臺灣人權違憲,人權嚴重受到侵犯,被害人被迫彙整向聯合國與國際人權暨國際刑事法院陳情,干預台灣人權。

原本慈海葬儀社喪葬費總共是63萬元,後來向御奠園黃崇真老闆請求協助,獲得救濟資助協助後,實際支付49萬元。

喪葬費實支49萬元,當時為了應急先以「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慰撫金30萬元,結果只給付的35%為10萬5000元,20萬元喪葬費只給付X35%為7萬元喪葬費,嚴重譴責「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審理法院漠視事實真相,藉詞違法刪減國賠案。

故喪葬費用只收到7萬元,尚差距42萬未支付。

在民事一審依警㭜使用條例最高限額30萬元,因為這筆49萬元是被害人的媽媽付的收據,被告堅稱:刪除認為不是必要支出部分,更認為49萬元不是原告3人實際支付者,不予承認、拒不支付,我們認為法官會判一次給付250萬元先入袋為安退而求其次,故聽從我方律師建議,盡快結束一審,故撤銷30萬元喪葬費用,結果竟然只比照犯保協會申請的趴數,只給付250萬的35%給付87.5萬元。

自始至今僅收取10萬撫慰金及7萬元喪葬費用共計17萬5仟元,當初申請犯保補償,僅做為喪葬應急用,犯保也強調補償絶不等於賠償,如今又怎可與國家賠償相提並論?訴求是請被告支付42萬元喪葬費用,另補足國賠250萬的差額162萬5仟元。

以下資料來源與【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正本相同】。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矚訴字第19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 104年度上訴字第787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台非字第88號

*************************************
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國字第4號
*************************************
請問鄭文燦市長執政滿意度調查,為何持續下降節節落…請您詳細認真看過此影片,您還覺得員警葉驥使用槍械是正確的嗎?如果您還睜著眼說瞎話,不明是非,力挺員警葉驥那就請社會大眾做個公斷!

※家屬授權天眼日報&火大新聞獨家報導公布影片※

媒體觀察分析:

警察殺人!警察殺人!好不堪入眼的文字…
新六都桃園市政府鄭市長撐腰官官相護,鄭文燦市長力挺援助上訴費!?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已三審定讞,終於還給被害人羅文昌一個公道,但內政部警政署陳國恩前署長籌2000萬助警打官司與桃園市長鄭文燦愚蠢的力挺違法定讞的警員葉驥,行徑令人深感荒謬與憤怒!!!
我們深深感謝絕大多數正義的警察,為了人民的安全默默付出與奉獻,絕不允許一顆老鼠屎髒了一鍋飯,更不允許愚蠢;不查真相的前警政署長陳國恩與桃園市鄭文燦市長的行徑。
鄭文燦市長作為,人民該還能相信…支持他嗎!?

媒體呼籲:

致 總統府 蔡總統英文 http://www.president.gov.tw/Page/40

致 行政院 賴院長清德 https://www.ey.gov.tw/Member_Info.aspx?n=3D765DBB0F9A3534&s=78869EB6335C...

致 內政部警政署 署長陳家欽暨前署長陳國恩應公開道歉暨懲處桃園市警察局局長轄區分局長連坐撤職查辦,違法警員永不錄用,以正視聽,維護公平正義,平息民怨。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85151&ctNode=12949&mp=1

致 鄭文燦市長 應公開道歉

https://www.tycg.gov.tw//ch/home.jsp?id=10214&parentpath=0,2

原載火大民怨新聞網:http://www.tynews.com.tw/news.php?action=show&nid=82291
完整事證檔案陳列網址。

刊載PeoPo 公民新聞:https://www.peopo.org/news/359843

刊載台灣新聞網平台:http://tnews.cc/03/newscon1.asp?number=652547

刊載天眼網路電視台:http://www.tynews.com.tw/video.php?action=show&vid=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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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國際刑事法院

  美國在台協會       

  中華人權協會

  中華民國監察院  院長

          立法院  院長

          司法院  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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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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