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 破除官官相護 從蔡友才 動手打股東這是執行公務?並向兆豐金控聲請訟費,這樣無損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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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記者:朱水文

蔡友才動手打股東連小錢也要!

財政部派任蔡友才至兆豐金控擔任董事長對股東進行人身攻擊,已違反誠信治理,該董事長個人之違法行為,不應由公司替其負擔訴訟費,行政院應追究其責任,並追回其訴訟費,以維全體股東權益,並追究相關單位包庇失職責任。

壹、企業社會責任

近日社會新聞事件,頻傳暴力傷人事件,政府所派任之人員更應身為表率。
財政部派任至兆豐金控董事監察人卻未落實企業社會責任,縱容兆豐金控前董事長蔡友才對股東進行人身攻擊,實不良的示範,助長暴戾之氣。
法務部檢察署未善盡調查,讓違法之人員逍遙法外,明顯失職。
交通部派任至中華郵政公司擔任兆豐金控董事、監察人未能善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對股東之陳情,未能詳查,致損害全民利益。

貳、案件緣由

       賈先生為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兆豐金控)股東於100年6月28日前往台北市吉林路1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吉林大樓頂樓,參加兆豐金控股東會。未料蔡友才主持股東會偏頗,數次造成會議一度中斷,律師及總經理未及時協助其會議之順利進行,以致會議延遲,此項事實為在場之股東列席及維持秩序之警員所共同目睹。股東會後女記者的詢問「董事長剛才議事有點拖延,那勞資雙方這一部分您有甚麼意見?」

友才回答「這個沒有拖延,因為我個人認為我們每年的股東會都是這樣,充分遵守議事規則,按照最民主開放,讓大家暢所欲言.........」

有關蔡友才之言論「議事拖延之答辯」,賈先生籲請記者聽會議錄音記錄即可明真偽,果如蔡友才其所說遵守議事規則進行?何以造成會議會數次中斷(此有該公司錄音錄影可參考)?蔡友才何須突然出手攻擊被害人左肩?造成賈先生身心受挫,顯蔡友才所言非實?腦羞成怒出此下手,以阻斷被害人將事實真相之呈現,此為在場媒體記者及奉派支援警員所共同目睹,此時蔡友才為現行犯,賈先生籲請在場之員警處理,但員警並未加以處理,記者會因此匆匆結束。事後查證這些員警是兆豐金控所雇用的駐衛警

參、法務部檢察署失職部分

勘驗光碟上明顯蔡友才轉身瞪人後,再連續動手進行人身攻擊,這不是故意甚麼是故意?

這些不是事證甚麼是事證?檢察署有再查嗎?官樣文章的回答?

一、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9月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0年度偵字第17436號)

無從認定賈先生有何具體之身體或健康因蔡友才於上揭時、地以手掌拍賈先生肩膀2下所導致。綜上,查無事證足認、陳情人有因蔡友才之行為受有身體傷害之事實,且依勘驗上述光碟所得之案發當時客觀事實情狀判斷,無從認為蔡友才有何傷害故意,是蔡友才所為」

 

100年9月20日賈先生依法聲請再議:

「地檢署以蔡友才「無從認為蔡友才有何傷害之故意‧‧‧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蔡友才有何不法傷害犯行」為由,對傷害案不予起訴,顯地檢署之偵查有違誤,而於事實不符。蔡友才對賈先生傷害之故意及積極證據如下:

(一)依蔡友才學經歷明知且故意傷害

政府花費人民所繳之稅金,沸沸揚揚宣導民眾「反霸凌」,教導民眾及學生針對霸凌事件該如何處理,而另被教育「風俗厚薄繫乎一二人之心」「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隨意損傷」等等之言詞,呼籲對他人身體的不可隨意侵犯,此項知識為蔡友才所明知。

1、 蔡友才身為高級知識份子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財稅系、國立政治大學財政研究所。曾任公職(一)交通銀行副總經理;(二)財政部金融局副局長、組長;(三)財政部金融司專門委員;(四)行政院研考會專門委員:(五)合作金庫、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副理、襄理、科長、領組、辦事員等職。

2、為人師表:(1)淡江大學兼任副教授(2)銘傳管理學院 兼任副教授(3)文化大學兼任副教授;並擔任(1)兆豐金控董事長;(2)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董事;(3)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4)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5)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3、身為人之父母。由上述蔡友才之學經歷對於法律關係理當嫻熟,其言行舉止自應有分寸。

