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10點後,別咳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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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疑義1767】晚上10點後,別咳嗽!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連在自己家咳嗽都不行?一名網友29日在「爆料公社」分享,新搬來的女鄰居在他家大門貼上一張紙條,要求他晚上10點後不要在浴室咳嗽,會吵到別人,讓他瞬間傻眼,「故意來吵架的?」

從原PO分享的照片中可見,這張告示上寫著,「8樓的租客先生好,煩請幫忙夜晚10點後不要在浴室間咳嗽或清喉嚨,雖然只是1或2聲,但傳到其他樓層後聲音會變大,吵醒已睡眠的人,謝謝。」原PO表示,這名女鄰居剛搬來2、3個月,上週就曾跑來按門鈴,說他孩子走路太大聲,沒想到29日早上一開門,就看到這張「不准咳嗽」的「禁令」。

讓他氣得直呼,「是怎樣?在家不能走路也不能咳嗽?第一次聽到有人對在廁所咳嗽有意見的,以後是不是洗澡、上廁所都要很小心?」認為根本是宣戰,他指出,「大樓本來多少都會有些聲音,我也從沒特別在意其他住戶製造的聲響,畢竟這是住大樓一定會遇到的事,但扯到我在廁所不能咳嗽,我真的覺得這是故意來吵架的。」

其他網友看了紛紛留言,「遇到這種敏感鄰居很麻煩」、「朋友也有遇過投訴走路太大聲的,還要他去買地毯,以後乾脆用飛的吧」,也有人開玩笑說,「有這麼關心你的鄰居真好」、「我咳到肺都出來了,鄰居都沒關心過我」、「小心你的呼吸聲吵到她」。

但也有網友認為,鄰居有些無法接受的吵鬧真的會很困擾,小孩的噪音和拖行家具,或是用力走路和重物掉落,這些聲音對淺眠的人來說真的傷透腦筋。

(TVBS 2017年11月30日報導: 晚上10點後別咳嗽!收鄰居這紙條 理智線秒斷)

【疑義】

一、本案如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之公寓大廈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適用

按本案如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之公寓大廈,就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第5項)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47條第2款:「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規定者。」、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之適用。

 

即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二) 所謂法律另有限制,民法第148條等屬之

 

而所謂法律另有限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第5條:「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第9條:「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等屬之。

 

又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註一)。

 

(三) 晚上10點以後咳嗽,可能權利濫用

 

從而,晚上10點以後咳嗽,或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所定之行為,但晚上10點以後咳嗽,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就是權利濫用。

 

、本案如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之公寓大廈

按本案如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後所稱之公寓大廈,而是一般的公寓或華廈,因涉民就有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第800-1條:「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規定之適用。

 

即(一) 如有民法第793條所定行為,非不得搭配民法第793條、第800-1條、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按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之規定,非不得認定係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如有民法第793條所定行為,非不得搭配民法第793條、第800-1條:「第七百七十四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第184條第2項等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如人格法益遭受他人侵害者,得以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及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之意旨,請求損害賠償

 

按人格法益遭受他人侵害者,有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有關規定,可資援用。

 

其中,民法第18條第2項係規定「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尚難單獨成為損害賠償或慰撫金請求權之基礎,仍應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等法律之特別規定為之。

 

又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之意旨,縱使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在噪音標準以下之噪音,如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而且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註二)。

 

(三) 權利之行使,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惟民法第148條也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也云「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倘其權利之行使,自己所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之損失甚大者,非不得視為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此乃權利社會化之基本內涵所必然之解釋。」。

 

是權利之行使,也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四) 晚上10點以後咳嗽,可能權利濫用

從而,晚上10點以後咳嗽,或非民法第793條所定之行為,也非第195條第1項所定情形,但晚上10點以後咳嗽,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就是權利濫用。

【註解】

註一:最高法院71 年台上字第737號判例參照。

註二: 【新聞疑義1741】球館殺球太吵?逆轉改判免賠!http://www.peopo.org/news/352125、【新聞疑義1759】鄰居深夜「拖瓦斯桶」,怎麼辦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等。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_...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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