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前最後一哩,您怎麼走?
【新聞疑義1737】死前最後一哩,您怎麼走?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臟癌末病患、現年84歲的前體育主播傅達仁,今天下午在兒子陪同下公開現身,他強調:「我一生最後要做的,就是要讓台灣在這種人權的國家,尊重人最後的選擇、死亡的人權。」
為瞭解安樂死機構的規定與理念,傅達仁日前帶著老婆、小孩遠赴瑞士,並成為安樂死機構「尊嚴」會員。傅達仁強調,他們不分宗教、政黨、民族,專門幫助人,當人們罹患絕症、生不如死的時候,他們有辦法讓患者不痛、很快,像深睡而去,「差不多只要30分鐘就能解脫」。
從去年診斷罹患胰臟癌至今,傅達仁坦言已進出醫院超過30次,過程中飽受折磨。昨天他從瑞士風塵僕僕返台後,也隨即前往醫院打點滴補充體力。
傅達仁也點出,台灣安樂死無法立法的關鍵之一,就是刑法275條規定,幫助自殺者有罪,不過他強調:「自殺不一定是人的罪,合理、合法開藥給人安樂善終,不等於自殺,不要亂畫等號,這是一種人道作法。」
為強調安樂死有其合法必要性,傅達仁也拿出數據佐證,他說:「台灣癌末病人,每年10萬人自殺的人有110個人,美國只有10個人,我們是世界第一,就連我回來打點滴,病床周圍有5、6個人每天想跳樓,因為你打什麼藥都沒用,生不如死的時候,你才需要這個法。」
傅達仁強調,台灣是一個自由、民主、人權的國家,他堅定表示:「我一生最後要做的,就是要讓台灣在這種人權的國家,尊重人權最後的選擇、死亡的人權,當然這是要有條件的,包括你是得了絕症、而且是自願的。」
(中央社2017年11月19日報導: 傅達仁最後的志業 爭取安樂死人權)
【疑義】
壹、立法院院會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本文當時贊同;惟也提醒,與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有關的,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區之設置、安樂死等問題,是否有必要再思考?
一、 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
按已具國內法地位而且優先於其他法律而適用(註一)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一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受可能達到之最高標準之身體與精神健康。二本公約締約國為求充分實現此種權利所採取之步驟,應包括為達成下列目的所必要之措施:(一)設法減低死產率及嬰兒死亡率,並促進兒童之健康發育;(二)改良環境及工業衛生之所有方面;(三)預防、療治及撲滅各種傳染病、風土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四)創造環境,確保人人患病時均能享受醫藥服務與醫藥護理。」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是一項全部包含在內的權利,也包含決定健康的基本因素(如享有適當的衛生條件、充足的安全食物),而且是權利也是自由(自由包括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而其實現,乃要求「為全面實現健康權採取適當的法律、行政、預算、司法、促進及其他措施」(註二)。
二、各級政府機關,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又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也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各級政府機關,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立法機關也不例外。
三、與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有關的,通姦除罪化、性工作區之設置、安樂死等問題,是否有必要再思考呢?
從而,立法院院會今天(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未來病人在經過一定程序後,可自主預立醫療方式,決定自己在特定醫療情境下是否還要接受治療,即是積極實現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所明定之「身心健康權」,本文自是贊同。
惟與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有關的,通姦除罪化(註三)、性工作區之設置(註四)、安樂死(註五)等問題,是否有必要再思考呢?
以上,係筆者在104年12月間【新聞疑義1554】「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樂死」(註六)一文中所提。
貳、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所明定「身心健康權」之內涵、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及實務上已有未施行就修正之前例看來,政府所言「俟病人自主權利法108年1月6日施行後再檢討」,是否妥適?值得商權
而今,病人自主權利法(民國105年01月06日公布,自公布後三年施行),仍尚未施行。
而且觀其內容(註七),僅於第4條規定「(第1項)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對於醫師提供之醫療選項有選擇與決定之權利。(第2項)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
第5條規定「(第1項)病人就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將病人之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等相關事項告知本人。病人未明示反對時,亦得告知其關係人。(第2項)病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時,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適當方式告知本人及其關係人。」、
第6條規定「病人接受手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前,醫療機構應經病人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第8條規定「(第1項)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為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第2項)前項預立醫療決定應包括意願人於第十四條特定臨床條件時,接受或拒絕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第3項)預立醫療決定之內容、範圍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10條規定「意願人指定之醫療委任代理人,應以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為限,並經其書面同意。……」、第11條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委任。…」、第13條規定「意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更新註記:…」、第14條規定「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並未將仍受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所規範之安樂死,有條件合法化。
但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2條所明定「身心健康權」之內涵(掌握自己健康和身體的權利:包括性和生育上的自由,以及不受干擾的權利)、兩公約施行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及實務上已有未施行就修正之前例看來,政府所言「俟病人自主權利法108年1月6日施行後再檢討」(註八),是否妥適?值得商權。
参、死亡前最後一哩路,怎麼走?
當然,死亡前最後一哩路,怎麼走?
有人會選擇合法的安樂死?
也有人會選擇安寧療護或目前未修正之病人自主權利法(註九)?
或戰到最後?
但政府能給的是,多一條「病人能選擇的路」!
【註解】
註一:實務上,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按「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之工作謀生之權利,並將採取適當步驟保障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依98年4 月22日總統公布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 、4 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以法院行使審判職權時,自應遵循、審酌此二公約之規定、精神,甚應優先於國內法律而為適用(施行法第8 條規定施行後2 年內各級政府機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而就不符部分為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其意旨即應具優先性),則有關勞務給付之各契約,其適用、解釋法律自不得違於上開工作權、勞動權之自由選擇和接受工作、有尊嚴之勞動條件等人權內容,並應依此為原有法規範在客觀上應有目的與功能之再出發,且工作權亦為本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其內容不僅使勞工有工作之機會,更由於勞動契約之社會化,勞工經由勞務之提供,並得以維持、發展其職業能力,建立群體生活、社會評價,實踐工作價值及保持其人格尊嚴,易言之,勞務不應只保留於經濟層面之評價,其更應擴及於勞工人格權益之保護,故勞務提供亦屬工作權之重要內容,基此意義,勞工在其業務性質上對勞務之提供有特別合理之利益,且雇主無優越而值得保護之利益(如停業、雙方信賴基礎喪失等)時,即應課予並要求雇主踐行其受領勞工勞務之從給付義務,如此始符誠信原則及上開公約有關工作權之保障意旨。」、法務部對「國際公約內國法化的實踐」委託研究報告之對案建議,第5頁以下。學說見解,請參廖福特著,法院應否及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台灣法學雜誌第163期,2010年11月1日、陳清秀著,兩公約實踐與賦稅人權保障,2011年2月法令月刊。
註二:兩公約施行法第3條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所以有關身心健康權應參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委員會第14號一般性意見(http://www.humanrights.moj.gov.tw/public/Attachment/152614212090.pdf)。
註三:【新聞疑義1040】「通姦除罪化」與「性工作」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四:【新聞疑義447】健康權(含性自由)、工作權VS公序良俗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
註五:【新聞疑義198】人生悲歌!安樂死、帕金森氏症以及加工死亡?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4,…、【新聞疑義694】免費安樂死!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
註六: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七: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97…。
註八:請參 面對安樂死,政府不掉淚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1120000426-260109。
註九: 請參【安寧療護】人生盡頭想善終 安樂死非唯一道路 https://times.hinet.net/news/21018230、「死亡前最後一哩路」你怎麼走?跟楊玉欣一起思考http://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76034。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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