(二)蔡友才犯罪之事實及積極證

1、賈先生於股東會上詢問蔡友才,在本會場是否會被人身攻擊?蔡友才堅稱不會(股東會議錄音錄影可考),賈先生之基於信賴蔡友才提供保護之原則而發言。

2、蔡友才主持股東會議偏頗,數次造成會議中斷,律師及總經理未及時協助其會議之順利進行(100年8月26日股東常會議事錄臨時動議案,及賈先生聲請保全股東會議之錄音可證),以致會議延遲,此項事實為在場之股東及列席及維持秩序之警員所共同目睹(請參證物四股東會錄影、錄音)。

3、 股東會後女記者的詢問「董事長剛才議事有點拖延,那勞資雙方這一部分您有甚麼意見?」蔡友才回答「這個沒有拖延,因為我個人認為我們每年的股東會都是這樣,充分遵守議事規則,按照最民主開放,讓大家暢所欲言....」,有關蔡友才之言論「議事拖延之答辯」,被害人籲請記者聽會議錄音記錄即可明其真偽。

20110628兆豐金控股東會蔡友才不依議事規則,蔡友才面對記者提問不實回應, 遭股東發言駁責 蔡友才卻轉身動手進行人身攻擊

4、果如蔡友才其所說「遵守議事規則進行,按照最民主開放,讓大家暢所欲言」?何以造成會議會數次中斷(此有該公司錄音錄影可參考)?蔡友才何須對聲請人進行人身攻擊,顯蔡友才所言非實?腦羞成怒出此下手,以阻斷被害人將事實真相之呈現,此為在場媒體記者及奉派支援警員所共同目睹(媒體所拍攝之錄影可考)。此時蔡友才為現行犯,賈先生籲請在場之員警處理,但員警並未加以處理,記者會因此匆匆結束。

5、依蔡友才之學經歷理應更嫻熟各項會議之主持,對聲請人之言語綜認有疑義,大可對媒體陳述並辯解,何以突然對賈先生進行人身攻擊,依蔡友才之學經歷,更明知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可隨意損傷,其言行必當慎重,應為人之表率,更應誠信處理事務。

6、100年8月26日偵查庭檢察官所提示案發時、地之媒體影像及所翻拍畫面照片已清楚顯現蔡友才對賈先生之人身攻擊。蔡友才犯後態度不佳,有在場媒體錄影為證,何以地檢署稱無積極證據?顯與事實不符更前後矛盾。

(三)、地檢署未善盡調查

1、100年9月8日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駁回聲請人聲請保全相關證據股東會議之錄音及錄影,該項錄影錄影可證明蔡友才之犯罪動機之積極證據,此地檢署並未善盡調查,另地檢署並未傳訊所提吳世哲等證人。

2、蔡友才身居領導之位,明知並故意出人身攻擊事件,在場媒體等人共同目睹且有錄影錄音為證,已成不良示範,社會暴戾之氣蔓延。蔡友才之行為顯已構成傷害要件相合致,且具違法性,蔡友才之傷害犯行已昭然若揭。」

 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為蔡友才解套的說詞【尚難認其主觀上有何傷害之犯】轉身瞪賈先生再出手,這不是故意甚麼是故意?

(一)蔡友才進行人身攻擊之不爭事實,高檢署刻意忽視。

100年11月10 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100年度上聲議字第8075號 )

「聲請人站在蔡友才右後方,聲請人在蔡友才回答記者提問時?突稱:「調錄音帶出來聽」等語,蔡友才轉身以右手拍賈先生左肩2下,賈先生隨即後退,」

「蔡友才當時之舉措,僅係因發言突遭賈先生干擾,而『直接轉身』拍聲請人肩膀2下?」「尚難認其主觀上有何傷害之犯意」

「其餘所指各節,或係原檢察官已查明,或係賈先個人之主觀意見,或非本案之爭點;而無調查、說明之必要」

 (二)從錄影帶可見情形蔡友才轉身上瞪陳情人一眼才連續動手進行人身攻擊

依蔡友才之學養可用口頭對記者反駁斥賈先生之言語,以釐清其所言,而卻以肢體動作粗暴傷害賈先生

 故蔡友才違反基本人權,對股東進行人身攻擊是非法定職掌,因而被訴係處理其個人事務所致,不應由公司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律師費由公司支付,已損及全體股東權益,及全民利益。

 肆、財政部失職-未善盡調查採信兆豐金控說法

(一)蔡友才對股東不當行為於股東會上提出的質疑?

