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損預防、鄰損救濟及敦親睦鄰會議
【新聞疑義1733】鄰損預防、鄰損救濟及敦親睦鄰會議
文 / 楊春吉**
(筆者聲明:新聞事件,或充滿著各種政治人物之政治算計、個人利益的考量及利益團體之介入,但新聞事件中事物本質【含事實之認定、證據取捨與肇證責任之分配等】及法律依據的探索,仍有賴大家一起努力,以企細辨曲折,供為政者及大眾參考,減少社會成本及公器的浪費)
【新聞】
新竹縣竹北市大學段520地號商業大樓新建工程案,因環評委員會的要求,今天下午2點在東興里集會所召開敦親睦鄰會議;有當地居民抱怨選在平日開會,而非週末假日,上班族不便參加,反映也未獲重視,批評開發單位沒有誠意。
豐邑建設副理黃芳惠昨在會中坦言這部分確有疏忽,她說,此案環評程序從去年進行迄今已有延宕,因時間緊迫,又為配合建築師、技師、律師等顧問團隊和第三公正單位可出席的時間,加上會議須提前公告10天,因此協調出16日下午,無法再做變通,但公司都有依規公告周知。她強調公司很有誠意,也歡迎民眾踴躍向公司提出意見。
縣府環保局表示,此建案歷經3次環評委員會專家小組審查,10月2日第3次會議結論,責令開發單位落實安全監測及敦親睦鄰溝通,以取得當地經濟發展與居住環境保護的雙贏,並預計在12月11日召開環評審查大會。
但環保局接獲民眾投訴,十興里以青壯人口為主,且多在科技產業上班,開發單位未事先與當地里長及鄰近各大樓管委會溝通時段與場地,即逕自發函通知,事後又拒絶更改會議時地,許多居民得請假才能出席會議。昨在會議中,也有居民提出相同抱怨。
也有與會人士說,豐邑建設2年前在另一處工地發生坍塌意外,此案周邊住戶都十分關心工程品質。
對於居民提出鄰房現況鑑定的訴求,黃芳惠說,公司將依法在基地的一定範圍內協助鄰房鑑定。至於有居民建議採連續壁工法,豐邑團隊現場說明將採更安全的逆打工法。
黃芳惠表示,公司在94年取得大學段520地號土地,位在喜來登飯店北側,原本只做商場,後變更設計為35層樓高的商場、住宅、辦公室混合大樓。
(自由時報2017年11月16日報導: 工程敦親睦鄰會議選在平日開 民眾批沒誠意)
【疑義】
一、他人蓋房,我家龜裂,怎麼辦(鄰損預防及鄰損救濟)
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17號民事判決謂;「復按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凡違反以保護他人權益為目的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即推定為有過失,若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建築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二條規定:「基礎設計時,須先查明其鄰近建築物之基礎或地下建築物及設施之位置及構造情形,以為設計防護設施之依據,前項開挖防護設施,應依本章第六節及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挖土安全措施之規定,妥為設計施工,防止鄰地之沈落、側移、崩塌及鄰房之損壞」,均係以保護相鄰關係中鄰地地基及工作物之安全維持社會之公共利益,避免他人遭受損害為目的之法律。」。
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民事判決亦云:「查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旨趣係以保護他人為目的之法律,意在使人類互盡保護之義務,倘違反之,致損害他人權利,與親自加害無異,自應使其負損害賠償責任。該項規定乃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類型,其立法技術在於轉介立法者未直接規定的公私法強制規範,使成為民事侵權責任的規範,俾侵權行為規範得與其他法規範體系相連結。依此規定,凡違反以保護他人權益為目的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即推定為有過失,若損害與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行為間復具有因果關係,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加害人如主張其無過失,依舉證責任倒置(轉換)之原則,應由加害人舉證證明,以減輕被害人之舉證責任,同時擴大保護客體之範圍兼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因此,民法第七百九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既係以保護相鄰關係中鄰地地基及工作物之安全維持社會之公共利益,避免他人遭受損害為目的之法律,土地所有人如有違反,自應按上開規範旨趣,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對被害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55民事判決也道「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同法第七百九十四條所謂土地所有人開掘土地或為建築時,不得因此使鄰地之地基動搖或發生危險,或使鄰地之工作物受其損害云者,係屬保護他人維持社會公共利益之規定,自係前述條項所指保護他人之法律。如違反此項規定,致生損害於他人,除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外,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可見,工地開挖,造成鄰損,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794條、第197條、第216條等相關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惟尚有下列二點,須注意。
