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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如何種電?

2017/11/19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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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

【新聞疑義1735】公寓大廈,如何種電?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政府為推廣綠能發電,經濟部昨天公布全民綠能屋頂政策規畫方案,將透過地方政府整合綠能屋頂到一定規模,遴選出合格廠商營運,協助民眾在屋頂「種電」,民眾則至少獲得躉購費率(賣電費率)一成的回饋金。行政院長賴清德上月底公布「綠能屋頂全民參與行動方案」,鼓勵民眾在自家屋頂裝置太陽能板發電,原規畫補助全額規畫費用及四成建置費用,外界估計需近六百億元。

不過,經濟部長沈榮津昨公布綠能屋頂政策,改為「民眾零出資、政府零補助」,並以「全額躉購、優先自用、餘電併入電力系統」等來推廣全民綠能屋頂,目標是二○二○年底屋頂型光電要達到二GW(廿億瓦)經濟部推估,以卅坪大的屋頂為例,可設置十瓩太陽光電板,假設日照條件較佳,年平均發電量達一二五○度/瓩,每個月賣電收入可達六七三九元,以一成回饋金來算,每月回饋金約六百七十四元。經濟部說,如果民眾每月平均用電三三○度,等於省下每月電費。

不過,這只適用透天厝,若是公寓,回饋金則是用戶均享。不過,經濟部也坦承,一個案子理想容量要有五十MW(五萬瓩)才能達到規模經濟,若以一戶設置十瓩換算,等於一個案子將需要整合五千戶,難度不低。沈榮津表示,為加速民眾參與,將請地方政府擔任平台,先普查有潛力的屋頂數量,並整合有意願者到一定裝置容量成單一開發案。地方政府遴選出營運商,負責案件所有屋頂的太陽光電板設置、維護工作。

沈榮津說,綠能屋頂所發出的電,先給住戶優先自用,餘電才賣給台電。營運商的賣電收入,起碼要回饋一成給住戶、百分之三給地方政府,作為地方的「綠電發展基金」。而營運商採競標決定,由提供屋主回饋比率最高的業者得標。光電業者指出,由於政府沒有補助,等於回到傳統的ESCO模式(廠商出錢出設備、回饋收入分成給住戶)。能做的屋頂除了違建大概都裝了,「就怕地方政府整合不起來,不然當然樂見其成」。

此外,社區大樓裝置太陽光電系統,必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經一定比例住戶同意才能實施。

 (聯合報 2017年11月17日報導: 「政府零補助」 全民種電晃一招?)

【疑義】

按公寓大廈,除節流外,又如何開源呢?種電,或可思考。惟又如何在公寓大廈之頂樓,種電呢?

 

一、種電是重大修繕或改良?

 

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所謂重大修繕,現行內政部內政部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103.4.30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自103.7.1生效)第19條係規定「前條第三款第三目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指其工程金額符合:(請就下列四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4.其他標準:                             。」,可見重大修繕之定義,視各別公寓大廈規約而異或同,而且重大修繕並非以金額為唯一標準,亦可能有其他標準。

 

又所謂改良行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並未明文規約如未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也未決議,因規約之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係屬團體協約性質(註一),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條第2項:「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之規定,可從民法共有物改良之內涵,即所謂改良行為,乃指不變更共有物的性質,而增加其效用或價值的行為。

 

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之規定,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故公寓大廈之頂樓屬之。

 

從而,在公寓大廈之頂樓,裝置太陽光電系統(種電),因涉及到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自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二、頂樓種電,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前開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是在公寓大廈之頂樓,裝置太陽光電系統(種電),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且要給予頂層區分所有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註解】

註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29號民事判決:「次按所謂之「規約」,乃係公寓大廈所有之住戶,為了所居住的環境及使用上的相互關係,所達成共同利益的複雜意思表示,其間各住戶或許會有意見上的不一致,但經溝通、協調後,終能獲致平行的同意,且對於不同意規約內容之少數區分所有權人仍有其拘束效力,此即民主原則中的少數服從多數的重要原則,因此其性質上,應係屬於所謂的「合同行為」,且無須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合意始能制定。所以規約應解釋為一種經一定成數區分所有權人之合同行為,而形成的自治規則或自治法規,其法律性質類似於勞動法中的團體協約,而且更是一種經由多數合意而形成的自治規章性質,所以後加入的住戶,自須受此協約或自治規章的拘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亦是基此原理而制定,其目的乃在於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故參考前開說明,本件○○○○○大廈管理委員會住戶生活 規約既係經由建商與各區分所有權人所簽訂,且經各住戶承認並遵守之,依上說明,業已形成一自治規章性質,依團體法制原理,凡進入團體組織之構成員就應受其拘束,遵守該「規約」。兼本件被上訴人大樓之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是依照法律規定「合法」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規約,並於規約內訂明各區分所有權人應繳納之管理費,是上訴人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等拒繳納管理費即無理由。末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於92年修正通過後第56條第1項第2項明文規定:「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於設計變更時亦同。前項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即將前述「草約」或具相同性質之本件之生活公約視為「規約」,其目的即是要解決在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合法召開選任管理委員及議決規約前所造成無法律明文規約可資遵從之窘境。同時參考上訴人業已享受上訴人所提供各項大廈管理服務多年,本件上訴人辯稱系爭○○○一○○大廈管理委員會住戶生活規約因法律不溯及既住,對其並無拘束力云云,即不足採。」可資參照。另可參【新聞疑義1692】非住戶貴3倍? 鞋櫃算雜物?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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