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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變更等裁判確定 可向任何一處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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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09/7/9 | 發佈人: 新聞行政科 張淑麗 | 發佈單位: 屏東縣政府 | |
屏東縣政府民政處表示, 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事項經法院裁判確定,等項戶籍登記,自7月31日起,可向任何一處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戶籍登記,從今年11月23日起申請。 民政處戶政科表示,內政部考量現代工商社會生活忙碌,為減少民眾往返奔波,除之前公告之認領、收養、出生地登記、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及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申請回復漢人姓名登記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外。 從今年7月31日起,新增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等事項經法院裁判確定,即已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辦理該戶籍登記案件須持憑法院判決(裁定)書、確定證明書等文件,依照戶籍法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至輔助宣告及撤銷輔助宣告2項戶籍登記,11月23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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