(一)民法第774條雖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事業或行使其所有權,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惟從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事判決:「次按民法第774條固規定:「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惟查該條立法目的在於「按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如有利用鄰地之情形,自不應專謀自己之利益,而致鄰地有所妨害。故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以昭允協。」。其立法本旨非在強調防免損害之注意義務,而在注意公益與私益調和並判斷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有無過當而不符合比例原則,簡言之,應判斷重點在土地所有人行使權利不得對鄰地為過度干擾。(蔡明誠教授,民法物權篇不動產所有權修正草案探討,台灣本土法學89期,2006.12參照)。申言之,在本條僅要求土地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範圍限於其經營事業時,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以防止鄰地房屋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但並非涵蓋至任何與直接行使所有權行為無關之財產上之損害,而均須由被告承擔。職是,上訴人依該條對於鄰地損害之防免義務應認不包含「防止竊賊趁機(即建興大樓)入鄰地之屋行竊乙事」,自為當然之理。否則交易成本必無限度之擴張,如此又豈是該條原來立法之本旨所在。」觀之,僅要求土地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範圍限於其經營事業時,須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避免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以防止鄰地房屋或他人生命財產遭受損害,苟未對鄰地造成「過度干擾」,縱認民法第774條是民法第184條第2項所稱「保護他人的法律」,也難以請求損害賠償(註一)。
(二)各地方政府訂有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等類似或相同規定(註二),當您的鄰居,要進行工地開挖時,要記得並熟悉這些規定,以確保您的權益(註三)。
二、敦親睦鄰會議
即為「敦親睦鄰會議」,那開發單位,應思考下列作為。
(一)事先與當地里長及鄰近各大樓管委會溝通時段與場地,再發函通知。
(二)通知函內須詳予敘明討論事項及其他待溝通事項(含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使利害關係人能於會前充分掌握及瞭解相關資訊,達到有效討論及溝通之目的。
(三) 敦親睦鄰會議召開日期及時間,可分別在假日與平常日,各開1次以上,使利害關係人能充分表示意見,達到「敦親睦鄰」之目的。
(四) 敦親睦鄰會議結論要具體明確,並發函給各利害關係人及積極落實之。
【註解】
註一: 【新聞疑義517】大樓一直蓋,「暗無天日」怎麼辦?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註二:例如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stem/wfLaw_ArticleContent.aspx?LawID… 、高雄市建築工程施工損壞鄰房事件爭議調處辦法http://law.kcg.gov.tw/law/NewsContent.aspx?id=605。
註三: 【新聞疑義1560】他人蓋房,我家龜裂,怎麼辦?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
* 榕樹學堂訊是全台灣第一個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為主軸的生態報 導,由 ET-today(東森新聞雲)名家(也是peopo公民 記者),胡綺萱老 師及楊春吉老師,以生態調查及記錄的真實情況,呈現動物情,並提供相關即時鳥訊及蝶訊,供大家参考。當然,對於鳥友及蝶友的協助,榕樹學堂訊,亦由衷感 謝。榕樹學堂訊在peopo網址如下http://www.peopo.org/nancyyang。
** 楊春吉老師是法律、房地產及生態講師,在台灣法律網的新聞疑義專欄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ticle…有很多法律及房地產知識,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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