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門檻下修至18歲迄今仍是空話? 呼籲全民動身「提醒」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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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 林梧璿  2018/01/14  電

 

近年來,將投票年紀下修至18歲是社會經長期演變後所衍生新議題。但您知道「選舉人年紀門檻為20歲」的法源依據是源自《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嗎?

既然,此項規定是明文記載在憲法中,其修正、修訂便不只是簡單的「修法」而已,而是須經過繁瑣且嚴密修憲流程才可為之:

    1.立法院1/4以上委員提案(今立法院法定委員為113席,1/4為29席)

    2.四分之三委員之出席(85席以上)

    3.出席委員四分之三(64席以上)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4.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公投),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才可通過。

臺灣自2004年正式實施《公民投票法》以來歷經了6次的全國性公民投票,而為了減少公投成本及增加公投投票率,這六次公民投票皆與公職人員選舉一同辦理(第一、二案與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一同舉行,第三、四案與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一同舉行,第五、六案與第十二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一同舉行),而臺灣下一場公職人員選舉為「2018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俗稱九合一選舉)」預計於2018/11/24辦理,迄今與選舉之日相距不到一年,而青年所期待的「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的修憲進度,又到哪裡了呢?

第九屆立法院自2016年2月1日就職以來,對於憲法第130條所提出的修正案法案數目高達7件其中國民黨、民進黨、時代力量皆有所提案(國民黨×1、民進黨×5、時代力量×1),几乎是到達了有抗議就提案的局面,而提案的內容大致分為兩種:

   1.明文規定將選舉權門檻訂為18歲

   2.將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門檻改由法律定之

上述第一種在被選舉權的部分又可再細分為兩類:

   1.被選舉權門檻維持在原先的23歲

   2.將被選舉權門檻調降為20歲

無論是上述何種類型的法案皆是臺灣民主進步的象徵,而此種「進步」目前還躺在立法院之中,在上述所提及的7個修憲案當中,最早的法案是在2016年3月25日由國民黨盧秀燕委員所提出的修正案。而針對憲法第130條所提出的7個法案目前的進度皆是完成「一讀」並送交修憲委員會。在立法院完成一讀的實際意義就是在院會召開時朗讀標題並通過投票後進入審查程序,在送交修憲委員會之後至今仍無下文。

 

以11/24舉辦選舉來計算,立法院必須在5/24前將其中一個修憲法案通過三讀程序並公告修憲內容,才趕得上與預計在11/24舉行的九合一選舉一同辦理。否則再多的提案仍舊是敷衍選民的行為。

 

距離5/24還有130天,國家的進步需要全體國民的支持,請您提起您的手機或紙筆撥通電話、寫封信至立法委員辦公室,呼籲委員正視「青年參政」的權利。

立法委員資料: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109

修憲草案(依提案時間由早排到晚):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盧秀燕版本)2016/03/25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黃國昌版本)2016/06/17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管碧玲版本)2016/12/09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尤美女版本)2016/12/30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陳其邁版本)2017/02/17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陳亭妃版本)2017/10/20

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高志鵬版本)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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