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社團對朝野政黨的呼籲」記者會
時 間:9月3日(星期日) 上午10:00
地 點:台灣北社會議室(台北市青島東路5號2樓之2)
主持人:台灣社張葉森社長
出席者:
台灣北社社長 李川信
台灣中社社長 廖宜恩
台灣南社社長 張復聚
台灣東社(花蓮)副社長 吳建銘
台灣東社(台東)秘書長 洪銓政
台灣客社副社長 徐國昌
「台灣社團對朝野政黨的呼籲」記者會(影片)
https://youtu.be/RDzwMHFXURQ
「台灣社團對朝野政黨的呼籲」記者會(相片)
https://photos.app.goo.gl/xGL8WsG3vDLevKmG3
台灣社團對朝野政黨的呼籲
蔡總統執政1年3個月,本土社團認為大方向正確,我們給予肯定!特別是不承認「九二共 識」及「一中原則」, 更應該得到國人的讚賞
!
蔡總統面對的是一個被殖民統治、長期愚民教育、官僚體制無能 、司法系統受黨國制約等等的「民主初期」台灣,尤其舊勢力仍不斷掣
肘,以致執政不易!台灣人又民期望蔡總統在最短時間內 「解決所有問題 」,更令執政者為難!
執政團隊處理中國國民黨不當黨產問題、年金改革、司法改革、原住民語言發展 法、「五加二」產業創新與南向政策、符合台灣主體性
的12年國教 、增加國防預算、「前瞻性基礎建設」、、、等等都是值得 支持與喝彩!
因此,我們希望蔡總統堅守信念, 繼續往改革的道路邁進。改革會得罪很多既得利益者,必然引起反彈;但 是改革對台灣的未來跟大家
的子孫都有利,非完成不可!台灣的民主發展仍未達理想,也期待蔡總統以更民主的方式在體制上與 法治上奠定國家治理的基石。
台灣社建議:
1)加強「台灣主體性教育」, 特別是極力改進目前「 徒有形式」的台灣母語教育,成績應列入考核,並得為升學考試加分依據。國文
課本內容增加台灣本土作家作品。「國家語言發 展法草案」應增訂一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將台灣母語(本土語文)列為12年國教必
選修課程。」並趕緊完成立法程序。最近 大家非常期待的「台語公共電視台」也請加速進行。台灣引以為傲的多元文化必須極力保存與
確保發展!
2)盡速 修訂「公投法補正」, 還我「完整」的公投法,除了人事、預算、租稅、投資、薪俸事項外,不得再有任何限制。詳細內容見
「附件」。
3)比照院轄市「區長官派」的方式,廢除鄉鎮長選舉,改由縣長派任,以徹底根除賄選、增進行政效率、建 立責任政治。
最近許多「事件」(8/15、8/18等)讓我們感覺台灣國安脆弱,處境困難!中國機艦又不時侵門踏戶來挑釁 ,本土社團要誠懇、慎重在
此大聲呼籲台灣人民此時此刻更千萬須要冷靜、忍耐、團結!期待台灣人民與台灣總統共同合作渡過 如此難關,共創台灣美好未來!
最後,我們還是忍不住要對中國國民黨建議:請吳敦義主席與國民黨立委們善盡反對黨的責任, 好好監督政府、提出建設性政見;趕緊
把把「中國認同」改為「台灣認同」。如此才有機會東山再起!
附 件:「公投法補正」
法規名稱:公民投票法
第 2 條(現行條文)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 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 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 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 票之提案。
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由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為
之。
修正後第 2 條條文: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 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四、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五、第2項以外之國家重 大爭議事項。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修正理由:
一、 有關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原條文未能涵蓋現有國家重大爭議事項,藉由人民公投決定,以創建符合國情之事實與需要。爰
增修本條文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以補正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之範疇。
二、 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違反設立之本意,變 成箝制人民表達人民意志之機關,與鼓勵公民投票之立法本旨有違,故應予以
刪除。
第 24 條(現行條文)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修正後條文:
預定第24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公民投票。但提案人自願單獨舉行者,不在此 限。
前項但書應自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公民投票案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之。
修正理由:
為促進並鼓勵更 廣泛民意表達之權利與機會,除提案人自願承擔公民投票單獨舉行之風險與結果者外,主管機關有義務提供讓人民享有
最方便及 最大動能表達人民意志之場域與機會,並節省舉行投票之人力、物力。因此主管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應修正與全國性之選舉
同 日舉行。但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若認為時間急迫,毋需與全國性選舉合併舉行,主管機關自當尊重提案人之決定,自公民投票案公告
成立後一個月起自六個月內舉行之。
附記:有關降低公投門檻等部分,請 貴黨竭力為台灣更為民主自由繼續努
力,感恩!
(一) 第10條之提案人數應降為萬分之五;相關機關提出意見書之期限,
應降為十五日。
(二) 第12條之連署人數應降為千分之五。
(三) 第21條有關辦事處之設立,不需經許可即可設立。
(四) 第26條之 提案人數應降為萬分之五,連署人數應降為千分之五。
(五) 第30條投票人總數應降為三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
一同意,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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