101年7月12日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兆管字第1010001867號)函「並無任何傷害及造成任何名譽損失情節。」

(二)股東至財政部陳情

101年10月19日財政部(台財庫字第10103721690號)

「股東常會蔡董事長友才均依照議事規則,公允主持會議;至蔡董事長前因100年股東常會被控涉嫌傷害乙案,案經台北地 檢署審理後,業以不起訴處分結案。蔡董事長當時與股東之肢體接觸,意在表達善意,並無故意傷害之意圖,且無涉經營管理作為,應無行政疏失之虞。至董事長主持股東常會,係其法定職掌之作為」

「如因而涉訟,並非處理個人事務所致,由公司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尚無不妥。」「並無違反基本人權之情形。

(三)102年5月8日(台財庫字第10200578400號)

「蔡董事長前因100年股東常會被控涉嫌傷害乙案,案經台北地檢署審理認定蔡董事長無傷害之行為及意圖,核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再者,蔡董事長依法主持股東常會遭到股東提告涉訟,並非處理個人事務所致,由公司委請顧問律師協助答辯,尚無不妥,亦無損及股東權益之虞。」

(四)103年9月24日(台財庫字第10303737210號)

「該公司100年及101年股東常會蔡董事長友才均依照議事規則,公允, 主持會議;至蔡董事長前因100年股東常會被控涉嫌傷害乙案,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審理認定蔡董事長無傷害之行為及意圖,核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再者,蔡董事長依法主持股東常會,遭股東提告涉訟,並非處理個人事務所致,由公司委請顧問律師協助答辯,尚無不妥,應無損及股東權益之虞。

 肆、交通部失職-未善盡調查採信兆豐金控說法

(一)102年2月4日交通部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交郵字第1020500352號)

「請貴公司以董事身分調查案內有關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蔡友才先生‧‧‧案內訴案件所委請律師之費用,究係以私人支出或是由各該公司支付之意見。」

(二)102年2月7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交通部(資字第1020020665號)

「據兆豐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該公司蔡董事長依法主持股東常會,係其法定職掌之作為,如因而涉訟,並非處理個人事務所致,因此由公司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尚無不妥。

(三)102年2月19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交通部(資字第1020027873號)

「兆豐金控表示該公司蔡董事長依法主持股東常會,係其法定職掌之作為,如因而涉訟,並非處理個人事務所致,因此由公司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尚無不妥。」

(四)102年3月21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交通部(資字第1020051973號)

「兆豐金控表示該公司蔡董事長依法主持股東常會,係其法定職掌之作為,如因而涉訟,並非處理個人事務所致,因此由公司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尚無不妥。」

 伍、金管會函兆豐金控蔡友才傷害案

(一)103年10月3日(銀局(控)字第10360004381號)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103年10月3日發文字號:銀局(控)字第10360004380號

鑒於本案事涉案發當時蔡君是否為執行公務之認定,屬股東權益維護之範疇,爰已請兆豐金融控股公司就台端所陳事宜,查明妥處逕復台端。後續台端對該公司之說明,如仍有疑義,可依公司法規定,於股東會提出異議或循司法途徑提出救濟。

 陸、綜上所述蔡友才之所為明顯已涉違法

一、刑法第277  條之「傷害罪」:

    依蔡友才行為明知且故意傷人之意圖,刑法第 277 條明文「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第34 2 條背信罪之成立,需以「行為人係受本人之委任」為本人處理事務,具有為圖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者為必要。

是刑法第34 2 條之背信罪,除有致生損害於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之事實外,並以行為人具有圖利自己或第三人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 思為構成要件,此項犯意既屬於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自應依證據認定,不能僅以客觀上發生損害本人利益之事實,遽推定其有前項犯意。上開所謂利益,固包含現存之財產利益及未來可期待之財產利益在內;所謂不法損害,係指本人利 益之受損害乃非基於正當原因;所謂不法利益,係指自己或 第三人在法律上不應取得之利益,且與本人利益所受之損害具備間接關係而言;所謂「違背其任務」,係指違背他人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是否違背其任務,應依法律之規 定或契約之內容,依客觀事實,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就個案之具體情形認定之。是倘若本人之利益本並未受何損害,或所受損害具有正當原因,且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所欲獲得之利益乃法律上容許之正當利益,或僅因處理事務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自難以背信罪責相繩(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574號、22年上字第3537號、26年上字第1246號、44 年臺上字第91號、53年臺上字第2429號判例,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3704號、91年度臺上字第2656號判決)。

 柒、法務部檢察署失職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5    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28    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捌、交通部失職

第  130    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1    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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